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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fa Sci.&Tech.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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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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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65 债券代码:136783 债券简称:16 金发0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52 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6,784,786 股,每股发行价格5.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5,07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12,238,784.79 元后,净筹得人民币 832,831,215.21 元。其中人民币156,784,786.00 元为股本,人民币 676,046,429.21 元为资本公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772 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 年12 月15 日止,公司已收到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汇入的募集资金款834,258,000.00 元,此款为本次募集资金额 845,070,000.00 元扣除部分发行费用10,812,000.00 元(含税)后的款项。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 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金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 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 并于近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 15658888888855 | 834,258,000.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若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或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则 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根据人行支付结算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 一般结算账户管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乙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但超、刘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按照六条约定的方式抄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甲 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以“甲
方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为准)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使用专户内的资金前,应向丙方提 供最近一期使用募集资金的计划,丙方确认该计划符合已核准的使用目的。甲方 使用专户内的资金时,应向乙方发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划款凭证,划款凭证需 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 款人开户行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乙方未收到变 更指定保荐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文件之前,仍配合原项目负责人核查、询问事项。 由此给甲丙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乙方不承担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按第五条的约定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