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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C — AGM Information 2014
Aug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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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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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3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暨討論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 提 )
- 案由: 102 年度本公司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謹提請 承 認。
說明:
-
一、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財務報表 (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 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楊博任、陳惠媛會計師查核完竣,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在案。暨營業報告書
-
( 請參閱報告事項 ) 。敬請 承認。
-
二、本公司 102 年度財務報表 ( 詳如后 ) 。
決議:
1
第二案 ( 董事會 提 )
案由:擬具本公司 102 年度盈餘分派,謹提請 承認。
說明:
一、謹擬具盈餘分派表如下:
| 謹擬具盈餘分派表如下: 單位:新台幣 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 期初待彌補虧損(ROC GAAP) | $ (4,402,693,278) |
| 轉換日首次採用IFRS影響數 | 443,302,986 |
| 101年度ROC GAAP本期淨損調整為IFRS本期 淨損之差異數 |
583,559 |
| 期初待彌補虧損(IFRS) | (3,958,806,733) |
| 加:本期稅後淨利 | 5,240,227,035 |
| 可供分配盈餘 | 1,281,420,302 |
| 減: | |
| 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 (128,142,030)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 1,153,278,272 |
二、 102 年度本公司稅後淨利 5,240,227,035 元,先彌補以往年
度虧損 3,958,806,733 元後,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28,142,030 元,期末未分配盈餘為 1,153,278,272 元,茲因 已退還現金減資股款 ( 每股退還 3.5 元 )1,483,393,110 元,擬不 予分配股利。
決議:
2
第三案 ( 董事會 提 )
案由:擬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謹請 公決。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 號令:所有上市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 事,其人數不得少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並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亦即本公司 將於民國 104 年改選董事暨監察人,惟,獨立董事採候選 人提名制度,故本次修正章程。
-
二、擬修正本公司「章程」第 17 、 21 、 26 及 28 條文,修正條文 詳下列對照表
| 詳下列對照表 | |||
|---|---|---|---|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原 條 文 | 說明 |
| 第17條 | 本公司設董事九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前項董事人數,獨立董事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五分之一。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非獨立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 |
本公司設董事九人任期三年,監察人 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 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
配合設 置獨立 董事 |
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 |
|||
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 |
|||
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
|||
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 |
|||
理。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3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 條 文 | 原 條 文 | 說明 |
|---|---|---|---|---|---|
| 第21條 | 董事、監察人之 車馬費、獨立董事之 報酬及董事、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 |
董事、監察人酌給 車馬費,其數額由 股東會定之 。 |
獨立董 事報酬 |
||
| 公司得支給報酬,並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 | |||||
| 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參照相關 | |||||
| 同業及上市公司水準議定 。 |
|||||
| 第26條 | 本公司產業發展成熟,基於公司營運 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股利分 |
本公司每年決算所得盈餘,除完納一 切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 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 法令規定或於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 或酌予保留盈餘外,其餘分配時,提撥百 分之五董事、監察人酬勞金、百分之二為 員工紅利,其餘為股東紅利,按股份總數 比例分派之。 本公司係屬成熟期、高度競爭的傳統 產業,正處多角化經營,股利政策將兼顧 |
|||
| 派採剩餘股利政策。年度決算如有淨利, | |||||
| 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二)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 (三)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命令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 (四) 就一至三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連 同歷年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 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時 ,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董事、監察人 酬勞金、不低於百分之0.5為員工紅利 ,其餘為股東紅利。股東紅利之分派 將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適度比率發 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50% 。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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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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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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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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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利益與公司未來數年發展計劃及資金 | |||||
| 需求情形,採平衡剩餘股利政策。股利發 | |||||
| 放,其中現金股利方式發放之比例為10~ | |||||
| 50% 。 |
|||||
| 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50% 。 |
|||||
| 第28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十 七日。 ‧ ‧ 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十一 月十二日。 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 二十五日 。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十 七日。 ‧ ‧ 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十一 月十二日。 |
決議:
4
( 董事會 提 )
第四案
案由:擬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謹請 公決。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 12 月 30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073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部分條文。
-
二、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 3 、 5 、 6 、 7
-
、 11 、 12 條文,修正條文詳下列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原 條 文 | 說明 |
|---|---|---|---|
| 第3條 | 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及設備。三、會員證。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六、衍生性商品。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八、其他重要資產。 |
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 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 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 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 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
配合我國採 用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 將土地、房 屋及建築、 投資性不動 產列入不動 產定義範圍 ;另考量我 國採用國際 財務報導準 則後,土地 使用權應適 用國際會計 準則第十七 號「租賃」 之規定,爰 併入不動產 予以規範, 以資明確。 |
| 第4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 : 一、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以下者,應呈 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以 上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 定資產 : 一、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以下者,應呈 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以 上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
5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原 條 文 | 說明 |
|---|---|---|---|
| 二、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 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20%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 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 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 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 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 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 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 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 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 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 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 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 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 計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20號規定辦理,對 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 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 達交易金額之20%以上者。 2.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之 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 10%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 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 。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 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 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二、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 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20%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 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 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 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 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 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 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 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 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發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20號規定辦理,對差異原 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 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 達交易金額之20%以上者。 2.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之 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 10%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 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 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 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 價者出具意見書。 |
||
| 第5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 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 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 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 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 |
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 員會自101 年7月1日起 改制為金融 監督管理委 員會。 |
6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原 條 文 | 說明 |
|---|---|---|---|
|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 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 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 告或會計師意見。 |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 之公開報價或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 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 告或會計師意見。 |
||
| 第6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外,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 則公報第20號規定辦理。 第4~6條交易金額之計算,依第12 條規定方式計算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依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部分免計入。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規定辦理 。 第4~6條交易金額之計算,依第12 條規定方式計算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依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部分免計入。 |
|
| 第7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總資產10%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20%、總資產10%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 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規定 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 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 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 |
|
| ,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 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規定 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 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 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 |
7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原 條 文 | 說明 |
|---|---|---|---|
|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 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12條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 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 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 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 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 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 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 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 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 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 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 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 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 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 ,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 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適用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之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 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 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 |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 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12條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 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 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 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 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 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 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 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 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 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 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 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 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 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 ,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 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適用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之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 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 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 產。 |
8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 條 文 | 說明 | |
|---|---|---|---|---|---|---|
| 動產 而取得不動產。 |
||||||
| 第11條 | 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 置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 評估之事項詳細登載備查。 二、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 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 交易部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規定 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 監察人。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 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 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 董事會。 |
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 置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 評估之事項詳細登載備查。 二、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 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 交易部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規定 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 監察人。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 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 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董事會 。 |
||||
| 第12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 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20%、總資產10%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但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 幣市場基金 ,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 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 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 有價證券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 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20%、總資產10%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 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 |
||||
| 有價證券 。 |
9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原 條 文 | 說明 |
|---|---|---|---|
|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金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 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 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 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 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 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 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 ,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 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 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 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 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10%之規定 ,以本公司最近期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 |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 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 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 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 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 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 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 ,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 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 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 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 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 |
||
| 資產金額計算。 |
決議:
10
臨時動議:
散 會。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