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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C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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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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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5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四、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謹提請 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民國114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振隆、陳永祥會計師查核完竣,並經審計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具營業報告書(請參閱報告事項一)。敬請 承認。

二、本公司114年度財務報告(詳如后)。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具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配表,謹提請承認。

說明:

一、謹擬具盈餘分配表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 857,875,242
加(減):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權益工具 105,038,390
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本期變動數 (7,993,243)
本年度稅後淨利 130,022,275
可供分配盈餘 1,084,942,664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2,706,742)
股東紅利 - 現金 (190,852,293)
期末未分配盈餘 $ 871,383,629

二、114年度淨利130,022,275元,擬自114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現金紅利190,852,293元,每股配發現金1元。

三、本次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擬於股東會決議通過本盈餘分配案後,授權董事長決定。發放現金股利時,配發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配發不足1元之畸零款,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

四、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將其轉讓、轉換及註銷或另因其他等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使股東配息率因此而發生變動者,擬請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五、本案業經115年3月6日第3屆第8次審計委員會及第22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決議:


五、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謹請 公決。

說明: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115年3月5日臺證治理字第11500029701號函,爰修正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等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以下略)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以下略) 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修正。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 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修正。
  • 3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 | 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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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有董事選舉議案且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席次、有董事解任議案、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議案,宜由主席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公證人為監票人。
主席依前項所指定之人,不能為負責投票程序相關事務者,亦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
監票人應監督投票、計票過程,並於選舉結果統計表簽名。
如依第八項指定監票人,股東會議事錄應載明監票人之姓名及職稱。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 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修正。
  • 5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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