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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L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n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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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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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金尚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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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 條: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悉依本作業程序施行之。本作業程 序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99年3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九九○○一一三七五號函「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與修正。本程序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二 條:適用範圍
本作業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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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一)客票貼現融資。 -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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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 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其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 之背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 項。 -
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 者,亦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第 三 條: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 -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公司。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 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 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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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 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 司背書保證者,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 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 背書保證。 -
三、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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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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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作業程序 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 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第 四 條:背書保證額度 -
背書保證額度本公司背書保證責任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限額規 定如下: -
一、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為他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 過當期淨值之百分之二百。 -
二、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總額不得 -
超過本公司當期淨值之百分之一百。 -
三、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背書保證,其累積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 -
本公司與其業務往來交易金額為限。 -
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近年來(營業週期)雙方進貨或銷貨簽約 或付款金額孰高者。 -
四、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淨 值百分之二百以上者,應對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第 五 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一、在限額內之對外保證,授權董事長於前條所訂額度內全權處 理,事後提報最 -
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二、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上述所訂額度時,應經董事 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 保,並修正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 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份。 -
三、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 列入董事會紀錄。 -
四、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背書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金額超 限時,應訂定 -
改善計劃,將相關改善計劃送交各監察人,並依計劃時程完成 改善。 -
第 六 條: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
本公司有關票據、公司印信應分別由專人保管,並應依公司規定 作業程序,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其有關人員由董事會授權董事 長指派並應製成人員名冊,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為向經濟部登記 之公司印鑑。 -
第 七 條:背書保證之辦理及審查程序 一、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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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背書保證相關作業之辦理,由財務單位負責,必要時
總經理得指定其他專責人員協助辦理。
二、審查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經辦單位應作成具體審查評估 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 `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 `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3. `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4.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由經辦單位提送簽呈,敘 明背書保證公司、對象、種類、理由及金額等事項, 併同前(一)之評估報告,呈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 後,依本作業程序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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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辦單位辦理背書保證時,應具體評估風險性,必要時應取 得被背書保證公司之擔保品。 -
四、財務部門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 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第 二款(一)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五、財務部門應於每月月初編製上月份對外背書保證金額變動 表,呈報董事會。 -
第 八 條:背書保證時,財務單位應將背書保證之票據、契據、約定書等相關 文件影印保管,並摘記其內容。 -
第 九 條:背書保證日期終了前,財務單位應主動通知被背書保證者,將留存 銀行或債權機構之保證票據收回,並註銷背書保證有關契據。 -
第 十 條:本公司財務單位對於期限屆滿之背書保證案件,應主動追蹤已否結 案註銷,並就有關背書保證事項之全部資料,應提供予簽證會計 師,以於財務報表作適當揭露。 -
第十一條:公告申報程序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 保證餘額。 -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 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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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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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本條 第二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第十二條:內部稽核 -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知各監察人。
第十三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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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或提供保證者,亦應訂定 本作業程序並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不含)以前編製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 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各監 察人。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 了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 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 -
第十四條:罰則 -
本公司承辦背書保證作業之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者,依照本 公司人事管理辦法及相關工作規則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 處罰。
第十五條: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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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處理準則規定或金 額超限時,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單位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 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二、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 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 要之查核程序。 -
第十六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 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
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十七條:本作業程序訂立於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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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二月一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七日。第三 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三十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六 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 O 二 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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