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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L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ul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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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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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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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 條: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悉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之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辦 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二 條:適用範圍
本作業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一)客票貼現融資。
-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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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其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 之背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 項。 -
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 者,亦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第 三 條: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 -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公司。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 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 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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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 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 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 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得為背書保證。 -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三、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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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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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 -
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 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第 四 條:背書保證額度及評估標準-
本公司為他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以實收資本額為限,對同一企業 背書保證之金額以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為最高限額。對同一 公司背書保證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之50%, 總金額達該公 司淨值50%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背書 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定其 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依第四條規定- -
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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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 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將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 決議後辦理,或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 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 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如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前條所訂額 度之必要且符合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 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 具名聯保,並修正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 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
三、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其為他人背書保證,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 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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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本公司應以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 章,該印鑑應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並依所訂程序,使 得鈐印或簽發票據。 -
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 之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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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背書保證之辦理及審查程序 一、執行單位:
本公司背書保證相關作業之辦理,由財務單位負責,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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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得指定其他專責人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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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經辦單位應作成具體審查評估 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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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由經辦單位提送簽呈,敘 明背書保證公司、對象、種類、理由及金額等事項, 併同前(一)之評估報告,呈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 後,依本作業程序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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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辦單位辦理背書保證時,應具體評估風險性,必要時應取 得被背書保證公司之擔保品。 -
四、財務部門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 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第 二款(一)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五、財務部門應於每月月初編製上月份對外背書保證金額變動 表,呈報董事會。 -
第 八 條:背書保證時,財務單位應將背書保證之票據、契據、約定書等相關 文件影印保管,並摘記其內容。 -
第 九 條:背書保證日期終了前,財務單位應主動通知被背書保證者,將留存 銀行或債權機構之保證票據收回,並註銷背書保證有關契據。 -
第 十 條:本公司財務單位對於期限屆滿之背書保證案件,應主動追蹤已否結 案註銷,並就有關背書保證事項之全部資料,應提供予簽證會計 師,以於財務報表作適當揭露。
第十一條:公告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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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 保證餘額。 -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 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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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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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 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第十二條:內部稽核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知各監察人。
第十三條:本公司之子公司不擬為他人背書保證,故相關規定暫不訂定。
第十四條:罰則
本公司承辦背書保證作業之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者,依照本 公司人事管理辦法及相關工作規則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 處罰。
第十五條: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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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處理準則規定或金 額超限時,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單位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 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二、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 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 要之查核程序。 -
第十六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 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 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第十七條:本作業程序訂立於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六年二月一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七日。第三 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三十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六 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O二 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一O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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