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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L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Sep 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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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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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金尚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股東臨時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臨時會開會時間:一○二年九月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整
股東臨時會開會地點:台北市大同區市民大道一段209 號12 樓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102 年度第1 次私募普通股案,截至102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開會日前尚未執行之數額,不再執行。 -
說 明:1.本公司於102 年6 月24 日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普通股 -
140,000,000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計1,400,000,000 元, 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2. 由於本公司近期股價與每股淨值差異甚大,致洽詢應募人之過程發 生極大困難,無法順利完成募資,擬將原經102 年6 月24 日股東 常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之額度,於102 年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尚未執 行之數額,不再執行。
3. 提請討論。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說 明: -
一、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本次私募股 數以不超過160,000,000 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 元,並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日起一年內預計分二次辦 理,實際私募金額及股票交付日期於法令規定範圍內授權董事會或董 事長依規定辦理之。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 注意事項」之規定,將本次辦理私募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
(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1)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
A.定價日前1、3、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 股股價。 -
B.定價日前30 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0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2)私募訂價成數: -
A.應募人屬內部人或關係人者: -
私募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
B.應募人若為策略性投資人 -
私募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二成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此定價之依據與成數本公司已委請獨立專家李錦隆會計師就私 募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出具意見書,請參閱附件(一)。 -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 司經營績效、最近期淨值及近期股價等因素後決定,其訂定方式 應屬合理。 -
(4)若本公司因累積虧損致淨值低於股票面額,本公司依現行法令規 定並考量策略性投資人認購意願後訂定私募價格不排除低於股 票面額,惟係期望未來在順利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並完成私募資金 之募集後,將可為公司帶來直接或間接之資源,以取得新的獲利 契機,期使本公司能永續經營,故本次私募案普通股價格之訂定 在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下,係屬合理。若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將 視未來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 虧損之方式處理。 -
(二)特定人之選擇方式及目的: -
本次募集私募普通股之應募人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 年6 月13 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 號函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並以策略性投資人 為優先考量。1、應募人屬內部人或關係人者
-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間接助 益,且對本公司具有一定了解者。 -
(2)必要性:為提高公司獲利能力、強化財務結構及維持公司永續 經營,引進資金可改善公司整體營運體質。 -
(3)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資金挹注,可減少營運資金成本之壓力 並提高未來獲利來源。 -
(4)應募人名單將含括下列對象: -
A.應募人名單
應募人 與公司之關係
1
逸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法人董事 |
|---|---|
祝文宇 |
本公司董事長 |
潘志建 |
本公司董事 |
鄭亞琦 |
本公司董事 |
祝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法人董事 |
林振傑 |
本公司董事 |
薛麗婕 |
本公司董事 |
祝藝 |
本公司監察人及10%大股東 |
張瀛珠 |
本公司董事長配偶及10%大股東 |
、 B.應募人若為法人,其前十名股東 持股比例與公司之關係
法人名稱 |
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與公司關係 |
|---|---|---|---|
逸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祝文宇 |
99.98% |
本公司董事長 |
連瓊珍 |
0.01% |
無 |
|
林哲光 |
0.01% |
無 |
|
祝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祝藝 |
80% |
本公司監察人及10%大股東 |
祝文宇 |
10% |
本公司董事長 |
|
張瀛珠 |
8% |
本公司董事長配偶及10%大股東 |
|
孫光吉 |
1% |
無 |
|
張寄龍 |
1% |
無 |
2、應募人若為策略性投資人者
-
(1)應募人選擇方式及目的:考量本公司營運現況及財務結構,本次 私募普通股之應募人以引進可協助本公司強化營運及財務結構之 投資人為主要考量。 -
(2)必要性及預計效益:藉由策略性投資人之引入,期可改善本公司 財務結構及強化原有營建開發相關業務外,並希望可藉由其協助 開拓新業務,使本公司營運獲得提昇,對公司未來獲利及股東權 益,皆有正面助益,確有其必要性。 -
(3)目前暫無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及籌集資 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等,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 行普通股。 -
(2)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次私募擬分二次辦理,資
2
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籌措新建案資金。預期本
次私募完成後可推展公司營建開發相關業務、償還借款減少利息負
擔(預計每年可節省利息及財務費用約3,800 千元),並進一步降低
公司營運風險、提升市場競爭力及強化整體財務結構,對公司股東
權益有正面且實質之助益。
-
(3)本次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若全數發行可能造成經營權發生 重大變動,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行注意事項」規 定,已洽請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合理性與必要性之評估意見,請參 閱附件二。 -
(4)私募普通股案件,於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各 次私募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如下:
次別 |
資金用途 |
預計達成效益 |
|---|---|---|
第一次 |
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籌措新建案資金 |
預期可推展公司營建開發相關業務、償還借款減少利息負擔(預計每年可節省利息及財務費用約3,800 千元),並進一步降低公司營運風險、提升市場競爭力及強化整體財務結構。 |
第二次 |
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籌措新建案資金 |
預期可推展公司營建開發相關業務、償還借款減少利息負擔(預計每年可節省利息及財務費用約3,800 千元),並進一步降低公司營運風險、提升市場競爭力及強化整體財務結構。 |
三、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視當時狀況若符合
相關規定時,先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同意函,並於據以向
主管機關完成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上市申請。
四、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
益及其他一切有關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情事,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
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
五、提請 討論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 為因應本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
3
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二、 提請 討論。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章程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條 次 |
原 條 文 |
修 訂 後 條 文 |
修訂理由 |
|---|---|---|---|
第六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伍億肆仟萬元整,分為壹億伍仟肆佰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分次發行。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叁拾億元整,分為叁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分次發行。 |
因應營運需要,調高資本總額 |
第廿五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九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十六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但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後條文自主管機關發布實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九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十六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但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後條文自主管機關發布實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六日。 |
增訂修訂日期 |
決 議: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