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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L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l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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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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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代號 2540
一〇九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6月24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地點:台北市市民大道一段 209號 12樓 (會議廳)。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108年度營業報告,敬請鑒核。
- 說 明: 108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6頁, (附件一)。
第二案
- 案 由:監察人審查本公司108年度決算表冊,敬請鑒核。
- 說 明:監察人審查本公司 108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請參閱本議事手冊 第8頁, (附件二)。
第三案
- 案 由:108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說 明:一、依據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 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 為董監事酬勞。
- 二、本次擬提撥員工酬勞 5,984,356元,提撥比例約 2%
- 三、本次擬提撥董監事酬勞1,496,089元,提撥比例約 $0.5\%$ .
- 四、本次皆以現金方式發放。
第四案
- 紊 由:國內有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情形報告。
- 說 明:本公司有擔保普通公司債募集發行情形,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9頁(附件三)。
第五案
- 紊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 明:一、為配合法令修訂,擬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 說 範」部分條文。
- 二、「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 手冊第10頁(附件四)。
第六案
筌 由:其他報告事項:
本公司109年股東常會並無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於本公司公告受理 股東提案期間 (自109年4月17日起至109年4月28日 止)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情事,特此報告。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10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108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並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池世欽、簡蒂暖會計師 查核竣事,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連同營業報告書 送請監察人審查竣事,並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
- 二、本公司108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19頁~第36頁(附件 五~附件六)。
- 三、敬請 承認。
-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108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108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202.613.456元,期 初未分配盈餘 549,407,809元,依法提列10%法定盈餘 公積 20.261.346 元後,可供分配盈餘金額為 731,759,919 元。
- 二、為因應營建案陸續開工建造及代銷業務支出等之資金需 求,擬將本期可供分配盈餘全數保留,不予分配。
- 三、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37頁(附件七)。
四、敬請 承認。
決 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由: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提請 討論。 案 明:一、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擬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鋭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38頁(附件八)。 三、敬請 審議。
- 决 議: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由:擬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案 討論。
- 明:一、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擬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 說. 分條文。
-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40頁,(附件九)。
- 三、敬請 審議。
-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由: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案 說 明: 一、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擬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43頁,(附件十)。 三、敬請 審議。
- 决 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 由: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 案 論。
- 明:一、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擬修訂「背書保證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說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44頁,(附件十一)。 三、敬請 審議。
- 决 議:
第五案
董事會提
- 紊 由: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 計論。
- 說 明:一、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 條文。
-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45頁(附件十二)。
三、敬請 審議。
決 議
選舉事項
- 由: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案,提請 討論。 案
- 明: 一、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將於109年06月14日屆滿,依公司法第 說 195 條及第217 條規定, 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本次股東常會全面改選為 it.
- 二、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配合審計委員會之設立,本次選任董事 七席 (含獨立董事三人), 新任董事自改選之日起就任同時廢除監察人 之設置,任期自109年6月24日起至112年6月23日止,任期三 年。
- 三、本公司獨立董事係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
- 四、本公司章程第十七條規定,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席次 五分之一,並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 109年5月13日董事會審查通過,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請參閱本 議事手冊第46頁(附件十三)。
- 選舉 結果:
其他議案
- 案 由: 擬解除本公司今年董事改選後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提 請 討論。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 內之行為時,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
- 二、為配合業務需要且在無損及公司利益之前提下, 爰依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提請今年股東會解除全體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 制。
三、敬請 審議。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sim 10^6$
$\mathcal{L}^{\text{max}}_{\text{max}}$
$\frac{1}{2}$
盈餘分配表
民國 108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 | ||
|---|---|---|
| 項目 | 金額 | |
| 小計 | 合計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549,407,809 | |
| 加;本期税後淨利 | 202,613,456 |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0, 261, 346) | |
| 可供分配盈餘 | 731,759,919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731,759,919 |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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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意程修訂條文對昭表
$0.14 - 1$
| 公可早柱修司除又到照衣 | 附件八 | ||
|---|---|---|---|
| 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第四章 | 董事及監察人 | 董事 | 配合法令修改 |
| 第十七條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董事人 | 配合法令修改 |
| 二至三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 | 數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 ||
| 得連任。前述董事名額中,得設 |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 | ||
| 置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 | 不得少於三人。本公司董事選舉 | ||
| 得少於席次五分之一,並採候選 | 採候選人提名制,獨立董事與非 | ||
| 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 | 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 | ||
| 事名單中選任,有關獨立董事之 | 計算當選名額。有關獨立董事之 | ||
| 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 | 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提 | ||
| 名與選舉方式及其他應行遵行事 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 | |||
| 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項,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 | |||
| 辨理。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 理。董事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 | |||
| 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應依主管機 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 | |||
| 關所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 任。 | ||
| 及監察人股權查核實施規則」辦 | |||
| 第十八條 | 理。 | ||
|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 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由三分之二 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
配合法令修改 | |
| 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 | 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並得 | ||
| 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並得以同 | 視業務需要推選副董事長。董事 | ||
| 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以 | 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 | ||
| 協助董事長。 | 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 | ||
| 長召集之,惟每屆第一次董事 | |||
| 會,應依公司法二百0三條召集 | |||
| 之。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以書 | |||
| 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 | |||
| 式為之。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 | |||
| 席。 | |||
| 第十九條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 配合法令修改 |
| 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 條規定辦理。董事會之召集,應 |
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 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無 |
||
| 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 | 法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 | ||
| 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 | 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 | ||
| 隨時召集之。其召集之通知,得 | 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 ||
| 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 | 之。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開會 | ||
| え。 | 時,視為親自出席。 | ||
| 第十九條之二 |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 | 配合法令修改 | |
| 獨立董事組成,有關審計委員會 | |||
| 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 | |||
| 及行使職權時本公司應提供資源 | |||
| 等事項,依本公司審計委員組織 | |||
| 規程之規定。 |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二十條 |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 | 全體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 | 配合法令修改 |
| 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 | 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 | ||
| 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 | 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之水 | ||
| 通常之水準議定之。 | 準議定之。 | ||
| 本公司得於董事、監察人、重要 | 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經理人購買責 | ||
| 職員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 | 任保險,投保範圍授權董事會決 | ||
| 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 | 議。 | ||
| 責任保險。有關投保事宜,授權 | |||
| 董事會全權處理。 | |||
| 第二十三條 |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 配合法令修改 |
| 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 | 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 | ||
| 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事酬勞。 | 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 | ||
| 略。 | 略。 | ||
| 第 廿五 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 增列修訂日期及次 | ||
| 六月二十七日。 | 六月二十七日。 | 數 | |
| 第四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 第四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 | |||
| 六月十四日。 | 六月二十四日。 | ||
$\Delta \sim 10^{11}$ m $^{-1}$
$\sim$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附件九
| 現行名稱 | 修訂名稱 | 修訂理由 |
|---|---|---|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規範 | 董事選舉辦法 | 配合審計委員 會成立,移除 監察人字樣 |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一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本規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公司章 | 配合審計委員 | |
| 範之規定辦理之。 | 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範辦理 | 會成立,移除 | |
| 之。 | 監察人說明 | ||
| 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累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累積記名投 | 配合審計委員 |
| 積記名投票法,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 | 票法,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 | 會成立,移除 | |
| 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 | 数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 | 監察人說明 | |
| 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 | 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 | ||
| 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 | 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 | ||
| 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本公司董事及 | 代之,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 | ||
| 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 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 | ||
| 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 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股東 | ||
| 人,或分配選舉數人。股東得選擇採 | 得選擇採行以電子或現場投票方式之 | ||
| 行以電子或現場投票方式之一行使其 | 一行使其選舉權。 | ||
| 選舉權。 | |||
| 前項選舉權數,依股東會現場所投之 | 前項選舉權數,依股東會現場所投之 | ||
| 選舉權數加計電子投票之選舉權數計 | 選舉權數加計電子投票之選舉權數計 | ||
| 算之。 | 算之。 | ||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 | 本公司董事,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名 | 配合審計委員 |
| 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 | 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 會成立,移除 | |
| 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 | 當選為董事,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 | 監察人說明 | |
| 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 |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 | ||
| 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 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 |
名額時,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 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 |
||
| 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 | 為抽籤。 | ||
| 籤。 | |||
| 第四條 |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 | ||
| 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 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 | |||
| 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應按股東戶號 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應按股東戶號 | |||
| 或出席號碼編號並加填其權數。股東 | 或出席號碼編號並加填其權數。股東 | ||
| 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選舉權者,應於 | 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選舉權者,應於 | ||
| 本公司指定之電子投票平台行使之。 | 本公司指定之電子投票平台行使之。 | ||
| 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 | |||
| 舉,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 | |||
| 之當權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 | |||
| 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 | |||
| 第五條之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左列之條件: | 删除。 | 配合審計委員 | |
| 以下略。 | 會成立,移除 | ||
| 監察人說明 | |||
| 第五條之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應依 選舉票由董事會製發,按出席證號 | |||
| 三 | 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 碼,以一人一票,按應選出之人數點 | ||
|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 發選票,每張選票比例分載各該股東 | ||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 之選舉權數。 | |||
| 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選舉人在每張選票「被選舉人」欄, | |||
|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 得由本公司所編製之「候選人」名單 | |||
| 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中擇一勾選。惟股東採電子投票行使 | |||
|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表權不在此限。 | ||
|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 | |||
| 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 | |||
| 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 | |||
|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 |||
| 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1 | |||
| 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 | |||
| 準 第 8 款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 | |||
| 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 | |||
|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 | |||
| 東臨時會補選之。 | |||
|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 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
|||
| 之。但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 | |||
| 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 |||
| 時會補選之。 | |||
| 第七條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者無效: |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配合法今修改 |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舉票者。 | ||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櫃者。 | (二)未經投入票箱之選舉票。 | ||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三)未經選舉人填寫之空白選舉票。 | ||
| (四)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股東名簿 | (四)所填被選舉人在兩人以上者。 | ||
| 不符且未加註身分證字號者。 | (五)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 ||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股東戶號 | (六)除填具本公司所編製之「候選 | ||
| 或身分證字號及分配選舉權數 | 人 ,名單外,夾寫其他文字 | ||
| 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者。 | ||
| (六)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股東相同 | (七)所填被選人名額超過規定應選名 | ||
| 者,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 | 額者。 | ||
| (八)分配選舉權數合計多於選舉人持 | |||
| 有選舉數者。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字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 其他文字者。 |
|||
| 第八條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 席當場宣佈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席當場宣佈董事當選名單。 |
配合審計委員 會成立,移除 監察人說明 |
|
| 第九條 | 投票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公司董事 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投票當選之董事由公司董事會分別發 給當選通知書。 |
配合審計委員 會成立,移除 監察人說明 |
$\mathcal{F}^{\text{max}}{\text{max}}$ and $\mathcal{F}^{\text{max}}{\text{max}}$ and $\mathcal{F}^{\text{max}}_{\text{max}}$
|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립
|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十 | ||
|---|---|---|---|
| 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第三條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 | 配合設立審計委 |
| 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員會,移除監察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 | 人相關說明 | |
|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 ||
| 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 | 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 | ||
| 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 | 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 | ||
| 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 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 |
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 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 |
||
| 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 | ||
| 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 | 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 | ||
| 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 | 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 | ||
| 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 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 | ||
| 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 | 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 | ||
| 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 | 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 | ||
| 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 | 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 ||
| 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 | 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 | ||
| 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 | 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 | ||
| 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 現場發放。 |
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 放。 |
||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 | ||
| 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 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 ||
| 方式為之。 | 方式為之。 | ||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 |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 | ||
| 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 | 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 | ||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 | 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 | ||
| 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 | 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 | ||
| 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 | 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 ||
|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 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 |
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 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 |
||
| 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 | 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 ||
| 臨時動議提出。 | 出。 | ||
| 第六條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 | 配合設立審計委 |
| 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 | 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 | 員會,移除監察 | |
| 代簽到。 | 代簽到。 | 人相關說明 | |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 | ||
| 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 | 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 | ||
| 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 | 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 | ||
| 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 另附選舉票。 |
東;有選舉董事,應另附選舉 票。 |
||
| 第十四條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 應依本公 | 配合設立審計委 | |
| 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同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 | 員會,移除監察 | ||
| 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 | 人相關說明 | ||
| 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 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
| 當選權數。 |
背書保證作業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背書保證作業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十一 | ||
|---|---|---|---|
| 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第五條 | 决策及授權層級 | 決策及授權層級 | 配合法令修訂 |
| 一~三 略 | --三 略 | ||
| 四、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 | 四、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 | ||
| 保證對象背書不符本準則規 | 保證對象背書不符本準則規 | ||
| 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 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 ||
| 善計劃,將相關改善計劃送 交各監察人,並依計劃時程 |
善計劃,將相關改善計劃送 | ||
| 完成改善。 | 交各審計委員會,並依計劃 時程完成改善。 |
||
| 第十二條 | 內部稽核 | 內部稽核 | 配合法令修訂 |
|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 ||
| 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 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 ||
|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 |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 | ||
|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 ||
| 知各監察人。 | 知各審計委員。 | ||
| 第十三條 |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 |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 | 配合法令修訂 |
| 序 | 序 | ||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 | |||
| 背書保證或提供保證者,亦 應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 |
背書保證或提供保證者,亦應 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 |
||
| 序」並依該作業程序辦理。 | 依該作業程序辦理。 | ||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不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不 | ||
| 含)以前編製上月份為他人背 | 含)以前編製上月份為他人背 | ||
| 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 | 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 | ||
| 司。 | 司。 | ||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 ||
| 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
| 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 | 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 | ||
| 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 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 ||
| 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 |
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 |
||
| 位應立即將書面資料送交各 | 位應立即將書面資料送交各 | ||
| 監察人。 | 審計委員。 | ||
| 四、略。 | 四、略 | ||
| 第十六條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 | 配合法令修訂 |
| 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 | 各審計委員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 ||
|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 ||
| 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 | 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 | ||
| 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 送各審計委員及提報股東會討 | ||
| 正時亦同。 | 論,修訂時亦同。 | ||
| 以下略。 | 以下略。 | ||
| 第十七條 |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民國七十八年 三月二十五日。 |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民國七十八年 三月二十五日。 |
增訂修訂日期 |
|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一〇八年六月 |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九年六 | ||
| 二十八日。 | 月二十四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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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 | 附件十二 |
| 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十一條之一 | 序: |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 序: |
配合設立審計委員 會,移除監察人相 |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 | 關說明 | ||
| 貸 | 貸與他人者,亦應訂定「資金貸 與他人者,亦應訂定「資金貸 與他人作業程序」並依該作業程 |
||
| 與他人作業程序 」並依該作業 序辦理。 程序辦理。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含)以 | ||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含)以 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明細 | |||
| 前 | 表,並呈閱本公司。 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明細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 |
||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 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 表,並呈閱本公司。 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 ||
| 少 |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 | ||
| 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 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 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 |
|||
| 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交審計委員會。 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 |
|||
| 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 | |||
| 第十七條 | 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民國七十八年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民國七十八年 增訂修訂日期 |
||
| 三月二十五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六 |
三月二十五日 | ||
| 二十八日。 | 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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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冗 $\lesss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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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臤 | 85 |
| 有 | $\p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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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锬 | 14 |
| 焋 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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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童事候選人名單 | 附件十三 | ||||
|---|---|---|---|---|---|
| 類別 | 姓名 | 學學 | 經變 | 現職 | |
| 梻 粣 눠 獨 |
胡湘麒 | 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研 究所碩士 눠 囮 |
山科學研究院工程師 ╋ |
亞力電機(股)公司 | ₩ 摲 서 Ę |
| 業務代表,專業管理顧問 IBM |
能率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щĶ ₩ 筆 |
|||
| 빠 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系 서 圝 |
凯聚公司 總經理 | 捷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щX ₩, 無 |
||
| $+$ | 董事長 金工業(股)公司 毅 |
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長 蚺 童 |
||
| 宸透科技(股)公司董事長/總經 | 能率壹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哗 计单 |
|||
| 뻓 | 能率亞洲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
| 巨(股)公司全球業務事業群總 뻕 國際 |
দি 應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
槲 粣 總經理 |
|||
| 北控醫療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 悱 執行董 |
||||
|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慚 $\frac{1}{2}$ |
||||
| 舯 粬 눠 |
志 張 |
賓州印地安納大學企管碩士 | 翊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蕾事長 | |
| 大眾電信獨立監察人 民視民間全民電視公司董事 Chenco Holding Company,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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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艸 瞢 너 衝 |
蔡如君 | 輔仁大學 | enco Holding Company, LLC | Chenco Holding Company, LLC Directo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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