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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AY GROUP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Mar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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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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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 保荐机构 )作为上海 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奕瑞科技 公司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奕瑞 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3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20.00万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119.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7,672.00万元,扣除承销及 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19,055.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198,616.9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07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 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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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运用方向 总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5,000.00 35,000.0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5,000.00 25,000.00
3 营销及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2,000.00 12,000.00
合计 77,000.00 77,000.00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分为国内研发中心和海外 研发中心两个部分,其中国内研发中心计划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和江苏太仓,海外 研发中心位于韩国。为应对工业领域的多样化检测应用趋势及技术要求、加强探 测技术储备及布局,公司拟通过全资控股子公司奕瑞影像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奕瑞成都”)作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针对高性能探测 器及应用进行深入研究,公司已在成都拥有一处工业厂房,拟以此作为项目主要 实施地点。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后 变更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投资额
(万元)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投资额
(万元)






项目
海外研
发中心
奕瑞韩国 韩国 25,000 奕瑞韩国 韩国 20,000
国内研
发中心
上海奕瑞 上海浦东 上海奕瑞 上海浦东
奕瑞太仓 江苏太仓 奕瑞太仓 江苏太仓
奕瑞成都 四川成都 5,000

上述募投项目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 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拟新增奕瑞成都作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旨在依托成都 成熟的人才基础及西部中心的地理优势,在其高端制造、电子信息、元器件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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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产业集群的基础上尽快推进“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加强公司整体研发 实力和竞争优势。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经营和未来长远发展的规划。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 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是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作出的决定,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同时还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的业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 率、降低管理成本,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 也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 法、有效,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五、公司内部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仅增加部 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 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 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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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履行 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发展 规划、募投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志君

姜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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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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