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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AY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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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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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 )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公司实际控制人;
(七) 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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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 计委员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上市 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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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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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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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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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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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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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 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 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 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 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按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 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 及所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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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 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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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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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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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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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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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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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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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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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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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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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 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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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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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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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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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 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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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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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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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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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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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 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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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 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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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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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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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 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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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 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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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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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或发生前的合理 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 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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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 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 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 告;
-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
5、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
6、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 公章;
-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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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若涉及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 或涉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或涉及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且触发披 露义务的事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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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 权人)签字;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
(四)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 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 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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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
(四)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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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 会秘书;
-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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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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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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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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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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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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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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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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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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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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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 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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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五章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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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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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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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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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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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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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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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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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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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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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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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 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 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 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 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 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 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 人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 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事会办公 室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 报表或涉及营业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 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 第四十七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 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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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股 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 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 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七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保管。
-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 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章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的,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 免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合称“商 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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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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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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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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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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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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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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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 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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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暂缓 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九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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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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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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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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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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