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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AY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Mar 1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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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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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2023 年 3 月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 “《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 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 理工作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公 告(〔2023〕4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制定《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 “ 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 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 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境内下属公司或合伙企业。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第五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 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 作。
第七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 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或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不属于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 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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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 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 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 不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 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 序。
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如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的,公司一律不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 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况 (如涉及)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十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 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制度,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 任。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我 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 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 的,公司应当要求其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 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 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 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 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 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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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对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取 证的,公司在配合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证 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 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 查,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 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 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 施情况。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 《保密法》、《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其他泄露后会对国 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相关人员的权利、权限、责任和要 求,对前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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