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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AY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Jan 3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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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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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 1/3 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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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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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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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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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 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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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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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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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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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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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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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 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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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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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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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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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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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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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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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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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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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前款所指的“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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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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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 3 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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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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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 3 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公司股东拟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 履历,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等书面文件。公 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进行审核。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 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 会相关提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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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已满 6 年的, 不得再连续任职公司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提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
第四章 职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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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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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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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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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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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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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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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当在该等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 ( )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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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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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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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 其要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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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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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方案;
(十二) 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所交易;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及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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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记入会议记录并分别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发 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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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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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至少应保存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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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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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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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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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 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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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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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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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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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修订时亦 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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