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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AY GROU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Jan 3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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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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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 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 )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

  • (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 (三)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与关联方有任 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 避;

  •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 (五)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认定

  •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定义见第四条)之间发生的交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 )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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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五) 提供担保;

  •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九) 债权、债务重组;

  • (十) 提供财务资助;

  • (十一)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二)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 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三) 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四) 本条第(一)、(二)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 (七) 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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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 方。公司与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回避制度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第七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 ) 交易对方;

  •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 (四) 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五) 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八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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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交易对方;

  •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

  •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股东;

  • (六)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股东。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权限

  •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审计报 告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 1 年),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

  •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一 ( )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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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或者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总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 长决定。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

  •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

  •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 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 易公告中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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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以下”,不含 本数。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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