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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AY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Jan 3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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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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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 合《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
(四)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
-
(八)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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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 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 查情况。
-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 股东。
-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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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 (二)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四) 公司治理;
-
(五) 环境和社会责任;
-
(六) 重要事项;
(七)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 优先股相关情况;
(九) 债券相关情况;
(十) 财务报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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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治理;
(五) 环境和社会责任;
(六)重要事项;
(七)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优先股相关情况;
(九) 财务报告;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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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 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 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 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按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 下列文件:
-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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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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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件; (四)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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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 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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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 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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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 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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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 公章;
-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 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 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 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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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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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或发生前的合理 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 关文件;
-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 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 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 告;
-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
5、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
6、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 公章;
-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 公告。
-
(三)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若涉及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 或涉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或涉及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且触发披 露义务的事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 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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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二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 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 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
(四)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 公告。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 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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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 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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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 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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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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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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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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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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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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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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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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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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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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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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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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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 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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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 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保密措施
-
第四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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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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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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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 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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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 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 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 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 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 人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 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事会办公 室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 报表或涉及营业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 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四十六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 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四十七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股 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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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 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保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 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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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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