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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AY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Jan 3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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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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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01 证券简称:奕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转债代码:118025 转债简称:奕瑞转债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 GDR 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及 其附件(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瑞士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适用)的议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 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制定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奕瑞光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 其附件《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及《上 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监事 会议事规则(草案)》”),具体内容如下:
二、《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内容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 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 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原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570750452T。原上海奕瑞光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公司发起人。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原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 年9 月11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570750452T。原上海奕瑞光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股东为公司发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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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于2020 年8 月18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1,820.00万股,于2020年9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20.00 万股(以下简称“A 股”),于2020 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股公司 A 股股票,于【】年【】月【】日在瑞士证券 交易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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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庆路 590号9幢2层202室。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庆路 590号9幢2层202室。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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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69.1466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
~~】7,269.1466~~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 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 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
| 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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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 资公司承担责任。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出资人。 |
|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式。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 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 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公司的股份 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境内发行的股票 以及在境外发行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登 记存管。 |
|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
| / |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票或GDR。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 或GDR 的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 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符 合国家境外投资监管规定下认购GDR 的,除 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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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的普通股总数为 7,269.1466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 数的100%。 |
第二十条 ~~目前~~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7,269.146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A 股 股东持有【】股,占【】%;境外投资人持有 的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对应 的A 股基础股票为【】股,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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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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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三)~~~~(~~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 式。 ……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 办理。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协议收购方式; (三)要约方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公开交易方式 购回~~竞价交易方式;~~ (二)在证券交易所外协议收购方式; (三)要约方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 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 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 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 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 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 规定的任何权利。 |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购回公司股份而注销该部分股份的, 应依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 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 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 置权。 |
| / |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 |
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 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 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所述的 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 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 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 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 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 / 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 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 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程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 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 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 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 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 一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 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 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 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 / 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 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 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 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 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 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中支出的)。 第四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 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的 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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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十五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 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 盖印章后生效。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 形式。 在公司股票或GDR 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 件下,适用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
|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 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 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在公司股票或GDR 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 件下,适用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 协议,将GDR 权益持有人名册存放在境外, 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公司应当将GDR 权益持有人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 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GDR 权 益持有人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GDR 权益持有人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 时,以正本为准。 |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 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 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 的公司GDR 权益持有人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 |
| 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法律法规或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 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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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 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 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 的其他部分。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 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 进行。 在公司股票或GDR 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 件下,适用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
|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30 日内或者公司 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 日内,不得进行 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 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 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 名册。 在公司股票或GDR 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 件下,适用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
| / | 第四十二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 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 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 A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按照《公司 法》及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处 理。境外GDR 权益持有人遗失全球存托凭 证,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GDR 权益持 有人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 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在公司股票或GDR 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 件下,适用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 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 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 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 册中删除。 |
| 在公司股票或GDR 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 件下,适用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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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 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 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股票登记存管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据股票登记存管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为依法持 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 册上的人,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 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
| / | 第五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 或GDR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 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行使其 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 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 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 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 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 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 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前款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与本 章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的定义相同。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 |
|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关联交易事项;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十二)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二)(~~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四十~~七 ~~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四十~~八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四十~~九 ~~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 ~~(十八)(~~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第六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 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七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本章程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导致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 中扣除。 |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包括~~ 以下~~内容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二)~~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 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 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 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 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将 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 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 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 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 明其区别; |
|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 决议的全文; (七~~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和地点; (九~~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十一~~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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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 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 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 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 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A 股股东,股 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满足本章程第七十三 条会议通知期限要求的期间内, 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 股股东已 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GDR 权益持有人按照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通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于 GDR 权益持有人,公司也可以于满足本章程 规定的会议通知期限内,通过在本公司网站 和/或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发布 的方式或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替代 向境外GDR 权益持有人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 |
|
|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 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有权委任一人或者 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
|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 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 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 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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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二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 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 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 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 事项分别作出提示。 |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八十三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 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 / | 第八十四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 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 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 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 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
| 第六十九条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
第八十八条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 表担任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 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 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一百〇八条 除有关股东大会程序或行政 事宜的议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或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可由 会议主持人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并以 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
| / | 第一百〇九条 如果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 是选举会议主持人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 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 项,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 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 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
| / | 第一百一十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 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 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 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担任会议主持人的 股东有权多投一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或GDR 存托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或GDR 对应 的A 股基础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 |
| 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 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 到合理费用 后七(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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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 结案; (七~~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 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 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 年;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
| 第九十九条 ……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七)~~~~(~~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 (十三)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 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 意。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 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 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 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 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 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 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 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 |
| 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 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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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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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对票 和赞成票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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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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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聘任。其 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 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 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 关记录和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 定的除外; (四)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五)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
| 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 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 双重身份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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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 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 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 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 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八)~~~~(~~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 / | 第九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 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何 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股票或GDR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 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 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 (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 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 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 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 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 为。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 守诚信原则,不 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 发生冲突的处境。 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履行下列义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 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 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 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 的股东应当公平; (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 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 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 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 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 (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 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 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 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 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 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 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 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 有要求。 |
|---|---|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相关 人”)作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做 的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 条(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 条(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事 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 (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 的公司; (五)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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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 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 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者计 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关系时 (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 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 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 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 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 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某 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
| / | 第二百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 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 与其有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 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前 条所规定的披露。 |
|---|---|
| /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
|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本 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 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 司提供贷款担保;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同, 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 司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 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 条件。 |
| /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 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收到款项的人应当 立即偿还。 |
| /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所提供的 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 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 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
| /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 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 供财产以保证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
| /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公司有权采 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 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撤消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公 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代 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 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 (三)要求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 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受的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 于)佣金; (五)要求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退 还因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者可 能赚取的利息。 |
|
|---|---|
| /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 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东大会事先 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 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 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 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
| /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 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当规定,当公司 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先 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 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公 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 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定义与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的定义 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 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 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监事应当 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 财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
|---|---|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 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
|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 开年度股东大会的20 日以前备置于本公司, 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 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 积金的其他收入。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GDR 权益持 有人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 关GDR 权益持有人收取公司就GDR 权益持 有人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公司委 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GDR 上市地法律 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 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 东大会结束时止。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或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并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如适用),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
|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经下一次 股东大会确认。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 |
| 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 所仍可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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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 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在 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 议决定将该会计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 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 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
|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 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账簿、记录或者凭证, 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 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 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 的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 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
| 第一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
|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 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 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 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 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报纸上~~ |
| 公告。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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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 产; (五)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六~~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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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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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 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五~~四~~)、 (六~~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 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情 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 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理。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情 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五)项情 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 |
| 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 /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 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外),应当在 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 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 公司可以在清算开始后12个月内全部清偿公 司债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 事会的职权立即终止。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 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 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 进展,并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 告。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 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日起30 日内,将前述 文件~~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二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 内容的,须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适用);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 |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百五十八条 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股东与股 东之间,基于本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 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其他事务有关 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未就争议解决方式与境外有关证券监管 机构达成谅解、协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解决,也可以双方 协议确定的方式解决。解决前款所述争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 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 |
第二百五十九条 释义 …… |
|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包括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1.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单独或者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2. 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与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致行动时,可以行 使公司30%以上(含30%)的表决权或者可 以控制公司的30%以上(含30%)表决权的 行使;3.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或 者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致行动 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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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指“关联交易”,是 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 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包括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 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有歧义。 |
第二百六十条 本章程所指“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 五~~四十~~七~~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有歧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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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部分,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部~~ ~~分,按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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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GDR 在瑞士证券 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并正式施行。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 程自动失效。 |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上表中修订
前《公司章程》条款取自 2023 年 1 月 3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奕 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及 其附件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 GDR 成功发行上市之日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