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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AY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Oct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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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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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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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 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 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 议,本所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 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 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法律对本次发行的过程进行了见 证,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申购及报价等方面的有关记录、协议、资料 和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和/或其他有关机构作了询问并进行 了必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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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过程进行了见证和对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 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而出具。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内以外 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 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 的出具日,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法规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 意义务。对于中国境内以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英文报告或意见,我们在引用时 将英文文本翻译为中文文本,但其报告或意见最终应以英文文本为准。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中 国境外法律事项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 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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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 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 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5、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 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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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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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 年 8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2025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相关的议案。
3、发行人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和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 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及办理发行相关事宜授权的 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至 2026 年 5 月 23 日。
(二)监管部门的批准程序
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为:“上海奕瑞 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 息披露要求。本所将在收到你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95 号),该批复的 主要内容为“一、同意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 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三、本批复自 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你 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 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综上,发行 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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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的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与上市之 保荐协议》《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与上市之承销协议》,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本次发行的主承销 商。
(一) 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的《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奕瑞电子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以 下简称“《认购邀请名单》”),发行人拟向 420 名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具体 包括:截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已剔除根据《实施细则》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竞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3 家;证券公司 56 家;保险机构 38 家;其他类 型投资者 233 家。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自向上交所报备《发行方案》 后至《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日当日(即 2025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00 期 间,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合计 426 名投资者(包括《认购邀请 名单》中的 420 名投资者,以及在申购日(2025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00 前表达 了认购意向的另外 6 名投资者)发送了《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件。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发送对象范围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发 行方案》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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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指派律师的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2025 年 9 月 19 日 9:00-12:0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 41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奕 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 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除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AG、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他认购对象均根据《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 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申购保证金到账信息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 要求,其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认购对象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申购价格 | 各档累计认购 | ||
|---|---|---|---|
| 序号 | 认购对象全称 | ||
| (元/股) | 金额(万元) | ||
| 1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 98.50 | 8,000.00 |
| 2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5.00 | 3,500.00 |
| 3 |
苏州明善盛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100.00 | 3,500.00 |
| 4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1.11 | 8,000.00 |
| 96.11 | 16,500.00 | ||
| 91.51 | 19,500.00 | ||
| 5 |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 | 102.06 | 9,000.00 |
| 6 |
许秀枝 | 104.32 | 3,500.00 |
| 7 |
福建龙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10.00 | 7,000.00 |
| 95.00 | 10,000.00 | ||
| 8 |
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107.72 | 3,500.00 |
| 9 |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106.22 | 30,000.00 |
| 10 | 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筹研究精 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10.00 | 4,000.00 |
| 90.72 | 5,000.00 | ||
| 11 | 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3.20 | 3,500.00 |
| 99.58 | 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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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58 | 5,000.00 | ||
|---|---|---|---|
| 12 | 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6.59 | 3,500.00 |
| 104.32 | 4,000.00 | ||
| 102.05 | 5,000.00 | ||
| 13 | 湖北省宏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110.65 | 3,500.00 |
| 14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01.00 | 15,000.00 |
| 15 | 梁美珍 | 100.00 | 3,500.00 |
| 96.00 | 5,000.00 | ||
| 16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6.60 | 14,800.00 |
| 17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02.06 | 3,500.00 |
| 96.39 | 7,000.00 | ||
| 18 |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 101.49 | 18,200.00 |
| 97.02 | 19,500.00 | ||
| 92.39 | 19,900.00 | ||
| 19 | 广州粤凯医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102.61 | 3,500.00 |
| 92.35 | 4,500.00 | ||
| 20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青 岛城投金控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105.11 | 5,000.00 |
| 21 |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 致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5.18 | 3,500.00 |
| 100.08 | 4,000.00 | ||
| 95.88 | 4,500.00 | ||
| 22 |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3.00 | 3,600.00 |
| 99.00 | 5,000.00 | ||
| 23 | UBS AG | 102.80 | 4,800.00 |
| 98.01 | 5,600.00 | ||
| 24 |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97.52 | 7,000.00 |
| 96.38 | 8,000.00 | ||
| 95.25 | 9,000.00 | ||
| 25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6.06 | 9,300.00 |
| 101.68 | 12,700.00 | ||
| 26 |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13.00 | 30,000.00 |
| 27 | 湖南战新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100.00 | 3,600.00 |
| 28 |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7.01 | 3,600.00 |
| 29 | 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8.88 | 3,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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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7.39 | 5,000.00 |
|---|---|---|---|
| 31 | 苏州千骧智盈投资有限公司 | 106.00 | 3,500.00 |
| 32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0.92 | 10,100.00 |
| 3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7.38 | 4,100.00 |
| 105.32 | 7,300.00 | ||
| 103.02 | 14,000.00 | ||
| 34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1.99 | 5,300.00 |
| 96.99 | 7,900.00 | ||
| 92.21 | 12,000.00 | ||
| 35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元宇 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0.72 | 3,500.00 |
| 36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5.12 | 4,300.00 |
| 100.69 | 10,400.00 | ||
| 96.39 | 16,900.00 | ||
| 37 | 国华兴益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益传统14 号 |
101.00 | 9,100.00 |
| 38 | 深圳市勤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勤道资本 定增精选三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110.00 | 3,500.00 |
| 102.00 | 3,700.00 | ||
| 98.00 | 3,900.00 | ||
| 39 | 上海今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今实楷盈科 技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98.00 | 3,500.00 |
| 40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1.08 | 3,500.00 |
| 41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8.80 | 33,600.00 |
| 107.52 | 24,800.00 | ||
| 106.25 | 47,900.00 |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申购报价的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均符合《认 购邀请书》的要求,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具备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认购邀请书》所 规定的认购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和股份配售数量的确定
根据《发行方案》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相关 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5 年 9 月 17 日),发行价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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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 90.72 元 / 股;本 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投资者;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除以最终竞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发行数量不超过 12,936,758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总股本的 15% (即 30,032,755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价格、发行股票数量将在发行人在上交 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后,根据投资者申 购报价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17,362.27 万元(含本数)。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 《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经本所指派律师的现场见证,申购报价结束 后,主承销商对收到的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报价由高到 低进行排序;申购报价相同的,按照申购总金额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申购报价及 申购总金额均相同的,按照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由先到后进行排序。在前述 原则和方式基础上,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人民币 106.22 元/股,认购 对象最终确定为 11 名,发行股票数量最终确定为 11,048,980 股,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 1,173,622,655.60 元。
根据上述,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 下:
| 获配股数 | 获配金额 | ||
|---|---|---|---|
| 序号 | 认购对象 | ||
| (股) | (人民币元) | ||
| 1 |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824,326 | 299,999,907.72 |
| 2 |
湖北省宏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329,504 | 34,999,914.88 |
| 3 |
福建龙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59,009 | 69,999,935.98 |
| 4 |
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筹研究精选一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
376,576 | 39,999,902.72 |
| 5 |
深圳市勤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勤道资本定增精选三 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329,504 | 34,999,914.88 |
| 6 |
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29,504 | 34,999,914.88 |
| 7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4,509,508 | 478,999,939.76 |
| 8 |
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29,504 | 34,999,914.88 |
| 9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85,991 | 40,999,96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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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29,504 | 34,999,914.88 |
|---|---|---|---|
| 11 |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646,050 | 68,623,431.00 |
| 合计 | 11,048,980 | 1,173,622,655.60 |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上述发行过程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 购对象、获配股份数量、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等发行结果符合《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方案》 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结果 公平、公正。
(四) 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全部 11 名认购对象分别 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经核查,本所认为,前述为本次发行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 (五) 缴款与验资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向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全部 11 名认购对象分别发送了《奕瑞电子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就股份认购款缴纳等后续事宜通知全体认购对象。
2025 年 9 月 25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奕瑞 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的验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5037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25 年 9 月 24 日止,保 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获配投资者缴存款的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申购 资金合计人民币 1,173,622,655.60 元。
2025 年 9 月 2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奕瑞电子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5038 号),经其审验, 截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取得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73,622,655.60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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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人民币 1,159,876,939.63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11,048,980.00 元,计入资 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1,148,827,959.63 元。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照《股 份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中的约定缴纳了其应予缴纳的股份认购款项。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一)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主承销商出 具的《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 11 名认购对象均具有认购本次发 行项下发行人新增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
(二) 认购对象的备案登记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最终确定的 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认购款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 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 (https://www.amac.org.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官方网站公 示信息,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的备案登记情况如下:
1、福建龙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 -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筹研究精选一期私募 - 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勤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勤道资本定增精选三期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在基金业协会完 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2、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办法》的规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无需履行相关产品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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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分别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4、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宏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国 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 购,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 须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三) 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在《申购报价单》中所作承诺以及其出具 的《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人合规的承诺函》、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分别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主承销商 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中作出的确认及发行人的书 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 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根据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的认购对象在《申购报价单》及《奕瑞电子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基本信息表》中所作承诺、发行人 与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的认购对象分别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发行人的书 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 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 格,且不超过 35 名,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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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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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
-
2、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发行人分别与认
-
购对象就本次发行已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方案》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决议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
4、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不超过 35 名,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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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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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季诺 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
罗珂 律师 陈鹤岚 律师
凌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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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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