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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ma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Jan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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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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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 600797 编号: 2021-007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成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 30,826,400.04 元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成,预计将增

  • 加本公司损益 1,607 万元左右(未考虑所得税影响)。以上仅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 体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就与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被告 ” 或 “ 赛银科技园 ” )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并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 2020 )浙

0110 民初 1669 号)。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与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当庭达成 和解,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20 )浙 0110 民初 1669 号)。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已收讫赛银科技园支付的全部款项 30,826,400.04 元及利息 587,420.50 元,《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成。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 2020 年 1 月 13 日

受理时间: 2020 年 2 月 24 日

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2 月 26 日,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赛银国际广场房屋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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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赛银国际广场第 11 号楼(原 13 号楼)第 601 、 602 、 701 室共计建筑面积 1,804.94 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转让房屋”)转让给公司,转让 总价为 16,662,123.12 元。此外,前述转让协议第十三条关于“产权过户约定”还明确约 定如被告不能在房屋交付后一年内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义务的,自约定 日期起一年后如公司要求退房的,被告应在收到公司退房申请后的 30 日内将公司已付 房产转让价款的二倍一次性退还给公司。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函告被告,要求根据协议的相关约定申请退房,并通知解 除前述转让协议,同时敦请被告办理有关房屋的交接手续并按转让协议约定按已付房产 转让价款的二倍一次性退款。被告虽于 12 月 3 日回函确认收到前述通知,但直至前述 转让协议约定的 30 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予以退款。

故此,公司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 、判令确认原被告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签订的《赛银国际广场房屋转让协议》自 2019 年 12 月 3 日起解除;

2 、判令被告按原告已付房产转让价款的二倍一次性退还原告 33,324,246.24 元及该 款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即年息 4.15% )据实计算的利息; 3 、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签订的《赛银国际广场房屋转让协议》(标的物位于赛银国际广场第 11 号楼 (原 13 号楼)第 601 、 602 、 701 室房屋,建筑面积为 1804.94 平方米)自 2020 年 5 月 10 日起解除。

2 、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按照已付房款的二倍退还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33324246.24 元,扣除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赛银(杭 州)科技园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5 月 10 日已收取的房屋租金收益 2426668 元以及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的物业管理费 71178.2 元,尚余 30826400.04 元,于 2020 年 5 月 10 日前支付 10000000 元,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前支付 10000000 元,余款 10826400. 04 元 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付清;

3 、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5 月 10 日起以欠付款本金 30826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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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 的的标准向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 2020 年 5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利息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前付清,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的利息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 付清;

4 、若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 2 、 3 项履行付款义务,则未到 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总金额 33324246.24 元(扣 除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不再扣除房屋租金收益和物业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 有权要求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以欠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月息 0.5% 的标准 自 2020 年 5 月 10 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就述欠付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5 、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前将位于赛银国际广场第 11 号楼(原 13 号楼)第 601 、 602 、 701 室房屋及随房赠送的三个地下车位按目前租赁 现状交还给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同意 并确认按照前述标的房屋及车位的现状予以接收,并由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6 、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原 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案涉房屋承租人之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项下有关 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自 2020 年 5 月 10 日起转移给被告赛银(杭 州)科技园有限公司享有或承担,但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前述租赁协议 约定已收取的租金除外,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向承租人收 取的租赁保证金(如有)应在通知承租人后转交给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作 为承租人交付被告的租赁保证金或据实退还给承租人;

7 、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担保费及诉讼费等合计 63000 元,于 2020 年 5 月 10 日前付清;

8 、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9 、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限公司履行上出第 二至六项的全部义务后,原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赛银(杭州)科技园有 限公司就《赛银国际广场房屋转让协议》的履行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4316.5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浙大网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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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调解书》执行情况

2020 年 5 月 9 日,赛银科技园向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 10,000,000 元及财产保全费 和诉讼费 63,000 元。 2020 年 5 月 10 日,公司与赛银科技园办理完成赛银国际广场第 11 号楼(原 13 号楼)第 601 、 602 、 701 室房屋及随房赠送的三个地下车位的交接手续。 2020 年 9 月 30 日,赛银科技园向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 10,000,000 元及利息 407,969.21 元。 2021 年 1 月 29 日,赛银科技园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10,826,400.04 元及利息 179,451.29 元。

截至本公告日,《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成。

五、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成预计将增加本公司损益 1,607 万元左右(未考虑所得 税影响),以上仅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年 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