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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ma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an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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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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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9-007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 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 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程的规定 ,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 ,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 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 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 ,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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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续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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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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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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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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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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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案;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 公司形式的方案;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 决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易等事项;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 决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 聘任或者解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 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 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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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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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对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作出 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董事会作出其他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