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Insigma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pr 18, 2002
57015_rns_2002-04-18_b65a6f69-bb39-42e2-9e02-091b4617481c.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材料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行为,确保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以及国 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为了确保实现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对股份公司进行监督的 机关。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为:
1、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财务报表、文件 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向董事、总经理及职能部门 提出质询;
-
2、对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
-
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 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反映, 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4、对涉及数额大的投资、融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关联交易、
-
合并分立等事项进行监督;
-
5、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7、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列席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并获取会议资料;
-
8、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力的方式是:
-
1、向监事会报告,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
2、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监事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查;
1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材料
-
3、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等专业人员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阻碍董事、总裁正常行使职权,不 得向监事会成员以外的部门和个人透露公司技术、经营活动的秘密,如因监事违 反规定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时,违反规定的监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是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召集人员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召集人因故不能 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召集人指定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条 经监事会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二日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 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必 要,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管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出席会议的监事每人享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表决 通过方为有效。
2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录要记载完整,符合规范,反映真实。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决议等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作为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 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监事 对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执行的最终结果应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公告的披露,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法律、法规 没有明确的,参照董事会议公告要求实施。
第四章 监 事
第十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人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推举产生。监事连 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免义务。
3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与《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 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0 二年四月十七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