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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ma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Sep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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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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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7-070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浙大网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7 ﹞ 1328 号)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9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59,055,116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2.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49,999,973.2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验资费等)人民币 15,283,018.87 元(不含税),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34,716,954.33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 2017 〕第 347 号),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 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开设的账户(银行账号: 371473256573 )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同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浙商证券 ” )就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的监管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 “ 专户银行 ” ),在杭州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 《三方监管协议》 ” ),《三方监管 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用途 浙大 网 新科技 中国银行股 371473256573 734,999,973.20 元 向华数 网通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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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行
(含尚未转出的验
资费用200,000.00
元(含税)、联席承
销费1,000,000.00
元(含税),考虑可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916,981.13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734,716,954.33 元)
息港有限公司
等5 名交易对
方支付现金对
价及支付各中
介机构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 专户 ” ),账号为 371473256573 ,截至 2017 年 9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柒亿叁仟肆佰玖拾玖万玖仟 玖佰柒拾叁元贰角( ¥734,999,973.20 元)(含尚未转出的验资费用 200,000.00 元(含税)、 联席承销费 1,000,000.00 元(含税),考虑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916,981.13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34,716,954.33 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具 体如下:

1 、 由公司向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等 5 名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合计 728,236,457 元,现金对价及持股比例明细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现金对价(元) 持股比例
1 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 284,759,114 27.73%
2 深圳如日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96,063,646 19.09%
3 宁波嘉越云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330,431 12.96%
4 深圳思通盛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49,015,911 4.77%
5 上海嘉信佳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5,354,686 6.36%
合计 728,236,457 70.91%

2 、 向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六和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支付各中介机构费用。

—— 3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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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浙商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 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浙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 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洪涛先生、陈辰先生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 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同时出示公司的书面授权。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浙商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以 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浙商证券更换项目主办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 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浙商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浙商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凡因执行《三方监管协议》所发生的或 者与《三方监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公司、专户银行及浙商证券三方应首先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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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若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浙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