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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ma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2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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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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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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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5-093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 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485 号)核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608,19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7.81 元,募集资金人民币 199,999,987.33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2,20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7,799,987.33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出具天健验〔2015〕第 527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 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监管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 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在杭州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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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帐号 | 专户余额 | 用途 |
|---|---|---|---|---|
|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 | 18803012010090002850 | 197,999,987.33元(含尚未转出的发行费用2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 用于支付并购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和杭州普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现金对价、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研发项目、支付各中介机构费用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 支行 | 197,799,987.33元)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803012010090002850】 ,截止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 亿玖仟柒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柒圆叁角叁分】(【197,999,987.33 元】)(含尚 未转出的发行费用 2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7,799,987.33 元)。该 专户存储的金额仅用于支付并购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网新恩普软件 有限公司和杭州普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现金对价、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研 发项目、支付各中介机构费用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 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须 及时通知浙商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浙商证券报送。公司承诺 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浙商证券。相关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
3、浙商证券作为公司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浙商证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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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在符合专户银 行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 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洪涛先生、项骏先生可以随时 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 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浙商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 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并经三次书面通知拒 不改正的,公司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浙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专户被依 法销户之日(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起失效。
10、若浙商证券发现公司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浙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浙商 证券提醒后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浙商证券利益的情况下,浙商证券有 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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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 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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