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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ma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7

May 2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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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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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07-009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2006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7 年5 月24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5 月14 日向各位董事发出。应 到董事11 人,实际收到表决票 11 人。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0 票

  •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以上内容详见2007 年5 月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为控股子公司北京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4 票

为支持子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北京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晓通”)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申请的期限 壹年、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不可撤销担保。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1 、公司名称:北京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注册资金: 人民币贰亿元整

  • 3、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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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法人代表: 陈锐

5、经营范围:网络技术、通信设备、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计算机机房设备安装等。

6 、经营状况:至2006 年12 月31 日,北京晓通的总资产为58311 万元, 资产负债率为 53.9%;2006 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6923万元,实现净利润1386 万元。截止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北京晓通的资产负债率为 59%。

截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29325 万元,为净资产的 22.6%,无逾期担保。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1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0 票

公司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在杭州市天目山路 226 号中融大厦二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7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30,会期半天

  • (二)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226 号中融大厦二楼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议程

  • 1、审议 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2006 年度报告及摘要;

  • 4、听取公司 2006 年财务报告;

  • 5、审议公司 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7、听取2006 年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 8、审议公司监事变更的议案;

  • 9、审议关于董事长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10、审议向浙江浙大网新置地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房地产资产的议案;

  • 11、审议关于重新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了;

  • 12、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3、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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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14、审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程的内容详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具体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四)出席会议人员:

  • 1、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成员。

  • 2、截止2007 年6 月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五)会议登记办法:

  • 1、股东参加会议,请于 2007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2:30~

  • 5:00)持股东帐户卡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 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登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 2、会议登记处及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226 号中融大厦 12 楼 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50500,(0571)87750015

传真:(0571)87950117

联系人:许克菲、庄泽南

  • (六)其他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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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 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 3、公司监事与监事会;

  •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 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 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公司公告中必须做出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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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 明、募集说明、上市公告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1、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 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九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1.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 2.重大交易;

  • 3.关联交易;

  • 4.重大诉讼和仲裁;

  •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 7.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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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 9.回购股份;

  • 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11.重大无先例事项

  •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相关规

  • 定执行。

  •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 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应包括:

  •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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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21、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 披露义务:

  •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及时披露”指的是该事项发生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 1、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2、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 5、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于

  • 本公司的报道。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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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7、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 导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停牌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 进展情况:

  • 1、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复牌并公告;

  • 2、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 3、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所申 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 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在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 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均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外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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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

  • 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1、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证券投资机构、媒体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 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2、公司于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公司公告信息,以及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披露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已经 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尝试进行主动披露。

3、投资者接待,公司规定每周三为公司投资者接待日,负责接待投资者来 访。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接受投资者咨询时,包括但不限于咨询电话、网站问答、 投资者实地调研时问答,应该严格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 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属于公司公开信息 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四)参加公司及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 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七)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八)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九)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撰写投资者检 测报告;开展信息披露培训;及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 东进行协调;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其 他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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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总裁班子的责任

1、总裁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 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总裁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 公司总裁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 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公司董事会需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将 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部分。

4、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总裁班子报告。如果 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 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 天以 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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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6、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其他部门及子公司的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所在部门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配合的义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各子公司 应指定各子公司董秘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 息。

(三)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公告编制、审议及编制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会同财务总监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经董事长核准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定期报告应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 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根据当期定期报告编制要求,拟定定期报告的框 架,部署各相关部门的编制内容,确定时间进度。

(三)各相关单位(部门)应根据要求与时间进度,于董事会召开前4 日(季 报)至7 日(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及时提交有关定期报告的完整书面及电子 文件资料及相关备查文件,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在提交资料上签名,保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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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各相关单位(部门)将确认后的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 公室编制定期报告初稿。于董事会召开前3 日(季报)至5 日(年度报告与半年 度报告)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 见,并于董事会召开前2 日(季报)至3 日(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提交总裁 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总裁审核后,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各级审核意见进行修订后,于董事会 召开前1 日将定期报告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七)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审核程序 :

1、公司本部、非独立法人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 条所列的需临时报告的有关事项,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子公司总裁、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马 上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详细报告公司分管副总裁(或委派股东)及董事会秘书, 并需附上详细的附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转让合同、资产评估 报告、财务报告、相关子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 好保密工作。

(二)如该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总裁意见编制成 董事会议案交董事会成员审阅,经相关董事签字或形成决议后,根据有关规定编 制信息披露公告,临时公告最后需经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程序进行 披露;

(三)如该事项无需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总裁意见编制信 息披露公告,经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子公司在上述事项按规定程序披露后,应及 时将执行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发生第十条中第八 款、第十四款需临时公告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在事实发生当日向分管副总裁及董 秘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齐所有相关资料后并根据有关规定由董事 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公告,最后经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程序进 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股东公司发生符合本管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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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应事件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 (二)公司与该事件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件有实质性进展时;

  • (三)公司与该事件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

  • 或者解除、终止时;

  • (四)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 (五)事件实施完毕时。

第三十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 1.董事长;

  • 2.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 3.董事会秘书;

  • 4.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 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 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上述流程规定的有知情权者范围之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 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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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 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四十二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有证券事务代表职位,负责信息披露档 案管理工作。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办 公公司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文件存档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6 号12 层;邮编:310007。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四十五条 股东热线: 0571-87950500 传真:0571-8795011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 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 市规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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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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