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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ma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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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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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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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2017 年 4 月 26 日,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现就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 母公司 2016 年度实现净利润 303,018,274.62 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10% 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30,301,827.46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488,064,289.47 元, 减去已分配 2015 年度现金红利 27,421,297.68 元,年末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733,359,438.95 元。

现拟以 2016 年末股份总数 914,043,25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27,421,297.68 元,剩余可分配利润 705,938,141.27 元转入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现阶段实际情况及长期可 持续发展的要求,兼顾了公司和股东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 2015-2017 )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服务团队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 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能够满足公司 2017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同 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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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三、关于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交易,关联方均与公司有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上述关联交易是持续的,并 且于双方是互利互惠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议案表决 程序合理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鉴于上述关联担保是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条款的履行,考虑到杭州桢 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代表股东同意就担保项下的或有债务提供相应反担保, 且公司已建立工作小组对快威科技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管控,能够有效控制担保 风险。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合理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独立意见

考虑到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众合科技 ” )系公司重要的参股公 司,与众合科技互相担保是为了支持双方业务的发展需要。鉴于该公司在与公司 签订互保期间内未出现银行贷款逾期等情况,信用情况良好,且被担保方均需提 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有发生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众合科技继续保持互保关系。

上述互保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议案表决程序合理合法,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完整地反映了 2016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 实际使用情况,不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 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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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我评价,并出具了《 2016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部控制的 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实施的一系列制度,是在适合公司本身经营发展的基础 上建立的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应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的需要;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在涉及和执行都能方面不 存在重大缺陷。

八、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陈志武为公司副总裁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陈志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了解,陈志武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 要求,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张国煊 费忠新 詹国华 申元庆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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