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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ma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8

Jun 2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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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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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 5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0日(星期五)上午

9:30分在杭州市天目山路226号网新大厦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召开,会期半天。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 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授权委 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807133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 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召开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程:

  • (1)审议公司200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审议公司200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审议关于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08年财

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4)审议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5)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并按《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 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在此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0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