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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ma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4
May 3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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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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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O 二 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 OO 四年五月三十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 见》)的有关规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 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2004 5 30 指派陶久华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年 月 日上午在浙江省杭州市 2003 曙光路黄龙饭店一楼召开的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4 4 30 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003 刊登了有关公司召开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 2003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召开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的事项、股东的权利、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
2004 5 3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黄 龙饭店一楼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程及其他事 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 7 218273179 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人共 名,代表股份 股,占公 478260879 45.64% 司股份总数 股的 。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人员还有公司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下列事项:
1 2003 、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03 、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2003 、 年度财务报告;
-
4 2003 、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6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
7 、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
8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
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均获得出席会议应表决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一致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OO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二 四年五月三十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陶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