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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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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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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 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或“本持 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海目星激光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拟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 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 任职,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经董 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 计划。

本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的参与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62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 数 5,850 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1.06%,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公 司遴选分配及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以上参加对象包括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员工计划的原因在于,公 司集聚了来自海内外人员组成的年轻、团结、协作的人才队伍,一部分外籍员工 作为公司的核心骨干,对于公司海外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将外籍员工 纳入公司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 整。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 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兜底、补贴等安排的情形。

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约为 7,355.0161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 7,355.0161 万份。除特殊情况外, 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 元 的整数倍份额。参与员工应缴纳的资金总额为员工认购的股数上限为 335.6922 万股,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每股受让价格 21.91 元计算得出。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 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 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 名单以及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签署《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认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股票规模及购买价格

(一)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海目星 A 股普通 股股票。

1、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3 年 6 月 2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并将回购的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831,520 股,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45.74 元/股,最低价为 23.70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5,182,953.48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 金等交易费用)。

2、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和/或自 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 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25,402股,

占公司总股本247,759,044股的比例为0.212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人民币40.34 元/股,最低价为人民币39.38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996,926.29元(不 含交易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系来源于上述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 规模不超过 335.6922 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4,775.9044 万股的 1.3549%。具体股份数量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 份。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价格 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为 21.91 元/股。

本持股计划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3.80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02%;

(2)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1.09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3.32%;

(3)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8.21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7.34%;

(4)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6.45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0.11%。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解锁安排及业绩考核

(一)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20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 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 且本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 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 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 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 延长。

5、上市公司应当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 即将到期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6个月、28个月,每期解锁的 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 日起算满16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 日起算满28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锁定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 达成情况和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实际结果分配至持有人,各期权益具体解锁情况 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和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 2、本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 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锁定期等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持股计 划买卖股票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持股计划标的业绩考核

本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锁期 考核年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
锁期
2026年 需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营业收入不低于65亿元;
2、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3%。

需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营业收入不低于52亿元;
2、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
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15%。
第二个解
锁期
2027年 需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营业收入不低于70亿元;
2、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5%
或2026年-2027年两年营业收入累
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190%。

需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营业收入不低于56亿元;
2、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
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23%或2026年-2027年两年营
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
13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A)
A≥Am X=100%
Am>A≥An X=90%
A<An X=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解锁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股票权益均不得解锁。未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可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决定收回,或递延至下一期考核及解锁;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 对应标的股票。

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在相应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该部分标的股票,以 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若管委会决定递延考核,第一个考核期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目标值或触发值, 则对应的标的股票可以递延至第二个解锁期进行合并考核;若第二个解锁期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仍未全额达成,则相对应的权益均不得解锁,不得解锁的部分由管 理委员会收回,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对应标的股票,以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 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四)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将对持有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依照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 确定其实际解锁的股份数量。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合格(B)、 不合格(C)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实际解锁的股份数 量:

评价结果 优秀(A 合格(B 不合格(C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Y) 100% 80% 0%

每个考核期内,在公司业绩达到解锁目标的情况下,持有人当期可解锁的标 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数量×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X)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Y)。

若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 解锁的,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 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返还该员工对应原

始出资金额;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择机出售后以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 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 理对应标的股票。

第八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 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与本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本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会审议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持股计划涉及相关 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后,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持股 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 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 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 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持股计划 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 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 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等,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委员会管 理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 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 议是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 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 2、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提前终止;

3、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股计划持有人 会议审议;

  • 4、审议和修订本管理办法;

  •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 6、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的时间、地点;

  • 2、会议的召开方式;

  •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 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 以上 (含)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含)份额同意的 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

  •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 临时会议。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

  • (一)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持股计划的

  •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持

  • 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持股计划的财产;

  • 2、不得挪用持股计划资金;

  •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持股计划

  •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持股计划利益;

  • 6、不得擅自披露与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3、代表全体持有人或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

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 4、负责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 5、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

服务;

  • 6、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 7、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 8、按照本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 9、决策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或权益的重新分配和归属;

  • 10、管理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

  • 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1、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 12、负责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 13、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 4、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日期和地点;

  • 2、会议期限;

  • 3、事由及议题;

  •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二)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十三)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

  • 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 3、会议议程;

  •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 (四)授权董事会对《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变更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六)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七)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持 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八)授权董事会在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对业绩考核指标进行口径调整, 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期内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 等特殊事项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

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 且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 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

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 延长。

  • (五)除上述情形外,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

  •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持有人权益处置

  •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

  • 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

  • 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 (三)持有人职务变更

  • 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

  • 任职的,其持有的份额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 (四)持有人不再具有员工身份

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 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 的员工,由受让人返还原持有人对应原始出资金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对 应的标的股票可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并将未解锁的标的股票在公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6个月后择机出售, 公司以原始出资额为限归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 享有:

  • 1、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 2、持有人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的;

  • 3、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 4、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

  • 纪等行为的;

  • 5、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

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 6、持有人因退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 7、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 8、持有人身故的。

特别地,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持有人不再具有员工身份的,该持有人向公 司返还其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持有人尚未解锁以及已解锁但尚未归属的份额由管理 委员会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由受让人返还原持有人对应原始出资金额, 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可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并 将未解锁的标的股票在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16个月后择机出售,公司以原始出资额为限归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 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享有,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 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持有人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本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 理方式。

第十六条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 人,且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即可终 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对本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 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 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公司(含分、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含分、子公司)对员工聘 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含分、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含分、子公 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 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 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 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持股计划将放弃所 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计划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未来实施的各期员工持股 计划均设置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在相关实操事务等方面独立运行,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将分别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 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