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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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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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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 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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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 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 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当根据适用情况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详见附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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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 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办理、实施相关具 体事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信 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 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事项负责人按照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提 交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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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0 月

4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名单 □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提供
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
(签字)
证券事务经办人
(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如有)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

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 因消除及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 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案;

  •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