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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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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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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 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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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 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本 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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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 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之日起10 日内将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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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并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地所在城 市。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原则上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 法有效。

第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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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 日以前(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当出示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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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 出质询或建议,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其 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 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 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到会议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 的先后顺序发言。

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进行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 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 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 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 点。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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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会上公开之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三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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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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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七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一)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 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 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 举表决;

  • (二)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董事(含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应当 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 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

  • (四)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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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 决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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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当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对提案予以搁置 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 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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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适用累积投票制的除外。选举董事候选人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 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合法享 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征集应采取 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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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 写表决票。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签名处等。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 日的持股数量。

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股东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也 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 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三 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 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安排适当的计 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 果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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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包括其代理人)通过网络等其他合法的行使股东 会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总数。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会会议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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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优先股,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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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第六十三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多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权属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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