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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Director's Dealing 2025

Oct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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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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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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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海目星激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 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前述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所持股份不单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其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在知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前提下,统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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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 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 事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于 该事实发生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 变动信息并按规定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 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个人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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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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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时期进行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的交易: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 发送给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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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股份数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转让,不受转让比例限制;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 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 数量;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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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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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