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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Director's Dealing 2021

Oct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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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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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559 证券简称: 海目星 公告编号: 2021-058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 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目星”或“公司”)股东、副董事长聂水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202,100 股,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 7,715,897 股,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计 11,917,997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为 5.9590%;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松岭持有公司股份 1,101,3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5507%;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高菁持有公司股份 179,5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898%;公司监事刘明清持有公司股份 1,229,7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6149%;公司监事林国栋持有公司股份 461,7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为 0.2309%;公司副总经理周宇超持有公司股份 1,040,1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5201%;公司副总经理李营持有公司股份 208,050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为 0.1040%。

上述股份(除公司监事刘明清持有的 6,000 股)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持有的股份,且已于 2021 年 9 月 9 日起上市流通。公司监事刘明清持有的 6,000 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由二级市场购入。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聂水斌、张松岭、高菁、刘明清、林国栋、周宇超、李营 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聂水斌拟减持数 量不超过 1,050,5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5253%;张松岭拟减持数 量不超过 275,3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1377%;高菁拟减持数量不

1

超过 44,8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0224%;刘明清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307,4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1537%;林国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115,4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0577%;周宇超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260,0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1300%;李营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52,0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0260%。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 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 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 窗口期,则不得减持。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 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 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聂水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917,997 5.9590% IPO前取得:11,917,997股
张松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01,300 0.5507% IPO前取得:1,101,300股
高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79,550 0.0898% IPO前取得:179,550股
刘明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29,700 0.6149% IPO前取得:1,229,700股
IPO 后二级市场购入:
6,000股
林国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61,700 0.2309% IPO前取得:461,700股
周宇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40,100 0.5201% IPO前取得:1,040,100股
李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8,050 0.1040% IPO前取得:208,050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2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名称
计划减
持数量
(股)
计划减
持比例
减持方式 竞价交易
减持期间
减持
合理
价格
区间
拟减持股
份来源
拟减持
原因
聂水斌 不超过:
1,050,525
不超过:
0.5253%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过:1,050,525.0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过:1,050,525.00股
2021/11/1

2022/1/31
按市场
价格
IPO前取
个人资
金需求
张松岭 不超过:
275,325
不超过:
0.1377%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过:275,325.0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过:275,325.00股
2021/11/1

2022/1/31
按市场
价格
IPO前取
个人资
金需求
高菁 不超过:
44,887股
不超过:
0.0224%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过:44,887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过:44,887股
2021/11/1

2022/1/31
按市场
价格
IPO前取
个人资
金需求
刘明清 不超过:
307,425
不超过:
0.1537%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过:307,425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过:307,425股
2021/11/1

2022/1/31
按市场
价格
IPO前取
得;IPO
后二级市
场购入取
个人资
金需求
林国栋 不超过:
115,425
不超过:
0.0577%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过:115,425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过:115,425股
2021/11/1

2022/1/31
按市场
价格
IPO前取
个人资
金需求
周宇超 不超过:
260,025
不超过:
0.1300%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过:260,025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过:260,025股
2021/11/1

2022/1/31
按市场
价格
IPO前取
个人资
金需求
李营 不超过:
52,012股
不超过:
0.0260%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过:52,012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过:52,012股
2021/11/1

2022/1/31
按市场
价格
IPO前取
个人资
金需求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3

  •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 、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股东聂水斌、张松岭、高菁、刘明清、林国栋、周宇超和李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 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 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7)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将继 续履行上述承诺。

(8)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4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公司股东聂水斌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将严格遵 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每 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将相应调整。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逐步减持。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6)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不一致的, 则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5

  •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 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 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

2、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 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