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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an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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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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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 2025-008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目星”)于2025年1月 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 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号文),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25.49元,募集资金人民币1,019,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076,976.62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523,023.3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进行验资并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24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金额合计38,449.88万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合计372.64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置换募 集资金总额为38,822.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4年12月1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 额为38,449.8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截至20241216 日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53,020.14 40,000.00 11,522.40 11,522.40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39,000.85 31,052.30 26,927.48 26,927.48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0,000.00 30,000.00 / /
合计 122,020.99 101,052.30 38,449.88 38,449.88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4年12月1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372.64万元(不 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承销及保荐费 509.80 / /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50.00 150.00 150.00
3 律师费 84.91 84.91 84.91
4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116.98 116.98 116.98
5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 46.01 20.75 20.75
合计 907.70 372.64 372.64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有关要求,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已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001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公司已在《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 换。”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38,822.52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 投入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经鉴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4年12 月16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