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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Oct 1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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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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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 2024-07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 号文),公司获准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49 元,募集资金人民币 1,019,600,000.00 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人民币 9,076,976.62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10,523,023.3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4]第 ZI10524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已分别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塘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上步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高新园南区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罗湖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2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 40,000 万元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海目星”)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同意公司使用 31,052.30 万元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门海目星”)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子公司,为方便募投项目的资金管理,公司开 设了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 海目星激光智能 装备(成都)有限 公司 |
西部激光智能装 备制造基地项目 (一期) |
成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部新区 支行 |
1001300001228280 |
| 海目星(江门)激 光智能装备有限 公司 |
海目星激光智造 中心项目 |
中信银行江门分行 | 8110901011701774241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成都海目星、江门海目星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业银行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部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1、甲方二【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1300001228280,截止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 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1701774241,截止 2024 年 10 月 11 日, 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 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 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 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 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立强、王楠楠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 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 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 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 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 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 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 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