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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ug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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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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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 2024-06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 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 号文),公司获 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49 元,募集资金人民币 1,019,600,000.00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9,076,976.62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010,523,023.3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4]第 ZI10524 号)。

1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分别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塘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上步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高新园南区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和招商银行深圳罗湖支 行等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2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9,600,000.0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 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076,976.6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1,010,523,023.38 元,低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
1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
制造基地项目(一
期)
120,000.00 90,000.00 40,000.00
2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
心项目
70,000.00 55,000.00 31,052.30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1,430.00 51,430.00 30,000.00
合计 241,430.00 196,430.00 101,052.30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2

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 划投入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况,并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募 集资金的高效使用所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 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四、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净额 并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募集资 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并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募集资金的高 效使用所做出的决策。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3

海目星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人对海目星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 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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