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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ug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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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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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4-05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6月13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号),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4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9,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076,976.62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523,023.38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2024年8月19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 师报字[2024]第ZI1052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4年8月 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信息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莲塘支行 |
79500078801400000201 |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上步支行 |
44250100000800006345 |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 华支行 |
4403041060000125192 |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高新园南区支行 |
4000027219200714975 |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 海分行 |
03005921537 |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 湖支行 |
755919473110001 |
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塘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 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 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协议约 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 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
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 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 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立强、王楠楠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 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 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 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 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 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 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提交仲裁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 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