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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May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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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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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233 x 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声明事项 ........................................................................................................................ 4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社会保障 .......................... 1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9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9 二十一、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 ...................................................................... 20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20 二十三、结论意见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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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的含义如下:

本次发行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发行人、公司、海目星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目星有限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盛世海康 成都市盛世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海目星投资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海创投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意大利海目星 Hymson Italy S.R.L.
美国海目星 Hymson USA, Inc.
成都海目星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
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公司现行有效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8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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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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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为本次发 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 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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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 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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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和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述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作出了授权。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 批准与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事宜尚需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29969713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赵盛宇;注册资本为 20172.65 万元整;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 B 栋 301 (一照多址企业);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 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 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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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激光设 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营业期限为 2008-04-03 至无固定期限。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其前身海目星有限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 股票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的 80%,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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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事项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采 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1)根据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7 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 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 号《审计报告》,立信已经就发行人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 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 号《审计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注册地所属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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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提供的公 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公开信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2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
目(一期)
120,000.00 90,000.00
2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70,000.00 5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5,000.00 55,000.00
合计 245,000.00 200,000.00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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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

4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发行 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5 、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 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其前身海目星有限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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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9 月 30 日,海目星有限全体发起人签署了 《发起人协议》。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审计 和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 次股东大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 产、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共有 29 名发起人,其中机 构股东 19 名,自然人股东 10 名。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行人的发起人以其在海目星有限 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发行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 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和权利的权属 证书已转移给发行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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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人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 股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赵盛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1.22%的股份,持有盛世海康 80.2640%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 海目星投资 92.3486%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深海创投 90%财 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因盛世海康、海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分别直接 持有发行人 19.38%、7.08%、6.06%的股份,赵盛宇通过控制上述三个法人股东 间接控制发行人 32.52%的表决权。赵盛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实际控制发行人 33.75%的表决权。除赵盛宇以外的其他股东均不能单独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 质性控制,其相互间亦不存在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的关联关系或共 同控制关系。赵盛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此外,赵盛宇担任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业务运营有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依法变更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上市后的历次股 本变动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 结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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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 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了其从事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许可证件或资质 证书。

(三)根据广东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100117 号、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100116 号)、江苏省商务厅颁发 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300152 号)及发行人说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美国海目星、意大利海目星、海目星金 宇株式会社三家境外下属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公 司从事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境外下属公司财务情况说明 等资料,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 均低于 1%,占比较低。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境外经营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生产 及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根据《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123,868.59 万元、183,612.66 万元、393,621.82 万元、85,585.07 万元,主 营业务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80%、92.53%、95.88%、95.59%。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的事由;发行人的业 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合法开展经营,具备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不存在 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财务性投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非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 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 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融 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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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相关要求。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系 正常业务所需,遵循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交易内容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 允决策的程序,对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为了避免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措施和承诺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 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产经营设备等。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权属清晰,除在律师 工作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披露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的诉讼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系通 过自建、自行研发、申请及受让等方式取得,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形外,权 属证书具有完备性。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情形。

(五)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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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股子公司境内租赁房产均未办理租赁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06 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且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 屋租赁合同未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 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存在被房屋主管部门处以小额罚款的风险,但 发行人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的有效性, 发行人未就上述租赁房屋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发行人占有、使用租赁房屋。

发行人承租李文锦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 26 号的房屋未取 得权属证书。根据深圳市君龙兴股份合作公司(为土地所在地村集体所有的公司) 出具说明,该地为原宝安区龙兴村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经原龙兴村村民 会议 2/3 以上成员同意,将该土地提供给李文锦开发。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其承租上述房产发生过任 何纠纷或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房屋出租方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未影响发行人实际 使用该物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成都海目星租赁的东部新区林栖 大道 2999 号 4 号楼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根据发行人确认,该项存在瑕疵的租 赁房产仅占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总面积的 1%,占比较小,且该等租赁房产仅用于 相关员工的办公场所,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研发或生产场所。此外,该等租赁房产 的可替代性较高,如因未取得权属证书导致成都海目星无法继续使用上述房产, 发行人能够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办公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就上述瑕疵租赁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因任何原因导致 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自有或租赁的土地、房产发生相关产权纠纷、债权债务 纠纷、整体规划拆除、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以及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未及时续签租赁合同等情形,并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无法继续正常使用 该等土地、房产或遭受损失,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的 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场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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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部分境内房产未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承租的部分境内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 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 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合同履行不 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 供担保的情况。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无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历次增资扩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 ” 本及其演变 。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不存在重大资 产置换、剥离、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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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和《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章程的修改已履 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系按照《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等有关制 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 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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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董事会中设立 3 名独立董事,发行人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 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社会保障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 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所处行业未被列入重污染行业名录且不属于 重污染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行人主营业务均不属于上述产能过 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名单之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处罚。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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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核 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土地管理、社 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尚未 取得本次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项目土地的使用权外,已 得到现阶段所需的有权部门的批准和授权。上述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不会导 致同业竞争。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通过非全资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募 投项目除尚未取得本次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项目土地的 使用权外,已完成必要的行政审批或备案;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或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在律师工作报告“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披露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诉讼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予披露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二)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确认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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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四)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 明是秉持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受到目前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公告体制 限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 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二十一、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

本所律师参与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部分内容的讨论,特别对发行人引用律师 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保荐人 (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 9 月完成首次公 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上市前三年内,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且融资渠道有限, 经营积累的利润均用于研发投入和扩大产能,充分考虑到行业发展情况、公司发 展阶段、研发项目及经营规模扩大,资金需求较大等各方面因素,为保障公司可 持续发展,2020 及 2021 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累积滚存至 下一年度,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产品研发及项目投资相关资金需求。2020 年 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 年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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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利 润分配方案均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和上市以来的分红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上市以来的分红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关于现 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获得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具备本 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情况。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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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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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晓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妍婧
经办律师:
张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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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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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 :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 ;传真:( 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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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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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 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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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海目星”)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海证 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 2023 〕 173 号)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 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对海目星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 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 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 义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词语或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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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文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 1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0 亿元,用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 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三个募投项 目;( 2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新增了动力电池前端装配 线设备以及光伏和 3C 相关的激光自动化设备,主要是公司的新产品及新技术的 应用及产业化;( 3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整 体较为一致,公司将前次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 2024 年 6 月;( 4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环评批复事 项,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 5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田亮于 2023 年离职。

请发行人说明:( 1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 的联系与区别;( 2 )在前募产能尚未释放、本募与前募产品相似的情况下,实 施“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 属于重复建设,是否过度融资;( 3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发行 人现有研发人员数量、场地面积及研发项目情况,前募延期等,说明实施“海目 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 ; ( 4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及募投项目的影响,并结合公司在动力电池、光伏、 3C 消费类电子行业等领域掌握的人员、技术、专利储备、客户开拓、在手订单等, 说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相关性及协同性,是否符合募集资金 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 5 )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后的产能变化情况, 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空间、前募达产后的产能情况、下游需求趋势变 动、行业竞争格局、客户验证及在手订单,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 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 6 )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 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 6 )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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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见。

回复:

【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第( 6 )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 地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海目 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表》和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证》;

3、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东省豁 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等相关法规;

4、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 情况的通知》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相关主管部门 对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取得办理环评批复的意见;

5、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发行人签订的《成都东部新区项目投 资协议书》、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 期)”尚未取得募投用地事项出具《情况说明》;

6、查阅了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土地竞卖保证金的电 子回单、土地出让价款支付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及相 关税费缴纳证明,并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以及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查“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募投用地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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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查阅了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造中 心项目”募投用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以确认土地取得情况;

8、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 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事项访谈发行人相关事项负责人并取得访谈笔录;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投项目环评及用地事项的说明。

【回复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 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一、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

1 、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西部激光智能装 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及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均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三十二 专用设备制造业(35)/电子和电 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仅涉及分割、焊接、组装的类别,前述两个募投 项目均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需 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 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无需进行建设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

  • 2 、发行人已取得主管部门对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要环评批复的确认

(1)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的通知》,确认“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者项 目备案表》《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 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成都工业生产基地资料》收悉,按照《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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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要求,相关建设内容无需办理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出具了《证明》,确认“根 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东省豁免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中仅组装的情形,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无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登记表,无需经环保部门进行相关 审批或备案”。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二、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1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募投项目 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粤(2022)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0016939 号。

2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发行人“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取 得过程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相关地块的招拍挂程序, 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园城市建设局签署了编号为“510193-2023-C-010 (东部)”募投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完成土地出让价 款的支付及相关税款的缴纳,预计于近期将完成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手续。

根据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成都海目星将通过履 行招拍挂程序后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成都海目星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大 法律障碍和重大不确定性。如该项目用地无法取得,我委将积极协调附近其他可 用地块,以满足该项目的用地需求,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此外,根据公司 与成都市政府签订的项目协议投资书等相关文件,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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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当地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并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预计取得该土地不存在相关障碍。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募投项目用地;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的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取得过程中,目前公司已完成招拍挂程序,已签署了《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并已取得相关主 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计于近期完成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的办 理手续,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不存在相关障碍。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募投项目用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土地使用权证 尚在取得过程中,目前公司已完成招拍挂程序,已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且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并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计于近期完成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手续,募投项目 用地的取得不存在相关障碍。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8.2

根据公开资料: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基础、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 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 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事项,说明针对发行人相关 违规事项整改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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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过程】

针对本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

2、查阅了公司发布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73) 以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2021-011);

3、查阅了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警示 函相关事项的说明》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场检查 相关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4、查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47);

5、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 年半年度报告》,核查公司是否已经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

6、查阅发行人组织财务部、证券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 部门负责人培训记录,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警示函整改事项的说明文件,确认 发行人信息披露问题、募集资金管理问题以及财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的整改情 况;

7、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

8、针对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

7-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事项分别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并取得访谈 笔录。

【回复意见】

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一、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 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中列举了发行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包括信息披露 方面存在的问题、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开立募集资金户未经董事会审批同 意问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部分制度规定不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具体的违规事项及发生 原因如下:

原因如下: 原因如下: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
问题描述
信息披
露方面
2020年度业绩快报信
息披露不审慎2021年
4月27日,你公司披
露《2020年度业绩快
报更正公告》。经查,
你公司在披露业绩快
报时,未按照协议约定
和以往年度会计政策
的一惯性对政府补助
进行会计处理,导致你
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
出现重大偏差。
未按照协议约定和以往年度会计政策的
一惯性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2020
年度业绩快报偏差值较大,2020年归母
净利润由1.02亿元调整为0.77亿元。
发生原因:2017年度,公司获得收益性
政府补助4,900.00万元,公司与补助发
放方签署有合作协议,该协议对江门海
目星项目的投资总额、投产时间、投资
强度、产出效率等条件进行了约定,且
约定江门海目星若未能达到前述约定条
件,则有义务按比例退回已兑现的政府
补助。经测算,截至2020年底,公司江
门海目星项目已实际完成合作协议约定
的59.7416%,因此公司业绩快报测算将
2,927.34万元收益性财政补助计入当期
损益。
公司董秘办和财务部门进一
步学习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业
绩预报、快报等法规文件,提
高会计报表的质量,加强与年
审会所的沟通。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后续业
绩预告未发生更正情形。

7-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
问题描述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应
继续秉承谨慎性原则,待投资总额及投
资强度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条件时,
再一次性将该笔收益性财政补助计入当
期损益。经沟通,公司对于该项调整不
存在分歧。
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及子公司对子
公司的担保均为连带
责任担保,但你公司在
2020年年报中将相关
担保类型披露为一般
担保,信息披露不准
确。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
第十四点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二)
担保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
担保余额为6.05亿元,披露的担保类型
均为一般责任担保,经查阅相关担保条
款,上述担保类型应为连带担保责任而
非一般责任担保。
发生原因:公司上市时间较短,工作人
员不熟悉信息披露系统,未注意到该处
有下拉选项,因操作失误导致披露不准
确。
公司董秘办全体人员认真学
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
熟悉定期报告申报软件或文
档,防止出现类似错误。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后续定期报告未发生此类
错误。
财务会
计方面
你公司设备类产品以
客户签字或盖章的验
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
据;对个别大客户的收
入确认缺少客户签字
或盖章的验收单。
个别大客户的收入确认缺少客户签字或
盖章的验收单。
发生原因:该客户自2019年起,不再提
供纸质验收单据,公司通过客户ERP系
统查看付款申请单据,依据客户付款,
即验收款判断确认收入。
公司组织财务部认真学习财
务管理制度,后续严格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中关于收入确认的要
求,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完
善内控制度,保证会计处理的
准确性。
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
在滞后情况。
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滞后情况。
发生原因:个别客户验收单签署日期为
12月份,由于验收单据流转需时,未能
在年底关账前将单据送达财务,该收入
确认在次年一季度,经统计,该类情况
数额较小。
公司已加强财务与各业务部
门间的沟通,对财务及业务相
关人员进行收入确认会计政
策的培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
入确认时点,加强内控管理,
完善内控制度,财务部门做好
复核工作。
此外,你公司对部分长
期挂账的逾期应收账
款未单独测算减值。
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仅按照账龄计提,对
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风险的几笔应收账
款,未单项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发生原因: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仅按照账
龄计提,对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风险的
应收账款,未充分评估风险并单项计提
减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现场检查存在存款风险应
收账款已完成95.77%回款,
剩余未回应收款已100%计提
坏款准备。公司财务部门已深
刻分析上述问题原因,并将持
续监控应收账款特别是逾期
的应收账款,加强应收账款催
收,对有明确迹象显示不可收
回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信用
减值。
开立募
集资金
专户未
经董事
会审批
你公司设立募集资金
专户未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不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未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发生原因: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管理相
关制度学习不到位,未按照相关制度实
施。
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组
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认
真学习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
严格执行。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

7-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警示函内容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
问题描述
同意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届董事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
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董
事会指定已开立的账户为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
其他方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
规范、部分制度规定不
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
不完整等问题。
1、相关责任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及未在内幕信息登
记格式档案上签字确认。未及时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2021修订)》修订公司相关
制度。
2、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依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
订)》《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修订)》及
时更新。
3、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记录不规范,
未完整记录相关人员发言要点。
发生原因:公司当时处于上市初期,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相
关规则、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要
求的理解仍处于不断学习的过程中,对
于监管部门下发的最新监管要求理解不
到位,在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内控制度
修订、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相关
事项上出现疏漏。
公司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规,并实
施如下整改政策:
1、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议案》,内幕知情人登
记档案根据制度要求完善。
2、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议案》,相关制度
的修订均是当时依据最新法
规更新,详见2021年8月31
日相关公告。
3、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全
体人员已认真学习《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规文件,今后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开展工作,强化对“三会”
资料的各环节管理,确保“三
会”会议资料的规范性、完整
性。同时,公司将在今后工作
中不断强化内外培训,加强学
习,提高业务能力,促进相关
人员勤勉尽责;后续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过程
中,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履行职
责,提高“三会”的规范化运
作水平。

二、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7-3-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1 年末,发行人已对上述监管函件完成整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 求或处罚、处分等,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公告、说明,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 定及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函件的要求,逐项落实相关监管意见,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完成后,后续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或处罚、处分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该报告鉴证结论为:“海目星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与 其实际情况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在本所律师 专业所能判断的范围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健 全且有效执行。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

7-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改,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以下无正文)

7-3-1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A 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 picture [416 x 30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晓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妍婧
经办律师:
张晓枫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7-3-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picture [233 x 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声明事项........................................................................................................................ 3 释 义.......................................................................................................................... 4 第一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更新..................................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38 十二、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4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3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5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46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 47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47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8.2............................................................................ 50

7-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海目星”)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 17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原基准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 新基准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的变化,本所就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7-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7-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次发行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发行人、公司、海目星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目星有限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盛世海康 成都市盛世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海合恒辉一号 盐城海合恒辉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海合恒辉二号 盐城海合恒辉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玖瑞懋业 深圳市玖瑞懋业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昇海懋业商
贸有限公司)
江苏海目星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广州海目星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海星智造 深圳市海星智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鞍山海目星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意大利海目星 Hymson Italy S.R.L.
美国海目星 Hymson USA, Inc.
海目星香港公司 Hymson Hong Kong Limited
成都海目星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
光显科技 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海目星光电 深圳市海目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晟海智创 成都市晟海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聚龙海目星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长荣海目星 常州市长荣海目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蓝海机器人 广州蓝海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海目芯微电子 深圳市海目芯微电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蓝海秦工 陕西蓝海秦工科技有限公司
爱智时代投资 深圳市爱智时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豫教育 深豫教育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江苏动力 江苏动力及储能电池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蜂巢铃轩 景德镇蜂巢铃轩新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蜂巢能源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创新航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蓝思科技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蓝思 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腾泰农业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添智工艺品 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武汉帝尔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帝尔(无锡) 帝尔激光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
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审核问询函》 上交所于2023 年7月12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
证科审(再融资)〔2023〕173号)
《募集说明书》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
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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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章程》 公司现行有效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8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报告期末 2023年6月30日
补充核查期间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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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第一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述,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及授权董事会办理 相关事项的决议,决议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 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 股票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7-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票均价的 80%,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 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事项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采 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1)根据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604 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 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 号《审计报告》,立信已经就发行人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 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 号《审计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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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注册地所属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提供的公 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公开信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2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
目(一期)
120,000.00 90,000.00
2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70,000.00 5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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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3 补充流动资金 55,000.00 55,000.00
合计 245,000.00 200,000.00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3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八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发行 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5 、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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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仍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 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截至报告期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 立”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均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独 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 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 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1 盛世海康 39,095,550 19.38
2 海合恒辉一号 14,291,250 7.08
3 海合恒辉二号 12,234,000 6.06
4 国信蓝思 3,124,394 1.55
5 詹珊玉 2,919,152 1.45
6 国寿安保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分红险-国寿安保基金
国寿股份均衡股票型组合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可供出售)
2,536,655 1.26
7 赵盛宇 2,460,450 1.22
8 聂水斌 2,397,482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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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9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产品
2,228,297 1.10
10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
产品
1,983,874 0.98

(二)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赵盛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1.22%的股份,持有盛世海康 80.2640%的财 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合恒辉一号 92.3486%的财产份额并担 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合恒辉二号 9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 人。因盛世海康、海合恒辉一号、海合恒辉二号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19.38%、 7.08%、6.06%的股份,赵盛宇通过控制上述三个合伙企业间接控制发行人 32.52% 的表决权。赵盛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实际控制发行人 33.75%的表决权。除赵 盛宇以外的其他股东均不能单独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其相互间亦 不存在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的关联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赵盛宇对 发行人股东大会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此外,赵盛宇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业务运营有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更,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持有发行人股份。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股本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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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历次股份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 在的风险。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 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 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 生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除新增如下业务资质外,发行人及 子公司其他主要业务资质均未发生变更。

主体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备案日期 有效期 颁发单位
江苏
海目
能源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01423En20056
R0
2023.07.14 至2026.07.13 华测认证有
限公司
海星
智造
国家鼓励的软
件企业证书

ERQ-2023-029
0
2023.07.07 至2024.07.06 深圳市软件
行业协会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100117 号、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100116 号)、江苏省商务厅颁发 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300152 号)、深圳市商务局 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者证第 N4403202300679 号)及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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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新增一家海目星香港公司。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美国海目星、意大利海目星、海目星金宇 株式会社、海目星香港公司四家境外下属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 以外设立其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境外下属公 司财务情况说明等资料,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 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低于 1%,占比较低。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境外经营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23,868.59 万元、183,612.66 万元、393,621.82 万元、207,077.76 万元,主营业务 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80%、92.53%、95.88%、96.48%。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的事由;发行人的业务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合法开展经营,具备经营所需的资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 法律障碍。

(七)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财务性投资情况如下:

1 、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 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 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围绕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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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 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 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 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对类金融业务作出了说 明: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外,其他从事 金融活动的机构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 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 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 径。

2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 性投资情况

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决议。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非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 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 实施或拟实施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具体如 下:

1 )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投资与主业无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2 )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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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对外拆借资金的情形。

3 )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4 )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5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存在 购买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情形,所购买的该等产品是在确保主营业务日常运 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股东回 报,在严格保证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前提下购买的短期、中低风险产品。该等产品 具有持有周期短、收益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因此,公司购买的大额存单、结 构性存款等不具有“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特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7 )权益工具投资

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公告《关于自愿披露公司参与认购产业投资基金份 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拟出资 3,500 万元用于认购蜂巢铃轩的 份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对于其的资金出缴。公司对 蜂巢铃轩的投资属于战略性股权投资,不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打算短期内 交易,且公司对其不存在重大影响,因此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下列报。

蜂巢铃轩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及智能汽车 相关领域的投资,公司通过该产业基金对储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进行投资,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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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求锂电新能源领域业务层面的合作或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在技术、业务、 渠道等上形成协同效应,属于围绕公司业务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开展 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蜂巢铃轩出具了关于投资方向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本基金未来将按照合 伙协议所约定的投资目的及投资范围使用资金,本基金的投资资金将围绕新能源 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及智能汽车相关领域的投资进行,同时保 证相关产业投资将始终围绕海目星及其他合伙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 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将投向具有在产业方向、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诸方面具 有综合优势并与海目星及其他合伙人具备产业协同的企业。

综上,蜂巢铃轩全部投资将始终围绕发行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 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发行人对蜂巢铃轩相关投资是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 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未认定为财 务性投资具备合理性。

8 )其他投资情况

2023 年,公司对长荣海目星补充实缴投资款 1,029.00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长荣海目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931.50 万元。长荣海目 星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零部件业务,包括机架产品及模组等。长荣海目星建成投 产后,将具备较强的加工制造能力,能够承接各类装备加工制造业务,与公司在 零部件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保障相关零部件的质量及供应稳定性和及时性,优化 供应链管理体系。

发行人参股长荣海目星系为加强产业链合作及业务协同开展的产业链相关 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2 、公司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 相关会计项目明细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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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1 货币资金 106,529.62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3,549.54
3 其他应收款 4,124.95
4 其他流动资产 22,363.05
5 长期股权投资 3,915.64
6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500.00
7 其他非流动资产 12,047.75

1 )货币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630
2022
1231
2021
1231
2020
1231
库存现金 0.56 6.08 - -
银行存款 67,227.06 113,426.95 78,233.41 67,510.76
其他货币资金 39,302.00 48,102.15 13,878.71 10,540.59
合计 106,529.62 161,535.18 92,112.12 78,051.3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78,051.35 万元、92,112.12 万元、 161,535.18 万元和 106,529.62 万元。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 金,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630
2022
1231
2021
1231
2020
123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549.54 12,007.58 16,317.81 22,060.62
其中:结构性理财产品 3,549.54 12,007.58 16,317.81 22,060.62
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合计 3,549.54 12,007.58 16,317.81 22,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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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报告期各期,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分别为 22,060.62 万元、16,317.81 万元、12,007.58 万元和 3,549.54 万元,主要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不涉及财务性 投资。

3 )其他应收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性质分类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2023
630
2022
1231
2021
1231
2020
1231
押金保证金 3,811.28 2,862.90 2,424.85 1,013.17
备用金 294.06 66.11 58.37 38.52
应收暂付款 589.50 482.49 197.16 140.62
出口退税 - - - 3.05
软件退税 - - - 638.49
其他 19.92 8.85 9.69 1.31
账面原值小计 4,714.76 3,420.36 2,690.06 1,835.16
减:坏账准备 589.81 341.02 232.97 167.60
合计 4,124.95 3,079.33 2,457.10 1,667.57

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员工备用金、应收暂付款以及押金保证金等,不涉及 财务性投资。

4 )其他流动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是 9,591.96 万元、7,983.93 万元、 10,364.06 万元和 22,363.05 万元,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 大,相关税费相应增加所致。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待抵扣进项税、预缴所 得税,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5 )长期股权投资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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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 2023
630
2022
1231
2021
1231
2020
1231
辽宁聚龙海目星 - - - 0.50
蓝海机器人 1,700.23 1,580.36 1,310.79 172.41
长荣海目星 1,931.50 934.69 1,030.86 -
海目芯微电子 -45.49 144.53 577.05 -
爱智时代投资 29.99 30.02 30.00 -
江苏动力 299.41 299.32 - -
蓝海秦工 - - - -
合计 3,915.64 2,988.92 2,948.71 172.91

发行人与上述投资对象产业链协同情况具体如下: 1)蓝海机器人

蓝海机器人的经营范围为智能机器系统生产、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 机器人修理等,主要从事 AGV、IGV 等自动搬运小车的研发及自动仓储系统的 方案设计、系统集成、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等,双方可在锂电池领域中的物流线 设备(通常包含 AGV/IGV 等自动化搬运小车)及光伏领域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业务开展合作,形成协同效应。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蓝海机器人的业务合作情况 主要系采购腔体焊接组件。

发行人参股蓝海机器人系为加强产业链合作及业务协同开展的产业链相关 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2)长荣海目星

关于长荣海目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的分析,详见本节之“2、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 况”之“(8)其他投资情况”。

3)海目芯微电子

海目芯微电子主要从事平板显示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公司未来拟 在平板显示领域与海目芯微电子开展合作。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目芯微电子的 业务合作主要系销售黄光生产线及配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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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参股海目芯微电子系为加强产业链合作及业务协同开展的产业链相 关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4)爱智时代投资

2021 年度,公司投资爱智时代投资。爱智时代投资的投资方向为智能装备 行业的专业技能培训领域,目前已投资深豫教育,深豫教育的主营业务是提供智 能装备行业的专业技能培训,其未来主要将为该行业内的企业输送相关人才以及 提供培训服务。公司所属激光装备制造行业,对于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的员工具有 较高的需求,深豫教育一方面能够为公司输送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可以承接公司 的培训工作,加强公司现有员工的专业能力,提高公司的生产力,巩固公司的竞 争力,因此,公司投资爱智时代投资属于围绕公司业务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 为目的开展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爱智时代投资出具了关于投资方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基金未来将按照 合伙协议所约定的投资目的及投资范围使用资金,本基金的投资资金将围绕智能 装备行业专业技能培训领域的投资进行 ,同时保证相关产业投资将始终围绕海 目星及其他合伙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 ,将投 向具有在产业方向、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诸方面具有综合优势并与海目星及其 他合伙人具备产业协同的企业。

综上,爱智时代投资全部投资将始终围绕发行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 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发行人对爱智时代投资的相关投资是为围绕产业链上 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备合理性。

5)江苏动力

江苏动力业务领域为新能源检测服务领域,主营业务为检验检测服务、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等,对其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拓展客户、 渠道等为目的,与公司具有业务协同性,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的方向,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6)蓝海秦工

7-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蓝海秦工主营业务是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 发、机械零件加工、零部件加工、新材料技术研发等。报告期内蓝海秦工尚未大 规模开展业务。公司认缴出资 600 万元,尚未实缴。报告期内公司对蓝海秦工少 量采购滑轨、滑块,对其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拓展渠道等为目的,与公司 具有业务协同性,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的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 金融投资。

6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023 年 6 月末,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为 3,500.00 万元,系公司对 蜂巢铃轩的投资,具体可见“(七)财务性投资”之“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 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之“(1)投资 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其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7 )其他非流动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 304.68 万元、6.32 万元、9,636.89 万元和 12,047.75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预付设备款和大额存单,不涉及 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财务性投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非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 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相关要求。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赵盛宇。

7-3-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 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情况未发生变更。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截至报 告期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控制的其他企业除下列 公司发生注销外,未发生其他变更。

公司发生注销外,未发生其他变更。
关联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成都晟海智创
(2023年4月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企业

4 、发行人的子公司、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7 家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无合营公司,拥有 6 家联营公司。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除新增 3 家子公司、1 家子公司发生名称变更外,未发生其他变更。

1 )新增子公司

1)新增子公司
关联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海目星香港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江苏星能懋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与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 )子公司名称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深圳市昇海懋业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玖瑞懋业商贸有限公司

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变更。

7-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6 、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7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 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无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 8 、除上述已列示企业外,截至报告期末,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报告期末,除新增如下关联方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发生其他变更。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深圳市本悦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宇超配偶担任执行
董事及总经理的企业

9 、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重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重要关联 方未发生变更。

10 、其他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其他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更。

(二)报告期内的重要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销售关联方的公司所生产的设备、 向关联方购买货物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方为公司担 保。

7-3-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采购商品 / 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1-6 2022 2021 2020
腾泰农业 大米、礼品米 16.44 41.09 34.02 5.27
蓝海机器人 腔体焊接组件 91.73 1,369.73 4.69 -
蓝海秦工 线性滑轨等 22.72 26.89 2.72 -
长荣海目星 机加钣金件 96.31 - - -
合计 227.19 1,437.71 41.44 5.27
占当年(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0.10% 0.39% 0.02% 0.01%

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 5.27 万元、41.44 万元、1,437.71 万 元和 227.19 万元,除 2022 年外,其他年份关联采购金额总体较低。2022 年,公 司向蓝海机器人采购腔体焊接组件,主要系公司业务拓展迅速,相关物料需求增 加。

2 、出售商品 / 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1-6 2022 2021 2020
蓝思科技 销售激光打标机/
曝光机等设备及
配件等
- 139.74 40.28 747.74
长荣海目星 销售钣金激光切
割设备、配件及房
屋出租
98.52 225.78 - -
添智工艺品 销售激光打标机
配件
- - 0.36 -
海目芯微电子 销售黄光生产线
及配件等
96.46 63.45 374.19 -
合计 194.98 428.97 414.84 747.74
占当年(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0.09% 0.10% 0.21% 0.57%

注:2021 年内国信蓝思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为 5%以下,2022 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 关联方,公司 2023 年 1-6 月向其销售金额为 468.89 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 747.74 万元、414.84 万元、428.97 万元和 194.98 万元,整体交易金额较小。

7-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 、受托管理 / 承包情况

无。

4 、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1-6 2022
长荣海目星 房屋出租 98.46 56.53
合计 98.46 56.53

5 、关联担保

报告期各期,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担保方向公司提供担保 的关联担保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年份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2023年
1-6月
赵盛宇 1,000.00 2022/4/19 2023/10/16
赵盛宇 4,731.00 2019/7/23 2028/11/8
2022年 赵盛宇 1,000.00 2022/4/19 2023/10/16
赵盛宇 4,731.00 2019/7/23 2028/11/8
2021年 赵盛宇 4,300.00 2021/3/31 2022/1/31
赵盛宇 45.00 2018/4/26 2023/4/21
赵盛宇 2,050.00 2019/8/5 2024/7/20
赵盛宇 1,548.00 2020/1/16 2024/12/20
赵盛宇 1,100.00 2021/4/26 2022/4/20
赵盛宇 1,862.00 2021/4/26 2024/4/20
赵盛宇 2,000.00 2021/7/14 2022/6/20
2020年 赵盛宇 1,670.00 2020/1/23 2021/1/23
赵盛宇 3,000.00 2020/7/3 2021/7/2
赵盛宇 8,000.00 2020/7/24 2021/7/24
赵盛宇 1,700.00 2020/8/11 2021/7/19
赵盛宇 2,910.00 2017/6/8 2022/6/7
赵盛宇 2,250.00 2019/7/23 2028/11/8
赵盛宇 1,692.00 2020/1/9 2030/1/9

7-3-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份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赵盛宇 2,700.00 2018/11/15 2028/11/8

注:2020 年、2021 年的关联担保相应主债权都已履行完毕,2022 年担保金额为 4,731.00 万 元的对应债务已提前偿还,2023 年 1-6 月担保金额为 1,000.00 万元的对应债务实际担保到 期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担保有利于公司增强融资能力,对于公司经营状况不 造成负面影响。此外,由于关联担保金额较小,对于公司独立性不造成负面影响, 也不构成对于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依赖。

6 、关联方资金拆借

无。

7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1-6 2022 2021 2020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68.46 1,096.88 1,030.47 829.18

8 、其他关联交易

无。

9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36 月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账面
余额
坏账
准备
账面
余额
坏账
准备
账面
余额
坏账
准备
账面
余额
坏账
准备
应收账款
长荣海目星 55.65 2.78 117.65 5.88 - - - -
蓝思科技 - - 217.68 114.43 241.42 117.56 588.28 109.12
海目芯微电子 111.19 5.56 2.19 0.11 76.70 3.83 - -
合计 166.84 8.34 337.52 120.42 318.12 121.40 588.28 109.12
合同资产

7-3-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 20236 月末 20236 月末 2022 年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20 年末
账面
余额
坏账
准备
账面
余额
坏账
准备
账面
余额
坏账
准备
账面
余额
坏账
准备
蓝思科技 - - 9.91 0.50 - - 74.67 3.73
合计 - - 9.91 0.50 - - 74.67 3.73

注:2021 年内国信蓝思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为 5%以下,2022 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

关联方。2023 年 6 月末公司对其应收账款余额为 614.49 万元,合同资产为 27.91 万元。

2 )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36 月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应付账款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1.93 1.93 1.93
蓝海机器人 52.33 406.61 1.72 -
蓝海秦工 12.13 29.61 2.72 -
长荣海目星 105.66 - - -
合计 170.12 438.15 6.37 1.93
合同负债
蓝思科技 - - - 26.37
海目芯微电子 - - 334.58 -
合计 - - 334.58 26.37

注:2021 年内国信蓝思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为 5%以下,2022 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 关联方。2023 年 6 月末公司对其合同负债为 3.19 万元,其他流动负债为 0.41 万元。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除下列变化外,《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部分披露的发行人主要财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1 、房屋租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 赁的生产经营相关的新增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2 租赁期间 用途
1 海目星 深圳市鸿华
物业发展有
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
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
路19号铭可达物流园
3#厂房四楼402单元
3,440.00 2023.05.22-
2025.05.21
工业
生产

7-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2 租赁期间 用途
2 海目星 苏州恒睿铭
众创空间发
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
开发区长江南路789号
K1大厦
483.50 2023.05.1-
2026.06.15
办公
3 江门海
目星
江门市汉宇
电器有限公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
井绵一路1号1栋1层
(自编102#)
4,673.00 2023.07.1-
2024.07.31
生产
经营
4 江门海
目星
深圳翰宇药
业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翰宇创
新产业大楼B栋7层
702(半层)
800.00 2023.02.10-
2025.12.31
办公
研发
5 光显科
汇深企业运
营管理(佛
山)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
道三山新城科能路10
号YGA科技产业中心
B区5号楼首层B1-3-7
区域
2,878.00 2022.11.01-
2028.10.31
办公
研发
6 光显科
汇深企业运
营管理(佛
山)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
道三山新城科能路10
号YGA科技产业中心
B区5号楼首层
B1-3-7A区域
1,127.80 2023.06.01-
2028.10.31
办公
研发

2 、发行人的商标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2 项注册商标, 具体如下:

序号 注册号 商标标识 有效期限 核定
类别
取得
方式
权利人 申请
1 60065691 2023.04.21-
2033.04.20
7 原始
取得
海目星 中国
2 60065688 2023.04.21-
2033.04.20
9 原始
取得
海目星 中国

3 、发行人的专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104 项专利所有 权,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
1 201710431
7461
激光切割除尘机构 发明
专利
2017.06.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
2 201710547
7792
一种电池焊后辊压
翻边装置
发明
专利
2017.07.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 201710547
7595
一种平面切割机构 发明
专利
2017.07.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 202111537
0177
一种极片清洗系统
以及方法
发明
专利
2021.12.13 江苏海
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 202222820
9234
集流盘焊接治具及
激光焊接设备
实用
新型
2020.10.25 江门海
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 202221705
776X
一种动力驱动机构
及电池治具
实用
新型
2022.07.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 202221681
0456
一种电池运输载具 实用
新型
2022.07.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 202221708
1237
一种夹紧定位机构
及电池治具
实用
新型
2022.07.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 202221681
0441
一种可调节尺寸的
电池治具
实用
新型
2022.07.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 202221681
0511
一种电池治具 实用
新型
2022.07.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1 202221681
0583
一种可限位的电池
治具
实用
新型
2022.07.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 202221679
1900
一种开合机构 实用
新型
2022.07.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3 202221696
9547
一种多功能电池治
具及电池生产线
实用
新型
2022.07.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 202221679
1633
一种电池装配装置
的升降机构
实用
新型
2022.07.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5 202221702
687X
一种叠片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07.0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 202221705
7613
动力电池顶盖的焊
接设备及动力电池
生产线
实用
新型
2022.07.0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7 202221702
6846
电芯入壳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07.0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8 202221709
7377
压装生产线 实用
新型
2022.07.0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9 202221708
992X
顶盖焊接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07.0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0 202222198
5357
薄片晶体固定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08.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
21 202222248
7541
一种承载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08.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2 202222258
8773
一种电芯转运夹具 实用
新型
2022.08.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3 202222253
5121
一种电芯包膜治具 实用
新型
2022.08.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4 202222257
503X
顶盖刻码输送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08.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5 202222246
7641
一种可调节尺寸的
电池治具
实用
新型
2022.08.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6 202222258
6477
整形装置及焊接切
割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08.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7 202222248
7611
整形装置及焊接切
割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08.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8 202222246
7410
电池焊钉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08.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9 202222259
5495
一种电池加工循环
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08.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0 202222258
6104
焊接切割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08.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1 202222253
5117
一种电芯贴胶装置
及电池装配生产线
实用
新型
2022.08.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2 202222315
8908
适用于薄脆材料激
光切割机的样品支
撑装置及激光切割
实用
新型
2022.08.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3 202222313
1356
电池极片焊接结构、
锂电池电芯及锂电
实用
新型
2022.08.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4 202222325
4214
片状物激光加工用
治具平台
实用
新型
2022.08.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5 202222334
0722
一种分取机构及机
械手
实用
新型
2022.09.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6 202222333
9528
一种极耳抚平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09.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7 202222334
1759
一种卷针辅助限位
机构及卷绕机构
实用
新型
2022.09.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8 202222368
9945
一种面板端子激光
划线对位机构
实用
新型
2022.09.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9 202222425
753X
展平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09.1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
40 202222437
8816
一种激光切割头及
激光切割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09.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1 202222506
6807
花篮供收料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09.2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2 202222510
9944
一种花篮自循环供
收料机
实用
新型
2022.09.2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3 202222498
6756
多功能激光加工平
实用
新型
2022.09.2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4 202222506
7602
花篮收料机 实用
新型
2022.09.2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5 202222524
0254
一种旋转夹持式卷
针及卷绕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09.2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6 202222714
8924
一种切割背板自动
更换机构及激光切
割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10.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7 202222641
4408
分体式电芯热压设
实用
新型
2022.10.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8 202222715
1217
一种加热锡炉 实用
新型
2022.10.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9 202222714
1713
激光焊接治具 实用
新型
2022.10.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0 202222715
0074
一种圆柱电芯的多
极耳抚平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0.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1 202222710
7483
一种激光切割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10.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2 202222732
3868
治具及激光焊接装
实用
新型
2022.10.1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3 202222749
8311
极耳折弯装置及电
芯制造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10.1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4 202222748
7270
一种驱动模组 实用
新型
2022.10.1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5 202222749
7215
制片复合装置、卷绕
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10.1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6 202222748
6973
一种锂电池夹紧翻
转模组及其输送机
实用
新型
2022.10.1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7 202222795
0169
一种增力机构及热
压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10.2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8 202222847
3985
电池治具的夹持定
位结构、电池焊接设
实用
新型
2022.10.2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
59 202222869
8851
一种电池外观检测
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0.2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0 202222861
0959
新型电池治具 实用
新型
2022.10.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1 202222861
0751
电池焊接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10.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2 202222894
0022
一种电池顶盖组件
的引脚校正机构
实用
新型
2022.10.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3 202222905
5356
一种顶盖片定位机
实用
新型
2022.10.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4 202222894
4057
一种拨叉式传输定
位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0.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5 202222905
104X
一种贴膜机构 实用
新型
2022.10.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6 202222888
9219
一种电池防爆阀的
视觉定位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0.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7 202222917
108X
一种电池顶盖片防
叠料机构
实用
新型
2022.10.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8 202222894
4038
一种电池极柱密封
圈的上料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0.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9 202223016
6951
激光切割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11.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0 202223048
342X
压合机构及加工设
实用
新型
2022.11.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1 202223034
831X
焊盘清洗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1.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2 202223039
3940
固定平台及加工设
实用
新型
2022.11.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 202223048
455X
一种Micro-LED激
光加工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11.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4 202223025
3926
一种激光焊接机 实用
新型
2022.11.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5 202223025
3930
一种光束整形装置
及激光焊接机
实用
新型
2022.11.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6 202223053
1137
一种多排电池模组
铜嘴压板兼容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1.1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7 202223073
0408
一种气浮式激光模
切机
实用
新型
2022.11.1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
78 202223052
4839
一种叠片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1.1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9 202223060
0565
一种叠片装置及电
芯制造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11.1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0 202223061
3512
一种密封圈分料机
实用
新型
2022.11.1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1 202223128
1124
一种带机械自动压
紧电池功能的治具
实用
新型
2022.11.2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2 202223205
1242
一种包外棉机 实用
新型
2022.11.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3 202223218
3491
气浮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1.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4 202223205
1223
加热组件、加热装置
及电芯热压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11.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5 202223243
5308
加热组件、加热装置
及电芯热压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11.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6 202223219
7263
电芯热压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11.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7 202223196
7707
电芯热压设备及电
池制备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11.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8 202223197
2584
气浮辊及涂布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1.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9 202223223
6785
一种挡料装置及电
芯输送线
实用
新型
2022.12.0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0 202223304
4157
加工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12.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1 202223357
2228
一种电池压装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2.1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2 202223362
2123
一种滚压式超声波
焊头及超声波滚焊
实用
新型
2022.12.1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3 202223548
4236
一种电芯纠偏机械
手以及检测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2.2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4 202223506
8391
一种贴胶电芯的褶
皱气泡的检测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2.2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5 202223590
9429
锂电池包夹爪 实用
新型
2022.12.30 江苏海
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6 202320025
0444
一种电池密封圈抚
平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1.0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7 202320074 一种载具旋转定位 实用 2023.01.10 海目星 原始 中国

7-3-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
1041 装置及载具 新型 取得
98 202320076
7450
一种激光切割吹气
模组
实用
新型
2023.01.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9 202320077
6676
一种载具升降装置
及载具
实用
新型
2023.01.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
0
202320079
0902
一种载具夹紧装置
及载具
实用
新型
2023.01.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
1
202320074
1361
一种电极料带校直
装置及电芯制造设
实用
新型
2023.01.30 江苏海
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
2
202320073
2521
一种叠片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1.30 江苏海
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
3
202320073
619X
吐料机构及叠片装
实用
新型
2023.01.30 江苏海
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
4
202230855
6976
激光模切分条一体
机的瑕疵检测图形
用户界面
外观
设计
2022.12.2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下 2 项专利失效: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专利
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
1 201720663
6541
激光切割除尘机构 实用
新型
2017.06.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 201720815
9922
一种物料搬运流水
线
实用
新型
2017.07.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 、发行人拥有的著作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39 项著作权,

具体如下:


登记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类型 开发完成
日期
著作
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
1 2023SR06
52306
海目星锂电池包胶
机控制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02.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 2023SR06
08826
海目星高速叠片机
控制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03.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 2023SR06
66260
海目星锂电池包膜
机控制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04.0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 2023SR00 高频可调喷枪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2.06.10 江苏海 原始 中国

7-3-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登记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类型 开发完成
日期
著作
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
91027 器系统软件 目星 取得
5 2023SR07
36705
海目星激光清洗机
控制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08.1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 2023SR07
36704
海目星锂电池干燥
设备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08.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 2023SR05
34694
海星倍福PLC自
动代码生成软件
V3.4
软件著作权 2022.10.12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8 2023SR05
35298
海星通用设备倍福
PLC程序框架软件
软著资料V3.4
软件著作权 2022.10.12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9 2023SR05
30162
海星Mini/Micro
LED去除控制软
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4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10 2023SR05
34696
海星激光芯片返修
焊接机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4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11 2023SR06
66512
海目星锂电池检测
配对机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 2023SR05
30161
海星MIP薄膜激光
全自动切割控制软
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24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13 2023SR05
34900
海星钢扣电池
PACK贴膜&贴码
机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2.11.03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14 2023SR05
37592
海星软包(小动力
家储)PACK组装
线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2.11.07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15 2023SR06
52177
海目星软包(小动
力家储)PACK组
装线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1.0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 2023SR05
37102
海星DBC自动组
装线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2.11.10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7-3-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登记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类型 开发完成
日期
著作
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
17 2023SR06
64570
海目星锂电池热压
机控制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1.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8 2023SR05
34378
海星电池尺寸测量
控制软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2.11.18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19 2023SR05
35238
海星车载显示屏防
爆膜切割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2.11.21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20 2023SR05
34921
海星全自动蓝宝石
玻璃切割机控制软
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2.12.01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21 2023SR05
53525
海目星激光极耳切
割机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2.0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2 2023SR05
35297
海星Topcon激光
设备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2.12.15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23 2023SR05
35239
海星巨量芯片激光
焊接设备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1.12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24 2023SR05
35134
海星方壳储能
PACK自动线控制
软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1.15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25 2023SR05
37590
海星PACK EOL
自动测试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16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26 2023SR05
53278
海星EOL自动测
试系统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16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27 2023SR05
43204
海星储能自动测试
软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22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28 2023SR05
53276
海星储能电性能自
动测试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22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29 2023SR05
37967
海星光伏组件激光
焊接机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3.01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30 2023SR07
48364
海星锂电池分盘机
控制软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3.18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31 2023SR07
47577
海星锂电池真空泵
设备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4.14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7-3-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登记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类型 开发完成
日期
著作
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
32 2023SR06
07997
海星双面双工位涂
膜机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4.15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33 2023SR06
89468
海星单层双面双工
位涂布机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4.15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34 2023SR07
36742
海星半自动手动预
热炉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4.15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35 2023SR07
48373
海星锂电池干燥炉
设备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4.15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36 2023SR06
89467
海星自动填丝补焊
机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4.26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37 2023SR07
47576
海星锂电池拉铆机
控制软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5.05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38 2023SR07
48389
海目星全自动真空
烘箱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6.2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9 2023SR07
47578
海目星锂电池胶带
刻码机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6.2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 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 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与拥有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 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发行人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 合同除新增 1 项采购合同外,未发生其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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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供方 需方 合同类型 合同标的 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1 军迈工业机器人
(上海)有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 订单合同 六轴机器人 2,075.00 2023.04.17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为 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合 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的情况。

(五)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 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进行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也不存在增资扩股行为;未进行重大资产收购、出 售、处置行为,也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 未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的程序、授权、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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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变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 行的税种、税率除下列变化外,未发生其他变化:

1 、新增子公司适用的税率

1 、新增子公司适用的 税率 税率 税率 税率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20231-6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1 海目星金宇株式会社 10.00 - - -
2 玖瑞懋业 20.00 - - -
3 海目星香港公司 16.50 - - -

注:报告期内深玖瑞懋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由于尚未开展业务暂未享受小微企业所 得税优惠。

2 、税收优惠变化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0 号文件、2019 年第 13 号文件、 2021 年第 12 号文件、2023 年第 6 号文件,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度、2023 年 1-3 月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小微企业的优惠税 率,2020-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按 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文件,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2023 年 1-3 月符合 小微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2023 年 1-6 月按 20% 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文件, 海星智造符合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于 2023 年 7 月取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 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深 EQR-2023-0290,可以享受两免三减 半的所得税优惠,2023 年享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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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 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均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财政补助的政策依据、项目合同、收款凭 证等文件以及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了查验,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及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 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金额除外)金额分别为 3,065.39 万元、3,500.82 万元、10,045.27 万元、3,188.62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助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的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所处行业未被列入重污染行业名录且不属于重污染 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行人主营业务均不属于上述产能过剩行业、 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名单之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 护的要求。(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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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合法经营,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技术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不存在因违 反质量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报告期内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 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发行人合规经营情况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核查,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土地管理、社会保障、 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披露的情况除发生以下情况变化外,未发生其他变更, 具体如下:

(一)新增取得募投项目用地

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取得“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 期)”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23)成东不动产权第 0007682 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得到现阶段所需的有权部门的批 准和授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变更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604 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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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 64,908.79 万元,实际投入激光及 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和激光及自 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分别为 27,848.31 万元、13,697.57 万元和 12,725.38 万元,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271.26 万元。发行人募集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诉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重大标准:涉诉金额 500 万 元以上):

2022 年 6 月 7 日,帝尔激光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发行人相 关设备侵犯其发明专利。帝尔激光就上述纠纷分别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赔偿其经 济损失 200 万元、维权合理开支 10 万元,合计涉案金额 630 万元。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7 月 7 日就上述纠纷向发行 人出具《传票》和《举证通知书》。

针对本次专利权纠纷,发行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发行 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发行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该案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帝尔激光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 议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均维持原判,即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 件号、涉案专利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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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涉案
金额
涉案专利 案件进展
1 (2023)粤03
民初127号
210
万元
一种全自动太阳能电池片激光加
工设备
(专利号为ZL201610143038.3)
原告已申请撤诉,法院裁定
2 (2023)粤03
民初710号
210
万元
一种花篮自循环供收料机
(专利号为ZL201820833146.8)
一审判决发行人停止制造、
销售“激光掺杂设备”中的
供收料机,并向原告赔偿经
济损失、支付维权合理开支
共计20万元
3 (2023)粤03
民初126号
210
万元
一种太阳能电池激光加工设备
(专利号为ZL201820840378.6)
原告已申请撤诉,法院裁定

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披露的“一种通用型花篮 上下料接驳装置(专利号为 ZL201920815489.6)”及“一种太阳能电池激光加工设备(专 利号为 ZL201820840378.6)”相关专利权纠纷案件,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准予原告撤 诉并作出相应民事裁定书,现已完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对于前述第 1、3 项专利相关案件,原告 已申请撤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述案件处于裁定阶段;对于前述第 2 项专 利相关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行人停止制造、销售“激光掺杂设 备”中的供收料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20 万元。

根据发行人确认,案涉专利在海目星及其子公司没有对应的产品商业化,涉 案设备仅停留在试验环节,共计 1 台试用设备,未形成收入;且涉案专利为行业 通用技术,不属于海目星及其子公司目前生产产品的主要技术依赖或者是未来计 划的主要技术依赖,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对发行人的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2 、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仲裁案件。

3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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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四)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 列因素的限制

1、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 是秉持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到目前中国法院、 仲裁机构的案件、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公告体制限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 构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明 书》。

发行人编制的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募 集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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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理核验。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留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上市 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已获得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本次 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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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0 亿元,用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 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三个 募投项目;(2)“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新增了动力电池 前端装配线设备以及光伏和 3C 相关的激光自动化设备,主要是公司的新产品及 新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3)“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 建设内容整体较为一致,公司将前次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 2024 年 6 月;(4)本次募投项目不涉 及环评批复事项,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田亮于 2023 年离职。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 的联系与区别;(2)在前募产能尚未释放、本募与前募产品相似的情况下,实 施“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 否属于重复建设,是否过度融资;(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发 行人现有研发人员数量、场地面积及研发项目情况,前募延期等,说明实施“海 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4)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及募投项目的影响,并结合公司在动力电池、光伏、3C 消费类电子行业等领域掌握的人员、技术、专利储备、客户开拓、在手订单等, 说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相关性及协同性,是否符合募集资金 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5)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后的产能变化情况, 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空间、前募达产后的产能情况、下游需求趋势变 动、行业竞争格局、客户验证及在手订单,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 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6)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 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6)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 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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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第(6)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 地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海目 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表》和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证》;

3、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东省豁 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等相关法规;

4、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 情况的通知》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相关主管部门 对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取得办理环评批复的意见;

5、查阅了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造中 心项目”募投用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以确认土地取得情况;

6、查阅了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 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用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以确认土地取得 情况;

7、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 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事项访谈发行人相关事项负责人并取得访谈笔录;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投项目环评及用地事项的说明。

【回复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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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一)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

1 、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西部激光智能装 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及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均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三十二 专用设备制造业(35)/电子和电 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仅涉及分割、焊接、组装的类别,前述两个募投 项目均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需 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 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无需进行建设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

2 、发行人已取得主管部门对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要环评批复的确认

1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的通知》,确认“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者项 目备案表》《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 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成都工业生产基地资料》收悉,按照《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要求,相关建设内容无需办理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出具了《证明》,确认“根 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东省豁免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中仅组装的情形,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 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登记表,无需经环保部门进行相关审 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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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二)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1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粤(2022)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0016939 号。

2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取得“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 目(一期)”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23)成东不动产权 第 0007682 号。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 造中心项目”及“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募投项目用地。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募投项目用地。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8.2

根据公开资料: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基础、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 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 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事项,说明针对发行人相关 违规事项整改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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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回复:

【核查过程】

针对本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 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2、查阅了公司发布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73) 以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2021-011);

3、查阅了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警示 函相关事项的说明》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场检查 相关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4、查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以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47);

5、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 年半年度报告》,核查公司是否已经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

6、查阅发行人组织财务部、证券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 部门负责人培训记录,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警示函整改事项的说明文件,确认 发行人信息披露问题、募集资金管理问题以及财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的整改情 况;

  • 7、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

8、针对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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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事项分别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并取得访谈 笔录。

【回复意见】

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已经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 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一)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 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中列举了发行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包括信息披露 方面存在的问题、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开立募集资金户未经董事会审批同 意问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部分制度规定不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具体的违规事项及发生 原因如下:

原因如下: 原因如下: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型 问题描述
信息披露
方面
2020 年度业绩快
报信息披露不审
慎2021年4月27
日,你公司披露
《2020 年度业绩
快报更正公告》。
经查,你公司在披
露业绩快报时,未
按照协议约定和
以往年度会计政
策的一惯性对政
未按照协议约定和以往年度会计政
策的一惯性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
理,2020年度业绩快报偏差值较大,
2020 年归母净利润由1.02 亿元调整
为0.77亿元。
发生原因:2017年度,公司获得收益
性政府补助4,900.00万元,公司与补
助发放方签署有合作协议,该协议对
江门海目星项目的投资总额、投产时
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条件进行
了约定,且约定江门海目星若未能达
公司董秘办和财务部门进
一步学习政府补助会计准
则、业绩预报、快报等法规
文件,提高会计报表的质
量,加强与年审会所的沟
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后续业绩预
告未发生更正情形。

7-3-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警示函内容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型 问题描述
府补助进行会计
处理,导致你公司
披露的业绩快报
出现重大偏差。
到前述约定条件,则有义务按比例退
回已兑现的政府补助。经测算,截至
2020年底,公司江门海目星项目已实
际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59.7416%,因
此公司业绩快报测算将2,927.34万元
收益性财政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
应继续秉承谨慎性原则,待投资总额
及投资强度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
条件时,再一次性将该笔收益性财政
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经沟通,公司对
于该项调整不存在分歧。
担保信息披露不
准确,你公司及子
公司对子公司的
担保均为连带责
任担保,但你公司
在2020 年年报中
将相关担保类型
披露为一般担保,
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
项、第十四点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二)担保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对
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05亿元,披露
的担保类型均为一般责任担保,经查
阅相关担保条款,上述担保类型应为
连带担保责任而非一般责任担保。
发生原因:公司上市时间较短,工作
人员不熟悉信息披露系统,未注意到
该处有下拉选项,因操作失误导致披
露不准确。
公司董秘办全体人员认真
学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
一步熟悉定期报告申报软
件或文档,杜绝出现类似错
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后续定期报
告未发生此类错误。
财务会计
方面
你公司设备类产
品以客户签字或
盖章的验收单作
为收入确认依据;
对个别大客户的
收入确认缺少客
户签字或盖章的
验收单。
个别大客户的收入确认缺少客户签
字或盖章的验收单。
发生原因:该客户自2019 年起,不
再提供纸质验收单据,公司通过客户
EP系统查看付款申请单据,依据客户
付款,即验收款判断确认收入。
公司组织财务部认真学习
财务管理制度,后续严格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中关于收入确认
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控管
理,完善内控制度,保证会
计处理的准确性。

7-3-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警示函内容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型 问题描述
个别客户收入确
认存在滞后情况。
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滞后情况。
发生原因:个别客户验收单签署日期
为12月份,由于验收单据流转需时,
未能在年底关账前将单据送达财务,
该收入确认在次年一季度,经统计,
该类情况数额较小。
公司已加强财务与各业务
部门间的沟通,对财务及业
务相关人员进行收入确认
会计政策的培训,严格执行
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加强
内控管理,完善内控制度,
财务部门做好复核工作,杜
绝收入滞后确认。
此外,你公司对部
分长期挂账的逾
期应收账款未单
独测算减值。
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仅按照账龄计提,
对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风险的几笔
应收账款,未单项计提信用减值准
备。
发生原因: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仅按照
账龄计提,对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风
险的应收账款,未充分评估风险并单
项计提减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现场检查存在存款
风险应收账款已完成
95.77%回款,剩余未回应收
款已100%计提坏款准备。
公司财务部门已深刻分析
上述问题原因,并将持续监
控应收账款特别是逾期的
应收账款,加强应收账款催
收,对有明确迹象显示不可
收回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
信用减值。
开立募集
资金专户
未经董事
会审批同
你公司设立募集
资金专户未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不
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
的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未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发生原因: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制度学习不到位,未按照相关制
度实施。
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
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
员认真学习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并严格执行。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
议案》,董事会指定已开立
的账户为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

7-3-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警示函内容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型 问题描述
其他方面 此外,你公司还存
在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不规范、部
分制度规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记录不完整等
问题。
1、相关责任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及未在内幕
信息登记格式档案上签字确认。未及
时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修订)》
修订公司相关制度。
2、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修
订)》及时更新。
3、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记录不规
范,未完整记录相关人员发言要点。
发生原因:公司当时处于上市初期,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登记
管理相关规则、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记录要求的理解仍处于不断学习
的过程中,对于监管部门下发的最新
监管要求理解不到位,在内幕信息登
记管理、内控制度修订、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记录相关事项上出现疏
漏。
公司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规,
并实施如下整改政策:
1、公司于2021 年8 月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议案》,内幕
知情人登记档案根据制度
要求完善。
2、于2021 年8 月30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
案》,相关制度的修订均是
当时依据最新法规更新,详
见2021年8月31日相关公
告。
3、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全体人员已认真学习《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规文件,
今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
展工作,强化对“三会”资
料的各环节管理,确保“三
会”会议资料的规范性、完

7-3-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警示函内容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型 问题描述
整性。同时,公司将在今后
工作中不断强化内外培训,
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促进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后
续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过程中,严格按照相
关规范履行职责,提高“三
会”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二)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截至 2021 年末,发行人已对上述监管函件完成整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 求或处罚、处分等,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公告、说明,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 定及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函件的要求,逐项落实相关监管意见,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完成后,后续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或处罚、处分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该报告鉴证结论为:“海目星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

7-3-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与 其实际情况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在本所律师 专业所能判断的范围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健 全且有效执行。

【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 改,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7-3-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 picture [416 x 10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晓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妍婧
----- End of picture text -----

经办律师:

张晓枫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层,邮

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7-3-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233 x 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声明事项........................................................................................................................ 3 释 义.......................................................................................................................... 4 第一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更新..................................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38 十二、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4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3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5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46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 47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47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8.2............................................................................ 50

7-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海目星”)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 宜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7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 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出具《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的变化,本所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 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7-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次发行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最近三年、报告期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发行人、公司、海目星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盛世海康 南京盛世海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成都市盛世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海合恒辉一号 盐城海合恒辉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海合恒辉二号 盐城海合恒辉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玖瑞懋业 深圳市玖瑞懋业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昇海懋业商
贸有限公司)
江苏海目星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广州海目星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海星智造 深圳市海星智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鞍山海目星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海目星联盛 江苏海目星联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海目星金宇 常州市海目星金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与行智能 深圳与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星能懋业 江苏星能懋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意大利海目星 Hymson Italy S.R.L.
美国海目星 Hymson USA, Inc.
海目星香港公司 Hymson Hong Kong Limited
新加坡海目星 HYMSON SINGAPORE PTE. LTD.
荷兰海目星 Hymson (Netherlands) B.V.
德国海目星 Hymson Germany GmbH
瑞士海目星 Hymson Switzerland AG
海目星金宇株式会社 Hymson JY Korea
众山精密 广州众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海目星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

7-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光显科技 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海目星光电 深圳市海目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聚龙海目星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长荣海目星 常州市长荣海目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蓝海机器人 广州蓝海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海目芯微电子 深圳市海目芯微电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蓝海秦工 陕西蓝海秦工科技有限公司
爱智时代投资 深圳市爱智时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豫教育 深豫教育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江苏动力 江苏动力及储能电池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蜂巢铃轩 景德镇蜂巢铃轩新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蜂巢能源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蓝思科技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蓝思 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腾泰农业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添智工艺品 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国华光电 深圳市国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
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法

7-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审核问询函》 上交所于2023 年7月12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
证科审(再融资)〔2023〕173号)
《募集说明书》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
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章程》 公司现行有效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8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报告期末 2023年12月31日
补充核查期间 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7-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 文

第一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及授权 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的决议,决议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2022 年 11 月 28 日,发 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原方案中第九项“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进行调整,调整了“西部总部及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项目名称 和拟投资总额。

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量 进行调整,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拟投资总额及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 为 51,430.00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 196,430.00 万元,具体 调整后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6,43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一期)
120,000.00 90,000.00
2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70,000.00 5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1,430.00 51,430.00
合计 241,430.00 196,430.00

同时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仍在办理中,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相关 工作顺利推进,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7-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前 次有效期届满后均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上述有关募投项目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已获得上交 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01,726,500 元变更为 203,962,000 元外,主体资格方面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股票具有同等权利,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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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事项作出了决 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1)根据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4 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及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0 号《审计报告》,立信已经就发行人 2023 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 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0 号《审计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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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注册地所属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提供的公 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公开信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2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6,43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120,000.00 90,000.00
2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70,000.00 5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1,430.00 5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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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合计 241,430.00 196,430.00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3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八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5 、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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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仍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 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截至报告期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 立”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均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独 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 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 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1 盛世海康 39,095,550 19.17
2 海合恒辉一号 14,291,250 7.01
3 海合恒辉二号 12,234,000 6.00
4 詹珊玉 2,939,152 1.44
5 国寿安保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分红险-国寿安保基金
国寿股份均衡股票型组合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可供出售)
2,536,655 1.24
6 赵盛宇 2,520,450 1.24
7 国信蓝思 2,505,216 1.23
8 聂水斌 2,442,482 1.20
9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
账户
2,316,570 1.14
10 上海隽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隽贤 2,102,586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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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二期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二)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截至报告期末,赵盛宇 直接持有发行人 1.24%的股份,持有盛世海康 80.264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 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合恒辉一号 92.3486%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 人,持有海合恒辉二号 9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因盛世海康、 海合恒辉一号、海合恒辉二号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19.17%、7.01%、6.00%的股 份,赵盛宇通过控制上述三个合伙企业间接控制发行人 32.17%的表决权。赵盛 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实际控制发行人 33.41%的表决权。除赵盛宇以外的其他 股东均不能单独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其相互间亦不存在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的关联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赵盛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 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此外,赵盛宇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 方针和决策、业务运营有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更,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持有发行人股份。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巨 潮资讯网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发生变化的主要情况如 下:

1、注册资本增加至 203,962,000 元。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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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出具的《证券变 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子第一个归属期共 223.55 万股的股份登记工作。归属股票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上市流通。公司股份总数由 201,726,500 股增加至 203,962.000 股。鉴于 此,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 203,962,000 元。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 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2023 年 11 月 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22309052068),对上述事项予以变更登记。

2、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激励计 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2 月 28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5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6.3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396.2 万股的 2.3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赵 盛宇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6.10 元,其余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每股 18.77 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

发行人将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办理股份登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正在实施过 程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份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风 险。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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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 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 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 生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除新增如下业务资质外,发行人及 子公司其他主要业务资质均未发生变更。

主体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备案日期 有效期 颁发单位
江苏海
目星
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
GR2023320142
53
2023.12.13 至2026.12.12 江苏省科学
技术厅、江苏
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
江苏海
目星
能源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04123En20056
R0
2023.07.14 至2026.07.13 华测认证有
限公司
江苏海
目星
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04123S30112R
0M-2
2023.08.10 至2026.08.09 华测认证有
限公司
江苏海
目星
信息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
证书
IS27-2020-007
4-4
2023.12.01 至2025.10.31 TÜV SÜD管
理服务有限公
江门海
目星
信息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
证书
IS27-2020-007
4-2
2023.12.01 至2025.10.31 TÜV SÜD管
理服务有限公
江门海
目星
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04123S30112R
0M-1
2023.08.10 至2026.08.09 华测认证有
限公司
与行智
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HIC233119 2023.12.29 至2026.12.28 深圳华凯检
验认证有限
公司
与行智 质量管理体 HIC233118 2023.12.29 至2026.12.28 深圳华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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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系认证证书 验认证有限
公司
海目星 信息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
证书
IS27-2020-007
4
2023.12.01 至2025.10.31 TÜV SÜD管
理服务有限公
海目星 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04123S30112R
0M
2023.08.10 至2026.08.09 TÜV SÜD管
理服务有限公
海目星 高级认证企
业证书
672996971001 2023.12.27 至2028.12.26 中华人民共和
国深圳海关
海星智
软件产品证

RC-2023-0768
2023.07.05 至2028.07.04 中国软件行业
协会
海星智
国家鼓励的
软件企业证

ERQ-2023-029
0
2023.07.07 至2024.07.06 中国软件行业
协会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美国海目星、意大利海目星、 海目星金宇株式会社、海目星香港公司、新加坡海目星、荷兰海目星、德国海目 星、瑞士海目星八家境外下属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 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境外下属公司财务情况 说明等资料,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比例均较低。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境外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 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83,612.66 万元、393,621.82 万元、459,893.19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53%、95.88%、95.7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 突出。

(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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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的事由;发行人的业务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合法开展经营,具备经营所需的资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 法律障碍。

(七)财务性投资

1、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 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 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围绕产业 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 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 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 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对类金融业务作出了说 明: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外,其他从事 金融活动的机构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 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 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 径。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 性投资情况

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决议。除爱智时代投资和蜂巢铃轩投资外,自本次发 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 施投资非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 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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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 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对爱智时代投资和蜂巢铃轩投资属于财务性 投资,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发行人 对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实缴以及尚未实缴出资的金额 3,570.00 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具体如下:

(1)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投资与主业无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发行人对爱智时代投资属于财 务性投资,2021 年度已实缴出资 30.00 万元,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规定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 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发行人合计拟实缴出资 100.00 万元,2023 年 9 月 11 日,发 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六个月起至今实缴以及尚未实缴出资的金额 70.00 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 除。

(2)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对外拆借资金的情形。

(3)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4)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5)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存在 购买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情形,所购买的该等产品是在确保主营业务日常运 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股东回 报,在严格保证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前提下购买的短期、中低风险产品。该等产品 具有持有周期短、收益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因此,公司购买的大额存单、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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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构性存款等不具有“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特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7)权益工具投资

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公告《关于自愿披露公司参与认购产业投资基金份 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拟出资 3,500 万元用于认购蜂巢铃轩的 份额。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完成对于其的资金出缴。公司对蜂巢铃 轩的投资属于战略性股权投资,不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打算短期内交易, 且公司对其不存在重大影响,因此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下列报。

蜂巢铃轩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及智能汽车 相关领域的投资,公司通过该产业基金对储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进行投资,寻 求锂电新能源领域业务层面的合作或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在技术、业务、 渠道等上形成协同效应,属于围绕公司业务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开展 的产业投资。

蜂巢铃轩出具了关于投资方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基金未来将按照合伙 协议所约定的投资目的及投资范围使用资金,本基金的投资资金将围绕新能源汽 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及智能汽车相关领域的投资进行,同时保证 相关产业投资将始终围绕海目星及其他合伙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 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将投向具有在产业方向、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诸方面具有 综合优势并与海目星及其他合伙人具备产业协同的企业。

发行人对蜂巢铃轩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发行人对其出资的 3,500.00 万元于 2023 年 3 月完成,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规定的“本次发行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范畴。 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发行人对蜂巢 铃轩的出资额 3,500.00 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8)其他投资情况

2023 年,公司对长荣海目星补充实缴投资款 1,029.00 万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长荣海目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704.91 万元。长荣海目

7-3-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星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零部件业务,包括机架产品及模组等。常州长荣海目星建 成投产后,将具备较强的加工制造能力,能够承接各类装备加工制造业务,与公 司在零部件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保障相关零部件的质量及供应稳定性和及时性, 优化供应链管理体系。

发行人参股长荣海目星系为加强产业链合作及业务协同开展的产业链相关 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 3、公司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 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的相关会计项目明细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主要内容 是否属于财
务性投资
1 货币资金 105,860.93 银行存款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6,283.81 结构性理财产品
3 其他应收款 4,504.74 押金保证金
4 其他流动资产 36,958.96 待抵扣进项税、大额存单、预缴所
得税及待摊费用
5 长期股权投资 7,574.26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
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部分属于
5-1 蓝海机器人 3,981.05 详见本部分之“(七)”之“2、自本
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
性投资情况”
5-2 爱智时代 29.99
5-3 海目芯微电子 1,565.67
5-4 蓝海秦工 -
5-5 长荣海目星 1,704.91
5-6 江苏动力 292.64
6 其他权益工具投
5,500.00 蜂巢铃轩(财务性投资)、众山精
部分属于
6-1 蜂巢铃轩 3,500.00 详见本部分之“(七)”之“2”
6-2 众山精密 2,000.00
7 其他非流动资产 13,331.63 银行大额存单
  • 注:2023 年 12 月末公司对蓝海秦工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 0,主要系发行人尚未对其实缴

  • 出资所致。

(1)货币资金

7-3-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1231
库存现金 8.96
银行存款 60,183.98
其他货币资金 45,667.99
合计 105,860.93

2023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105,860.93 万元。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银 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涉及财务 性投资。

(2)交易性金融资产

2023 年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123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6,283.81
其中:结构性理财产品 6,283.81
权益工具投资 -
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合计 6,283.81

2023 年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 6,283.81 万元,主要为结构性 理财产品,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3)其他应收款

2023 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性质分类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20231231
押金保证金 4,481.46
备用金 51.18
应收暂付款 600.11
其他 16.32
账面原值小计 5,149.08
减:坏账准备 644.34
合计 4,504.74

7-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员工备用金以及应收暂付款等,不涉及 财务性投资。

(4)其他流动资产

2023 年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 36,958.96 万元,主要为待抵扣进项税、 大额存单、预缴所得税及待摊费用,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2023 年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 20231231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蓝海机器人 3,981.05
长荣海目星 1,704.91
海目芯微电子 1,565.67
爱智时代 29.99
江苏动力 292.64
合计 7,574.26 -

除爱智时代投资外,发行人与上述投资对象均具备产业链协同背景,对上述 对象的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的产业投资。发行人对爱智时代投资属于财务性 投资,2021 年度已实缴出资 30.00 万元,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规定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 务性投资金额。发行人合计拟实缴出资 100.00 万元,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起至今实缴以及尚未实缴出资的金额 70.00 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6)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023 年末,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1231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众山精密 2,000.00
蜂巢铃轩 3,500.00
合计 5,500.00 部分属于

2023 年末,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为 5,500.00 万元,分别系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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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蜂巢铃轩、众山精密的投资。发行人对蜂巢铃轩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发行人对蜂巢铃轩的认 缴出资额人民币 3,500.00 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7)其他非流动资产

2023 年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为 13,331.63 万元,为预付设备款和银行大 额存单,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额存单,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额存单,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1231
预付工程设备款 2,514.54
银行大额存单 10,817.09
合计 13,331.63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决 议日前 6 个月内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 务性投资金额。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仍为赵盛宇。

  • 2 、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

  • 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更;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聂水斌因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共 223.55 万股的股份登记工作完成,其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比例自 5.01%被动稀释至 4.98%,不再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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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 他企业除下列变更外,未发生其他变更。

关联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南京翰科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设立)
南京盛世海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股50%的企业

4 、发行人的子公司、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1 家控股

子公司及 8 家参股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江苏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 成都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3 江门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4 光显科技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5 广州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6 海目星联盛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7 海星智造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8 海目星金宇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9 鞍山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0 玖瑞懋业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1 海目星光电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2 与行智能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3 星能懋业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4 海目星金宇株式会社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5 美国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6 意大利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7 海目星香港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8 新加坡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9 荷兰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0 德国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1 瑞士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2 长荣海目星 发行人参股企业

7-3-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23 江苏动力 发行人参股企业
24 蓝海机器人 发行人参股企业
25 海目芯微电子 发行人参股企业
26 蓝海秦工 发行人参股企业
27 爱智时代投资 发行人参股企业
28 蜂巢铃轩 发行人参股企业
29 众山精密 发行人参股企业

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因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换 届,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重 要职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如下:

要职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如下:
关联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深圳市国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新任董事ZHOU GUOFU(周国富)
控制的企业
国桂光显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中荷智慧港(肇庆)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易派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Borda B.V.(荷兰)
火丁智能照明(广东)有限公司 发行人新任董事ZHOU GUOFU(周国富)
担任董事的企业
深圳市敏思雅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新任副总经理曾长进控制的企业
  • 6 、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7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无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7-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 、除上述已列示企业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新增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深圳市科雷特能源管理软件有
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梁辰父亲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的企业
2 深圳市科雷特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梁辰父亲担任董事的企业
3 深圳市世纪新泰达电子有限公
发行人副总经理梁辰父亲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4 江西省亚威电子公司(吊销未
注销)
发行人副总经理梁辰父亲控制的企业

9 、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重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曾经存在的其他 重要关联方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涉及的相关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均列为公司曾经的关联方。

其他新增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深圳市光泓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ZHOU GUOFU(周国富)间接控制的企业
(2023年6月注销)
2 小谷光电科技(广东)有限公
董事ZHOU GUOFU(周国富)间接控制的企业
(2023年6月注销)
3 苏州翼宝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ZHOU GUOFU(周国富)控制的企业(2022
年12月注销)

10 、其他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其他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更。

7-3-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销售关联方的公司所生产的设备、 向关联方购买货物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方为公司担 保。

1 、采购商品 / 接受劳务

(1)报告期内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1)报告期内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1)报告期内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1)报告期内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1)报告期内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1)报告期内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2022 2021
腾泰农业 大米、礼品米 46.86 41.09 34.02
蓝海机器人 腔体焊接组件 142.02 1,369.73 4.69
蓝海秦工 线性滑轨等 57.69 26.89 2.72
长荣海目星 机加钣金件等 432.00 - -
合计 678.58 1,437.71 41.44
占当年(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0.18% 0.39% 0.02%

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 41.44 万元、1,437.71 万元和 678.58 万元,除 2022 年外,其他年份关联采购金额总体较低。2022 年,公司向蓝海机 器人采购腔体焊接组件,主要系公司业务拓展迅速,相关物料需求增加。

(2)因 2023 年 12 月董事会换届追认关联方及关联采购情况

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 Guofu Zhou(周 国富)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鉴于 Guofu Zhou(周国富)为国华光电的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追认国华光电为公司关联方。

2023 年 10 月,海目星下属子公司光显科技与国华光电签署《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前已取得由宇威国际资产评估(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 收购涉及国华光电持有的 11 台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宇威评报字[2023]第 056 号),纳入评估范围的 11 台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共 计为 1,080.8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026.68 万元。《采购合同》为光显科技向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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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光电购买生产设备,包括 11 台设备,交易价格总计为 1,160.16 万元(含税), 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设备已根据合同约定交货,待完成最终验 收,光显科技已向国华光电支付 30%的预付款与 30%的到货款,符合合同约定 的付款进度。

鉴于上述情形,公司对上述交易确认为关联交易并进行追认,并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 Guofu Zhou(周国富)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关于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90)。综上,公司已履行了因追认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追认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定价公允,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 大依赖。

2 、出售商品 / 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2022 2021
蓝思科技 销售激光打标机/曝光机等
设备及配件等
- 139.74 40.28
长荣海目星 销售钣金激光切割设备、配
件等
0.10 169.26 -
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
销售激光打标机配件 - - 0.36
海目芯微电子 销售黄光生产线及配件等 96.46 63.45 374.19
广东海高激光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
销售激光器 13.81 - -
合计 151.78 372.45 414.84
占当年(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0.03% 0.09% 0.21%

注 1:2021 年内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为 5%以下,2022 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关联方,公司 2023 年向其销售金额为 703.46 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 414.84 万元、372.45 万元和 151.78 万元,整体交易金额较小。

7-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 、受托管理 / 承包情况

无。

4 、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2022
长荣海目星 房屋出租 199.95 56.53
广东大湾激光智能装备产业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 27.41 -
常州市昇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 8.91 -
广东海高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 5.09 -
合计 241.36 56.53

5 、关联担保

报告期各期,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担保方向公司提供担保 的关联担保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年份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2023年 赵盛宇 5,000.00 2022/10/24 2027/3/3
赵盛宇 6,000.00 2023/1/9 2025/1/9
赵盛宇 10,000.00 2023/9/18 2024/8/20
2022年 赵盛宇 1,000.00 2022/4/19 2023/10/16
赵盛宇 4,731.00 2019/7/23 2028/11/8
2021年 赵盛宇 4,300.00 2021/3/31 2022/1/31
赵盛宇 45.00 2018/4/26 2023/4/21
赵盛宇 2,050.00 2019/8/5 2024/7/20
赵盛宇 1,548.00 2020/1/16 2024/12/20
赵盛宇 1,100.00 2021/4/26 2022/4/20
赵盛宇 1,862.00 2021/4/26 2024/4/20
赵盛宇 2,000.00 2021/7/14 2022/6/20

注:2021 年的关联担保相应主债权都已履行完毕,2022 年担保金额为 4,731.00 万元的对应 债务已提前偿还。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担保有利于公司增强融资能力,对于公司经营状况不 造成负面影响。此外,由于关联担保金额较小,对于公司独立性不造成负面影响, 也不构成对于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依赖。

7-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6 、关联方资金拆借

无。

7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2022 202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147.93 1,096.88 1,030.47

8 、其他关联交易

无。

9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应收账款
长荣海目星 50.35 2.52 117.65 5.88 - -
蓝思科技 - - 217.68 114.43 241.42 117.56
海目芯微电子 61.04 3.10 2.19 0.11 76.70 3.83
广东大湾激光智能装备产业有限公
13.60 0.68 - - - -
广东海高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5.58 0.28 - - - -
常州市昇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33 0.12 - - - -
合计 132.91 6.70 337.52 120.42 318.12 121.40
合同资产
长荣海目星 8.75 0.88 - - - -
蓝思科技 - - 9.91 0.50 - -
合计 8.75 0.88 9.91 0.5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国华光电 696.09 - - - - -
合计 696.09 - - - - -
  • 注:2021 年内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降为 5%以下,2022 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关联方。2023 年末公司对其应收账款余额

7-3-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为 761.39 万元。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应付账款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1.93 1.93
蓝海机器人 20.12 406.61 1.72
蓝海秦工 19.86 29.61 2.72
长荣海目星 339.95 - -
合计 379.93 438.15 6.37
其他应付款
广东大湾激光智能装备产业有限
公司
2.32 - -
王韫韬 0.06 - -
合计 2.38 - -
合同负债
蓝思科技 - - -
海目芯微电子 - - 334.58
合计 - - 334.58

注:2021 年内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降为 5%以下,2022 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关联方。2023 年末公司对其合同负债为 3.08 万元。

10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说明

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回 避制度等事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审议程序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除下列变化外,《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部分披露的发行人主要财产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土地使用权

7-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人 土地使用权
证编号
位置 面积
m2
使用权
类型
用途 终止
日期
他项
权利
成都海
目星
川(2023)成东
不动产权第
0007682号
成都东部新区
石板凳街道莲
花堰社区5、
6、7、8组
112,823.78 出让 工业
用地
2073.
07.19

(二)房屋所有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房屋所有权 具体情况如下:

所有权人 所有权证编号 位置 面积
m2
用途 他项
权利
江门海目星 粤(2024)江门市不动
产权第0010507号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
镇堡莲大道88号
138,221.33 工业

注:该房屋为原编号粤(2022)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016939号土地之上新建房产,已于 2024年2月22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房屋租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新

增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2 租赁期间 用途
1 海目星 深圳市伯乐成
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
澜高新园区科姆
龙科技园B栋26、
13-16楼
15,504.00 2024.01.01
-2025.12.31
办公研
2 海目星 深圳翰宇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翰
宇创新产业大楼
B栋801、901、
1001层
2,800.00 2024.01.01
-2025.12.31
办公研
3 江门海
目星
江门市南坤物
业管理有限公
江门市蓬江区棠
下镇莲塘村江沙
示范园区3号留
用地35号地2#
厂房
3,296.00 2023.11.01
-2024.10.31
生产经
4 海目星 宋晶 郑州市航空港区
郑港街道办事处
中建*雲西苑12
101.00 2023.07.01
-2025.06.30
商用

7-3-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2 租赁期间 用途
号楼1单元103室
5 海星智
深圳瀚宇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翰
宇创新产业大楼
B栋802、902
2,000.00 2024.01.01
-2025.12.31
办公研
6 光显科
汇深企业运营
管理(佛山)
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桂
城街道三山新城
科能路10号YGA
科技产业中心B
区5号楼首层户
外钢结构设备平
台区域
500.00 2023.08.01
-2028.10.31
放置厂
房设备
使用
7 海目星
香港公
TOP RAY
ENTERPRISE
S LIMITED
(加亮企業有
限公司)
尖沙咀東部康宏
廣場(1994)科學
館道1號07/F13
(Unit 13 on 7th
Floor Seapower
Tower Concordia
1 Science Museum
Road Kowloon)
101.36
(1,091平
方呎))
2023.11.13
-2025.11.12
写字楼
8 美国海
目星
Clyde
Investors, L.P.
565 Clyde
Avenue, Suite 600
Mountain View,
CA 94043
175.40
(1,888squar
e feet)
2023.07.15
-2025.07.31
办公
9 与行智
深圳眼千里科
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区玉
塘街道长圳社区
长兴科技工业园7
栋眼千里工业园
厂房
1,500.00 2022.06.24
-2025.04.15
生产经
10 与行智
深圳市观海听
澜科技创新有
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
湖街道观城社区
大和工业区28号
厂房1楼、2楼半
4,100.00 2023.08.21
-2025.08.21
办公、
生产、
仓库、
宿舍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下 1 处租赁房屋涉 及退租: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退租面
积(m2
退租时
原用途
1 海目星 深圳华科育成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 1,413.92 2023.11. 办公研

7-3-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退租面
积(m2
退租时
原用途
科技开发有限
公司
金融与现代服务业
基地内清平高速与
平大路交叉口东南
侧中科谷产业园第6
栋第15层房屋
01

(四)发行人的商标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4 项注册商标,

具体如下:

序号 注册号 商标标识 有效期限 核定
类别
取得
方式
权利人 申请
1 68232324 2023.08.21
-2033.08.20
9 原始
取得
光显科
中国
2 68233969 2023.05.14
-2033.05.13
12 原始
取得
光显科
中国
3 68249022 2023.10.21
-2033.10.20
42 原始
取得
光显科
中国
4 68503587 2023.09.07
-2033.09.06
7 原始
取得
与行智
中国

(五)发行人的专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233 项专利所有 权,具体如下:

1、发明专利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专利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地
1 20231116
94405
纠偏过辊装置 发明
专利
2023.09.12 江苏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 20231122
00775
隔膜压板机构及
叠片机
发明
专利
2023.09.21 江苏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 20231129
25642
隔膜压板机构及
叠片机
发明
专利
2023.10.08 江苏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 20231044
00110
一种电池入壳一
体机及其控制方
发明
专利
2023.04.21 江门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 20211041
95460
基于灵敏度迭代
步长规划的运动
学标定方法及标
定系统
发明
专利
2021.04.19 海目星 继受
取得
中国
6 20231078
96669
匀流组件和涂布
烘箱
发明
专利
2023.06.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 20231079
11423
热压整形设备 发明
专利
2023.06.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 20231080
15131
电芯加热组件、电
芯加热装置及电
芯热压设备
发明
专利
2023.07.0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 20231119
11638
电芯加热装置以
及方法
发明
专利
2023.09.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 20171042
81633
一种电芯极片激
光切割方法和设
发明
专利
2017.06.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1 20171054
77773
一种齿面压痕装
发明
专利
2017.07.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 20171054
82339
一种激光切割装
发明
专利
2017.07.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3 20171054
83011
一种吸膜及热熔
机构以及绝缘膜
上料、热熔和转移
机构
发明
专利
2017.07.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 20171054
8305X
一种用于电芯包
膜、热熔及贴胶的
自动流水线
发明
专利
2017.07.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5 20171112
62745
一种可实现定点
切入、定点切出的
切割装置及切割
设备
发明
专利
2017.11.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 20171112
80832
一种连续辊切零
废料边的机构及
激光切割设备
发明
专利
2017.11.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7 20171112
8000X
一种连续平面切
割零废料机构及
激光切割设备
发明
专利
2017.11.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8 20181028
40172
一种软包电池的
抽气封装机及软
包电池的抽气封
装方法
发明
专利
2018.04.0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9 20221022
68512
超声波裂片方法
及裂片装置
发明
专利
2022.03.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0 20221083
34024
换卷接带模组、换
卷自动接带机构、
卷绕设备及生产
线
发明
专利
2022.07.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1 20221076
64154
一种FeCuAl合
金、及其制备方法
及烙铁头
发明
专利
2022.07.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2 20221076
7087X
一种FeCrAlNiCu
合金及其制备方
法及烙铁头
发明
专利
2022.07.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3 20231054
89174
电芯加热装置与
方法
发明
专利
2023.05.1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4 20231063
93484
电池极片烘干系
发明
专利
2023.06.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5 20221149
88073
一种锂电池切叠
装置
发明
专利
2022.11.28 与行智能 继受
取得
中国
26 20171054
83045
一种电芯包膜方
法和包膜机构
发明
专利
2017.07.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7 20171063
10471
压线装置 发明
专利
2017.07.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8 20171063
21936
一种线圈包铜箔
设备
发明
专利
2017.07.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9 20181002
15641
一种激光软钎焊
设备
发明
专利
2018.01.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0 20181052
82712
用于皮秒种子激
光脉冲的环形腔
放大装置
发明
专利
2018.05.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1 20181051
96172
一种皮秒激光双
程两级放大装置
发明
专利
2018.05.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2 20171054
77805
一种用于极片成
型的激光切割模
发明
专利
2017.07.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实用新型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专利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地

7-3-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 20222359
09452
电芯夹具 实用
新型
2022.12.30 江苏海目
原始
取得
中国
2 20232107
23302
一种抚极耳装置
及极片切极耳设
实用
新型
2023.05.06 江苏海目
原始
取得
中国
3 20232121
3210X
AGV顶升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5.18 江苏海目
原始
取得
中国
4 20232121
71369
一种随动型激光
清洗机的除尘口
结构
实用
新型
2023.05.17 江苏海目
原始
取得
中国
5 20232121
71458
锂电池夹具的运
输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5.18 江苏海目
原始
取得
中国
6 20232125
0173X
一种整体型激光
清洗除尘机构
实用
新型
2023.05.23 江苏海目
原始
取得
中国
7 20232132
46818
一种水冷夹具 实用
新型
2023.05.29 江苏海目
原始
取得
中国
8 20232165
48966
除尘组件及激光
清洗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6.27 江苏海目
原始
取得
中国
9 20232166
46780
除尘管道组件以
及激光清洗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6.27 江苏海目
原始
取得
中国
10 20232118
89038
一种电芯极耳与
转接片焊接工装
实用
新型
2023.05.17 江门海目
原始
取得
中国
11 20232092
60634
一种铝壳搬运装
实用
新型
2023.04.21 江门海目
原始
取得
中国
12 20232033
06282
横梁结构及激光
切割机
实用
新型
2023.02.24 江门海目
原始
取得
中国
13 20222170
57632
电芯入壳工装 实用
新型
2022.07.0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 20222170
96798
锂电池装配生产
线
实用
新型
2022.07.0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5 20222170
98971
动力电池动态装
配系统
实用
新型
2022.07.0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 20222271
4161X
一种组装治具 实用
新型
2022.10.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7 20222285
4563X
一种电芯上料结
实用
新型
2022.10.2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8 20222286
98461
一种极耳折弯机
构及电池装配生
产线
实用
新型
2022.10.2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9 20222288
73066
一种激光焊接的
辅助压力机构
实用
新型
2022.10.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0 20222289 一种电池焊接定 实用 2022.10.28 海目星 原始 中国

7-3-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71X 位装置 新型 取得
21 20222299
88993
激光焊接夹具装
置及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11.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2 20222302
41435
激光加工组件及
激光切割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11.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3 20222309
23913
一种微量喷胶系
统及贴片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1.1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4 20222316
27334
一种组合治具 实用
新型
2022.11.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5 20222320
7889X
一种涂布机及其
气浮辊
实用
新型
2022.11.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6 20222321
69865
烘干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1.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7 20222336
18359
一种电芯卧式入
壳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2.1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8 20232007
9096X
一种回转式取放
机械手机构及具
有取放机械手的
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1.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9 20232008
02242
加热线圈组件、电
磁感应加热线圈
及电池电芯加热
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1.1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0 20232008
02702
电芯加热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1.1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1 20232008
04549
电芯加热线圈及
电芯加热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1.1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2 20232014
63880
无线通讯控制系
实用
新型
2023.01.1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3 20232017
04389
电芯烘烤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1.1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4 20232017
04410
电芯加热装置以
及电芯生产加工
系统
实用
新型
2023.01.1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5 20232019
23348
线圈骨架及加热
线圈
实用
新型
2023.01.1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6 20232023
1742X
激光光路整合装
置、电子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1.1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7 20232027
32812
一种旋转定位机
实用
新型
2023.01.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8 20232031
10898
一种动态移载系
实用
新型
2023.02.2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9 20232031
11585
一种电池移载装
实用
新型
2023.02.2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0 20232031
11674
一种锂电池焊接
载具的旋转、定位
机构及生产系统
实用
新型
2023.02.2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1 20232031
12304
一种锂电池焊接
载具及生产系统
实用
新型
2023.02.2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2 20232031
13612
一种电池焊接生
产线
实用
新型
2023.02.2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3 20232031
15548
一种电池焊接用
定位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2.2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4 20232033
55202
降噪线圈骨架、加
热线圈及加热装
实用
新型
2023.02.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5 20232033
58677
铁芯组件及加热
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2.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6 20232037
66553
一种入壳压装生
产线
实用
新型
2023.02.2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7 20232037
67804
一种对中夹紧机
构及入壳压装载
实用
新型
2023.02.2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8 20232037
92632
一种移载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2.2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9 20232039
95904
一种压装定位机
构及入壳压装载
实用
新型
2023.02.2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0 20232040
47641
一种预焊装置及
电池制作系统
实用
新型
2023.02.2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1 20232042
26957
一种钢扣电池镍
片焊接装置及设
实用
新型
2023.02.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2 20232042
37650
薄膜展平机构和
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2.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3 20232043
85582
一种电芯测厚输
送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4 20232043
85667
一种电芯称送装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5 20232043
85718
一种电池超声波
焊接输送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6 20232043
91795
一种PCB数控钻
孔机
实用
新型
2023.02.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7 20232044 卡槽式骨架及加 实用 2023.02.28 海目星 原始 中国

7-3-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67366 热线圈 新型 取得
58 20232044
87976
一种钢扣环形贴
标装置及电池加
工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2.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9 20232045
2339X
一种五轴联动擦
胶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2.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0 20232045
81569
一种焊点擦拭装
实用
新型
2023.02.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1 20232049
48826
一种复合极片叠
片结构及叠片装
实用
新型
2023.03.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2 20232049
84733
一种辊式热复合
装置及电池加工
系统
实用
新型
2023.03.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3 20232050
30563
一种载具翻转压
紧装置及载具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4 20232050
56629
一种载具自动翻
转压紧装置及载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5 20232050
58501
一种滚动贴胶装
置及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6 20232050
60041
一种电池氦检装
实用
新型
2023.03.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7 20232051
03916
一种隔板自动插
取装置及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8 20232051
04035
一种载具顶盖无
动力固定装置及
载具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9 20232051
0411X
一种载具清洁装
置及生产线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0 20232051
06238
一种载具绝缘检
测机构及载具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1 20232051
23036
一种极片热复合
装置及热复合系
实用
新型
2023.03.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2 20232051
32196
一种载具极耳整
形装置及载具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 20232051
35508
一种回转式电芯
机械手装置及设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4 20232052
00704
一种顶盖整形装
置及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75 20232052
02127
种极耳整形装置
及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6 20232052
0873X
一种热复合叠片
结构
实用
新型
2023.03.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7 20232052
0880X
一种磁驱式复合
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3.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8 20232052
0922X
一种定位结构、极
片上料结构及锂
电池生产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3.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9 20232054
68703
一种回转式顶盖
机械手装置及设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0 20232057
63615
一种旋转铆接装
实用
新型
2023.03.2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1 20232059
80706
一种极耳焊线装
实用
新型
2023.03.2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2 20232071
05507
电池包焊接压紧
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3.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3 20232074
26207
激光清洗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3.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4 20232074
40276
电池密封钉固定
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3.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5 20232074
64054
一种激光焊接治
具的清洁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3.2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6 20232075
50793
一种清洗焊接一
体治具及焊接设
实用
新型
2023.03.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7 20232076
24528
电芯夹持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3.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8 20232079
64731
电池加压测厚装
置的压板组件
实用
新型
2023.04.0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9 20232081
11651
一种自动除尘的
激光高速切割设
实用
新型
2023.04.0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0 20232082
05841
适用电芯的负压
氦检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4.0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1 20232083
43979
一种电芯加压可
移动压板组件
实用
新型
2023.04.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2 20232083
44153
一种下压板可移
动的电芯加压装
实用
新型
2023.04.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3 20232083 电池加压测厚装 实用 2023.04.07 海目星 原始 中国

7-3-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78732 置的测厚机构 新型 取得
94 20232086
53566
一种负压氦检装
实用
新型
2023.04.0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5 20232087
02596
一种二次拔叉装
实用
新型
2023.04.1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6 20232089
11445
上料组件及电池
加工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4.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7 20232089
46406
一种弹簧压紧密
封注氦机构
实用
新型
2023.04.1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8 20232092
92211
一种电池极柱焊
接机构
实用
新型
2023.04.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9 20232093
59902
打码组件及电池
加工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4.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0 20232093
92582
一种电池焊接装
实用
新型
2023.04.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1 20232093
92968
一种电芯顶盖焊
接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4.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2 20232095
07247
一种电池贴V型
胶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4.1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3 20232096
23445
充电稳压装置及
充电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4.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4 20232096
85263
一种盖板刻码装
实用
新型
2023.04.1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5 20232097
2197X
一种电池极柱激
光焊接机
实用
新型
2023.04.2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6 20232101
41142
电芯感应加热装
置与电芯感应加
热组件
实用
新型
2023.04.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7 20232114
33468
一种穿带装置、烘
箱及涂布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5.1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8 20232115
30858
薄片烘干用风刀
机构和烘箱
实用
新型
2023.05.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9 20232115
59127
烘干装置及极片
加工系统
实用
新型
2023.05.1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10 20232118
30034
风嘴结构、烘干装
置以及涂布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5.1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11 20232122
86216
紫外激光谐振腔、
激光器、及激光加
工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12 20232123
02454
一种圆柱电池载
具及柔性输送装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13 20232123
02702
一种磁悬浮输送
装置及电池生产
线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14 20232123
03847
送料机构及电池
生产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15 20232123
0406X
圆柱电池焊接治
具及焊接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16 20232123
04905
一种夹具、输送载
具、电池转向系统
以及电池加工设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17 20232123
36272
圆柱电池生产线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18 20232123
36484
电芯激光焊接设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19 20232123
36978
一种电池焊接机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0 20232123
3703X
多极耳找正机构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1 20232123
62972
极耳裁切装置及
电池极耳裁切自
动化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2 20232123
70771
电池检测机构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3 20232123
70926
电池封口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4 20232123
71276
一种步进式输送
装置及电池生产
线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5 20232123
73159
一种集流盘上料
机构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6 20232123
74039
除尘组件及电池
加工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7 20232124
20431
一种浮动式载具
及磁悬浮输送装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8 20232124
2181X
一种检测电池焊
接质量的检测装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9 20232124
67758
夹紧装置及圆柱
电池自动化生产
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30 20232124
70337
一种集流盘上料
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31 20232124
70464
拉力检测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5.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32 20232133
08566
收卷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5.2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33 20232140
35655
一种电池承载座
及电池搬运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0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34 20232140
35693
一种电芯搬运治
实用
新型
2023.06.0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35 20232142
81255
翻转夹具和电池
加工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36 20232142
85059
电池加工机构和
电池生产线
实用
新型
2023.06.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37 20232143
15730
圆柱电池端盖安
装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6.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38 20232143
41561
电池组装组件和
电池加工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39 20232143
43872
定位装置及焊接
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6.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0 20232143
56355
焊接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6.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1 20232143
79821
一种电芯的转运
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0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2 20232149
31802
激光焊接除尘装
实用
新型
2023.06.1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3 20232149
38500
一种磁悬浮循环
线流转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1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4 20232149
52847
保护盖取放装置
及激光清洗系统
实用
新型
2023.06.1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5 20232149
66750
除尘结构及顶盖
清洗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1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6 20232149
85465
焊接系统以及生
产线
实用
新型
2023.06.1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7 20232159
21901
除尘罩、电池焊接
装置及生产线
实用
新型
2023.06.2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8 20232159
47333
全自动入壳机 实用
新型
2023.06.2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9 20232159
64038
上料装置及电芯
入壳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6.2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50 20232160
42140
顶盖预点焊装置
及电芯入壳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6.2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51 20232161
61332
电池充放电电路 实用
新型
2023.06.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52 20232161
91982
预热式振镜激光
切割机构及激光
切割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6.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53 20232162
89266
一种用于静电吸
附皮带的导电装
实用
新型
2023.06.2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54 20232162
8950X
一种静电吸附皮
带传输交接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2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55 20232163
07620
一种料盘堆叠上
下料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2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56 20232163
54373
接料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2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57 20232164
08833
一种静电吸附皮
带、传送装置及叠
片机
实用
新型
2023.06.2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58 20232164
11179
一种锂电池夹具 实用
新型
2023.06.2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59 20232165
3197X
一种定位翻转装
实用
新型
2023.06.2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0 20232165
4017X
一种用于mini
LED激光焊接的
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6.2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1 20232165
58489
一种产品测试线 实用
新型
2023.06.2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2 20232167
08170
理线机构及理线
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6.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3 20232167
2566X
一种电芯模组加
压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2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4 20232167
25710
一种电芯模组堆
叠抓手
实用
新型
2023.06.2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5 20232167
25782
一种电芯泡棉抓
手组件
实用
新型
2023.06.2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6 20232167
27472
一种拍照焊接设
实用
新型
2023.06.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7 20232167
44590
一种抽屉式上料
机构
实用
新型
2023.06.2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8 20232167
44660
一种方形电芯贴
膜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2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9 20232167
4475X
一种电芯抓手 实用
新型
2023.06.2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70 20232167
67130
一种双工位焊接
转台及拍照焊接
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6.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71 20232167
6754X
花篮转运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72 20232167
7028X
一种储能测试控
制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2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73 20232167
98834
物料输送机构 实用
新型
2023.06.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74 20232168
70856
物料输送系统和
激光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6.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75 20232170
12956
一种激光加工装
置及极片加工系
实用
新型
2023.06.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76 20232172
84217
负载隔离控制装
置及隔离控制设
实用
新型
2023.07.0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77 20232173
08300
双工位送料组件
和叠片机
实用
新型
2023.07.0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78 20232194
06666
一种柔性针管自
动上料系统
实用
新型
2023.07.2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79 20222252
14508
一种动态变径卷
针及卷绕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09.2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80 20222264
54693
一种激光焊接压
头及激光焊接治
实用
新型
2022.10.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81 20222320
61066
多层热压结构与
多层热压装置
实用
新型
2022.11.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82 20232007
72247
一种载具旋转装
置及载具
实用
新型
2023.01.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83 20232007
84386
一种翻转机械手
装置及具有翻转
机械手的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1.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84 20232005
91203
极片打孔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1.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85 20222320
45557
一种PCB板屏蔽
膜覆膜设备
实用
新型
2022.11.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86 20232020
03314
一种钢扣电池壳
体焊接用的承载
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1.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87 20232043
85578
一种电芯称重装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88 20232043
85597
一种电芯测厚装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89 20232043
85563
一种旋转贴胶设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90 20232054
68614
一种旋转换胶装
置及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3.0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91 20232047
52685
一种电芯贴胶装
实用
新型
2023.03.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92 20232150
02907
集流盘焊接装置 实用
新型
2023.06.12 江门海目
原始
取得
中国
193 20232152
58311
热压设备 实用
新型
2023.06.14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外观设计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专利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
1 20223079
46448
钻孔机(六轴线性
数控钻孔)
外观
设计
2022.11.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 20233001
92590
用于显示屏幕面
板的视觉检测系
统图形用户界面
外观
设计
2023.01.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 20233009
79820
操作台 外观
设计
2023.03.0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 20233028
74503
LED模组检修设
外观
设计
2023.05.1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 20233028
74575
顶盖周边焊切机 外观
设计
2023.05.1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 20233028
7458X
激光巨量焊接机 外观
设计
2023.05.1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 20233028
74594
全自动蓝宝石玻
璃切割机
外观
设计
2023.05.1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 20233009
79801
操作台 外观
设计
2023.03.0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以下 2 项专利的 信息已发生变更: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专利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地
1 20161051
24832
一种电池输送线
发明
专利
2016.06.30 江门海目星 继受
取得
中国
2 20161064
39524
一种全自动电芯
入壳装置
发明
专利
2016.08.08 江门海目星 继受
取得
中国

7-3-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注:上表中 2 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均由海目星转让给江门海目星。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以下 7 项专利已

失效: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日 专利权人 取得
方式
申请地
1 20142039
38438
一种新型焊点不
良指示设备
实用
新型
2014.07.1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 20172081
79042
一种差分信号扩
增电路
实用
新型
2017.07.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 20172081
50044
一种电池拨料定
位装置
实用
新型
2017.07.06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 20172093
78490
精确送锡机构 实用
新型
2017.07.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 20172093
94934
供胶装置 实用
新型
2017.07.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 20172093
77500
扭线设备 实用
新型
2017.07.2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 20143019
53937
激光切割机 外观
设计
2014.06.23 鞍山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六)发行人拥有的著作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90 项著作权, 具体如下:

序号 登记号 作品名称 著作权类型 开发完成
日期
著作权
取得
方式
申请
1 2023SR
0580401
海目星Topcon激
光直掺设备控制
软件V2.00
软件著作权 2022.08.1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 2023SR
0580470
红外皮秒固体水
冷一体机激光器
控制器软件
V3.4.01
软件著作权 2023.01.1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 2023SR
0597936
绿光皮秒固体水
冷一体机激光器
控制器软件
V2.4.01
软件著作权 2023.01.1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 2023SR
0599101
紫外皮秒固体水
冷一体机激光器
控制器软件
V1.4.01
软件著作权 2023.01.13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5 2023SR
0889103
海目星包胶机系
统控制欧姆龙软
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2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 2023SR
0889110
海目星入壳预焊
机系统控制汇川
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2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 2023SR
0909121
海目星全自动电
芯入壳机控制软
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 2023SR
0956444
海目星锂电池顶
盖激光焊接机控
制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6.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9 2023SR
1035763
海目星超声波焊
接同步控制系统
控制欧姆龙软件
[简称:超声波焊
接机同步控制程
序]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0 2023SR
1044358
海目星顶盖满焊
机系统控制汇川
软件[简称:顶盖
满焊机控制程
序]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1 2023SR
1048277
海目星组盘机系
统控制欧姆龙软
件[简称:组盘机
控制程序]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2 2023SR
1050748
海目星顶盖满焊
机系统控制欧姆
龙软件[简称:顶
盖满焊机控制程
序]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3 2023SR
1056960
海目星顶盖上料
机系统控制欧姆
龙软件[简称:顶
盖上料机控制程
序]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4 2023SR
1058592
海目星氦检机系
统控制欧姆龙软
件[简称:氦检机
控制程序]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1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5 2023SR
1058885
海目星铝壳上料
机系统控制欧姆
龙软件[简称:铝
壳上料机与磁驱
同步控制程序]
软件著作权 2022.10.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6 2023SR
1061981
海目星物流线系
统控制欧姆龙软
件[简称:物流线
控制程序]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2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7 2023SR
1063472
海目星极耳焊接
机与磁驱同步控
制系统控制欧姆
龙软件[简称:极
耳焊接机与磁驱
同步控制程
序]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8 2023SR
1100475
海目星方形切卷
一体机上位机控
制软件[简称:方
形切卷一体机上
位机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19 2023SR
1212766
海目星入壳压装
预焊机系统控制
欧姆龙软件[简
称:入壳压装预焊
机与磁驱同步控
制程序]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0 2023SR
1246039
海目星上位机前
端框架技术软件
[简称:海目星上
位机前端框
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08.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1 2023SR
1247562
海目星PACK通
用上位机软件[简
称:PACK上位
机]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1.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2 2023SR
1253956
海目星多设备异
构数据兼容架构
技术控制软件[简
称:数据兼容技
术]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3 2023SR
1254386
海目星涂膜上位
机软件[简称:涂
膜上位机]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1.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4 2023SR
1362385
海目星锂电池转
连接片激光焊接
机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2.1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5 2023SR
1362447
海目星数据分析
工具控制软件[简
称:数据分析工
具]V1.0
软件著作权 2023.08.0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6 2023SR
1362494
海目星虚拟HMI
服务器控制软件
[简称:
VirtualHMIServer
]V3.2.06
软件著作权 2023.06.1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7 2023SR
1363882
海目星通用设备
西门子PLC程序
框架软件[简称:
西门子程序模板
IMDF-V3.4]V3.4
软件著作权 2022.12.2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8 2023SR
1369665
海目星西门子
PLC自动代码生
成软件[简称:
PLC代码生成
器]V3.4
软件著作权 2022.12.2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29 2023SR
1389115
一种海目星上位
机通用框架软件
[简称:上位机通
用框架软
件]V3.1.2
软件著作权 2022.11.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0 2023SR
1396269
海目星切卷通用
底层框架上位机
软件[简称:切卷
通用底层框架上
位机]V1.0
软件著作权 2022.05.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1 2023SR
1396373
海目星切卷圆柱
一体机上位机软
件[简称:切卷圆
柱一体机上位
机]V1.4
软件著作权 2022.08.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2 2023SR
1417861
海目星极片激光
切割专用FPGA
控制软件[简称:
脱机卡FPGA软
件]V4.00
软件著作权 2022.08.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3 2023SR
1461601
海目星通用设备
雅马哈机器人程
序框架软件[简
称:雅马哈机器人
程序框架
IMDF-V3.0]V3.0
软件著作权 2022.10.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4 2023SR
1480159
海目星上位机软
件快速开发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5 2023SR
1516096
海目星动力电池
激光模切卷绕一
体机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6 2023SR
1564795
海目星电芯物流
线设备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04.0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7 2023SR
1565199
海目星动力电池
组盘设备控制软
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04.07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8 2023SR
1567029
海目星双面高速
涂膜机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39 2023SR
1568393
海目星双面高速
涂布机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0 2023SR
1593676
海目星锂电池充
氦打胶钉机控制
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8.22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1 2023SR
1611745
海目星动力电池
电芯预焊裁切机
控制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2 2023SR
1621982
海目星动力电池
拉铆机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5.0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3 2023SR
1624082
海目星辊压分切
一体机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4.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4 2023SR
1627749
海目星锂电池氦
检机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5 2023SR
1629250
海目星动力电池
极耳激光焊接机
控制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8.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6 2023SR
1646776
海目星动力电池
干燥炉设备控制
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4.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7 2023SR
1647396
海目星动力电池
分盘机设备控制
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3.1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8 2023SR
1655101
海目星全自动铝
壳摆盘机设备控
制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9.2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49 2023SR
1660834
海目星动力电池
码盘机设备控制
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08.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0 2023SR
1661827
海目星动力电池
缓存机设备控制
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08.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1 2023SR
1672379
海目星全自动预
热炉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08.31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2 2023SR
1674422
海目星动力电池
填丝补焊机控制
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8.2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3 2023SR
1714860
海目星动力电池
激光切卷一体机
控制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8.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4 2023SR
1718362
海目星动力电池
贴边滚焊机控制
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5 2023SR
1721137
海目星动力电池
切叠一体机控制
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08.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6 2023SR
1727397
海目星动力电池
电芯Busbar焊接
设备控制软件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7 2023SR
1736172
海目星极耳切割
控制系统V2.6.4
软件著作权 2022.12.30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58 2023SR
1737402
海目星动力电池
密封钉焊接机控
制软件V1.00
软件著作权 2018.03.08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59 2023SR
1763093
海目星D8X线体
分拣机控制软件
V337.1.0.16
软件著作权 2023.03.29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0 2023SR
1766305
基于Codesys平
台PLC程序
V1.00
软件著作权 2023.10.2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1 2023SR
1767936
海目星动力电池
刀片正极激光模
切裁片机控制软
件V1.1.0
软件著作权 2023.10.0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2 2023SR
1793925
基于Process
Simulate机电对
象自动生成软件
[简称:
TXPlus]V3.3.0
软件著作权 2023.08.15 海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63 2023SR
0780506
海星辊压分切一
体机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4.15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64 2023SR
0903829
海星无损激光切
割机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5.20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65 2023SR
0954310
海星线体镭雕机
控制软件
V337.2.0.6
软件著作权 2023.03.29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66 2023SR
0988875
海星镭射蚀刻机
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5.30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67 2023SR
1113692
海星线体镭雕设
备控制软件
V283.12.0.11
软件著作权 2023.04.30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68 2023SR
1126673
海星禾川PLC自
动代码生成软件
[简称:PLC代码
生成器]V3.5
软件著作权 2023.05.31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69 2023SR
1127516
海星通用设备禾
川PLC程序框架
软件[简称:禾川
PLC程序框
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5.30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7-3-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70 2023SR
1137089
海星通用设备库
卡机器人程序框
架软件[简称:库
卡机器人程序框
架]V3.1
软件著作权 2023.04.20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71 2023SR
1181758
海星手机VCM马
达挂线机控制软
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7.03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72 2023SR
1181868
海星圆柱电池激
光模切卷绕一体
机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4.08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73 2023SR
1550461
海星顶盖半自动
线控制软件[简
称:顶盖半自动
线]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8.31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74 2023SR
1557417
海星手机小件自
动组装线控制软
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8.25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75 2023SR
1567988
海星锂电池充氦
打胶钉机控制软
件[简称:充氦打
胶钉机]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8.22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76 2023SR
1619074
海星锂电池切叠
一体机控制软件
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8.15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77 2023SR
1657705
海星全自动顶盖
摆盘机设备控制
软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9.21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78 2023SR
1791581
海星光伏组件接
线盒激光焊接设
备软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8.30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79 2023SR
1795057
海星软包扣电尺
寸测量设备控制
软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10.15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80 2023SR
1808630
海星LAS激光辅
助烧结设备控制
软件V1.00.00
软件著作权 2023.03.24 海星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81 2023SR
1200153
海目星数字展厅
控制软件V1.0
软件著作权 2023.04.01 江门海
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7-3-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2 2023SR
1204745
海目星激光切割
机自动上料机构
PLC控制软件
V1.0
软件著作权 2023.03.25 江门海
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3 2023SR
1444548
海目星榫卯结构
软件[简称:
Hymson Cam
assistant]V1.0.0.1
软件著作权 2022.09.30 江门海
目星
原始
取得
中国
84 2023SR
1571627
海目星联盛仓储
物流管理系统[简
称:
HL-WMS]V4.0
软件著作权 2023.09.10 海目星
联盛
原始
取得
中国
85 2023SR
1631705
海目星联盛仓储
物流调度系统[简
称:
HL-WCS]V4.0
软件著作权 2023.09.10 海目星
联盛
原始
取得
中国
86 2023SR
0040895
锂电池切叠一体
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08.26 与行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87 2023SR
0040893
锂电池模切机控
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08.30 与行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88 2023SR
0046120
锂电池双工位叠
片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09.10 与行智
原始
取得
中国
89 2023SR
1531736
基于缺陷辅助隧
穿模型的超薄多
晶介电层器件经
时击穿模拟软件
[简称:
TDDB-simulation
]V1.0
软件著作权 2023.07.17 光显科
技、华
南师大
原始
取得
中国
90 2023SR
1532198
基于缺陷辅助隧
穿的介电层漏电
流计算软件[简
称:leakage
current
simulations]V1.0
软件著作权 2023.06.19 光显科
技、华
南师大
原始
取得
中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财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与拥有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7-3-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 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发行人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 大合同除新增 2 项采购合同、6 项银行借款合同、1 项工程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合同

1、采购合同 1、采购合同 1、采购合同 1、采购合同
序号 供方 需方 合同类型 合同标的 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1 军迈工业机器人
(上海)有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 订单合同 六轴机器人 2,075.00 2023.04.17
2 深圳西德电气有
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 订单合同 电柜外购组件 2,306.60 2023.07.27
2、银行借款合同
序号 贷款人 贷款银行 合同名称 贷款额(万元) 借款期限
1 江苏海目
中国银行金坛
支行
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11,800.00 2023.7.4-2024.11.28
2 海目星 交通银行天安
支行
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10,000.00 2023.9.20-2024.8.20
3 海目星 北京银行龙华
支行
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10,000.00 2023.10.19-2026.10.1
9
4 海目星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高新园南
区支行
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6,000.00 2023.8.11-2025.7.12
5 江门海目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门
分行
固定资产贷
款合同
5,966.79 2023.9.28-2028.9.27
6 成都海目
成都银行东部
新区支行
固定资产贷
款合同
4,140.00 2023.10.27-2031.9.17
3、其他重大合同
序号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1 海目星 安盛工程咨询(深
圳)有限公司
高端激光与智能装备
研发中心及制造基地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00.00 2023.12

7-3-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为 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合 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的情况。

(五)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进行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未进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处置行为,也不存在 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最新修改章程 情况如下:

(一)2023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人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依法修订了 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并办理了工商备案。

(二)2023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依法修订了公司章程中关于收购公司股份、股东大会主

7-3-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范围、董事人数、副董事长职务等决策权限的事项, 公司目前尚在办理工商备案中。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的程序、授权、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公司,并召开董事 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聘任/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主席

及职工代表监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期 选聘情况
1 赵盛宇 董事长兼
总经理,
暂代董事
会秘书
2023.12.11-2026.12.10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 Guofu
Zhou(周国富)
董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3 张松岭 董事、副
总经理
2023.12.11-2026.12.10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4 周宇超 董事兼副
总经理
2023.12.11-2026.12.10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5 罗筱溪 董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6 LIANG
HOUKUN
(梁厚昆)
董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7 徐尧 独立董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8 范文明 独立董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9 周泳全 独立董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0 何长涛 监事会主
2023.12.11-2026.12.10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1 王韫韬 监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2 王春雨 职工监事 2023.12.11-2026.12.10 职工代表大会
13 梁辰 副总经理 2023.12.11-2026.12.10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4 韩昊壄 副总经理 2023.12.11-2026.12.10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5 曾长进 副总经理
兼财务负
2023.12.11-2026.12.10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7-3-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责人

注: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罗筱溪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及其税率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增值税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13%、6%)。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3%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2%计缴。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
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企业所得税 详见下表

报告期内,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1 海目星 15.00 15.00 15.00
2 广州海目星 25.00 25.00 25.00
3 江门海目星 15.00 15.00 15.00
4 江苏海目星 15.00 15.00 15.00
5 鞍山海目星 20.00 20.00 20.00
6 意大利海目星 24.00 24.00 24.00
7 美国海目星 21.00 21.00 21.00
8 海目星金宇 20.00 20.00 20.00
9 海目星联盛 20.00 20.00 -
10 海星智造 - 25.00 -
11 成都海目星 25.00 25.00 -
12 光显科技 20.00 - -
13 海目星光电 20.00 - -
14 海目星金宇株式会社 10.00 - -
15 玖瑞懋业 20.00 - -
16 海目星香港公司 16.50 - -
17 新加坡海目星 17.00 - -

7-3-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18 荷兰海目星 25.80 - -
19 星能懋业 20.00 - -
20 与行智能 20.00 - -

注:报告期内海目星金宇、海目星联盛、星能懋业、与行智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由 于尚未盈利暂未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报告期内玖瑞懋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由于尚 未开展业务暂未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 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公 司报告期内享受该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944203597 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24420597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公司 2021-2023 年度按 15%的优惠税率计 缴企业所得税。

3、江门海目星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944004308 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江门海目星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 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24400759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江门海目星公司 2021-2023 年度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江苏海目星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032003710 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江苏海目星公司 2021-2023 年度按 15%的税率计缴 企业所得税。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0 号文件、2019 年第 13 号文件、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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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年第 12 号文件、2023 年第 6 号文件,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2021-2023 年度 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2021-2023 年度 按 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文件,深圳市海目星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 2023 年度按 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7、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文件,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符合小微企 业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2023 年度按 20%的税率计 缴企业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 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文件,依 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00%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 止。海星智造符合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于 2023 年 7 月取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颁发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深 EQR-2023-0290,可以享受两免 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2023 年度享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财政补助的政策依据、项目合同、收款凭 证等文件以及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了查验,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发行人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 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金额除外)金额分别为 3,065.39 万元、3,500.82 万 元、46,727.67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助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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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的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所处行业未被列入重污染行业名录且不属于重污染 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行人主营业务均不属于上述产能过剩行业、 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名单之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 护的要求。(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合法经营,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技术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不存在因违 反质量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报告期内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 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发行人合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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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核查,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土地管理、社会保障、 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披露的情况除发生以下情况变化外,未发 生其他变更,具体如下:

(一) 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数量进行调整,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拟投资总额及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 额调整为 51,430.00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 196,430.00 万元, 具体调整后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6,43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一期)
120,000.00 90,000.00
2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70,000.00 5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1,430.00 51,430.00
合计 241,430.00 196,430.00

(二)新增取得募投项目用地

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取得“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23)成东不动产权第 0007682 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得到现阶段所需的有权部门的批准和 授权。

(三)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变更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4 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7-3-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有限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 64,908.79 万元,实际投入激光 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和激光及 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分别为 28,118.65 万元、15,997.77 万元和 15,028.61 万元,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145.03 万元。发行人募集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四)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 列因素的限制

1、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 是秉持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到目前中国法院、 仲裁机构的案件、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公告体制限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

7-3-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 构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明 书》。

发行人编制的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募 集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 合理核验。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留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上市 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已获得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本次发行已 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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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0 亿元,用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 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三个募投 项目;(2)“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新增了动力电池前端装 配线设备以及光伏和 3C 相关的激光自动化设备,主要是公司的新产品及新技术 的应用及产业化;(3)“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 整体较为一致,公司将前次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 2024 年 6 月;(4)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环评批复 事项,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田亮于 2023 年离职。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 的联系与区别;(2)在前募产能尚未释放、本募与前募产品相似的情况下,实 施“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 属于重复建设,是否过度融资;(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发行 人现有研发人员数量、场地面积及研发项目情况,前募延期等,说明实施“海目 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4)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及募投项目的影响,并结合公司在动力电池、光伏、3C 消费类电子行业等领域掌握的人员、技术、专利储备、客户开拓、在手订单等, 说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相关性及协同性,是否符合募集资金 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5)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后的产能变化情况, 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空间、前募达产后的产能情况、下游需求趋势变 动、行业竞争格局、客户验证及在手订单,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 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6)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 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6)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 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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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第(6)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 地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海目 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表》和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证》;

3、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东省豁 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等相关法规;

4、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 情况的通知》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相关主管部门 对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取得办理环评批复的意见;

5、查阅了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 项目”募投用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 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以确认土地取得情况;

6、查阅了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 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用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并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以确认土地取得情 况;

7、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 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事项访谈发行人相关事项负责人并取得访谈笔录;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投项目环评及用地事项的说明。

【回复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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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一)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

1 、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 造基地项目(一期)及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均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三十二 专用设备制造业(35)/电子和电工机 械专用设备制造(356)”仅涉及分割、焊接、组装的类别,前述两个募投项目均 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需要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无需进行建设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

2 、发行人已取得主管部门对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要环评批复的确认

1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的通知》,确认“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者项 目备案表》《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 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成都工业生产基地资料》收悉,按照《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要求,相关建设内容无需办理建 ”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2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出具了《证明》,确认“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东省豁免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属 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中仅组装的情形,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登记表,无需经环保部门进行相关审批 ” 或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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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二)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1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募 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粤(2022)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0016939 号。

2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取得“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 目(一期)”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23)成东不动产权 第 0007682 号。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 造中心项目”及“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募投项目用地。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募投项目用地。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8.2

根据公开资料: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基础、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 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 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事项,说明针对发行人相关 违规事项整改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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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回复:

【核查过程】

针对本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 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2、查阅了公司发布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73) 以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2021-011);

3、查阅了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警示 函相关事项的说明》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场检查 相关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4、查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以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47);

5、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 年半年度报告》,核查公司是否已经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

6、查阅发行人组织财务部、证券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 部门负责人培训记录,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警示函整改事项的说明文件,确认 发行人信息披露问题、募集资金管理问题以及财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的整改情 况;

  • 7、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1 号);

8、针对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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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事项分别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并取得访谈 笔录。

【回复意见】

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已经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 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一)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 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 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警示函中列举了发行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包括信息披露方面存 在的问题、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开立募集资金户未经董事会审批同意问题、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部分制度规定不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具体的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如下:

警示函内容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
问题描述
信息披
露方面
2020 年度业绩快报信
息披露不审慎2021年4
月27 日,你公司披露
《2020 年度业绩快报
更正公告》。经查,你
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
时,未按照协议约定和
以往年度会计政策的一
惯性对政府补助进行会
计处理,导致你公司披
露的业绩快报出现重大
偏差。
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和以往年度会计
政策的一惯性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
理,2020年度业绩快报偏差值较大,
2020年归母净利润由1.02亿元调整为
0.77亿元。
发生原因:2017年度,公司获得收益
性政府补助4,900.00 万元,公司与补
助发放方签署有合作协议,该协议对
江门海目星项目的投资总额、投产时
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条件进行
了约定,且约定江门海目星若未能达
到前述约定条件,则有义务按比例退
回已兑现的政府补助。
根据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该笔政府补
助系用于项目发展及科技投入,江门
公司董秘办和财务部门进一步学
习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业绩预报、
快报等法规文件,提高会计报表的
质量,加强与年审会所的沟通。经
规范,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后续业绩预告未发生更正情
形,整改效果良好。后续公司将严
格按照法规文件执行业绩快报的
披露,长期持续提高会计报表的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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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
问题描述
海目星收到上述资金用于公司的研发
投入及日常经营活动,因此该补助款
项系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与资产相关的政
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
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
助,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
政府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前述政府补助并非用于购建或以其他
方式形成长期资产,而是用于江门海
目星研发投入及日常经营活动,因此
不符合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定义,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会计处理方面,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
府补助,且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
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公司在收到
政府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
收益;达到结转条件后借记递延收益,
贷记其他收益。
经测算,截至2020年底,公司江门海
目星项目已实际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
59.7416%,因此公司业绩快报测算将
2,927.34 万元收益性财政补助计入当
期损益。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
应继续秉承谨慎性原则,待投资总额
及投资强度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
条件时,再一次性将该笔收益性财政
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经沟通,公司对
于该项调整不存在分歧。
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
司的担保均为连带责任
担保,但你公司在2020
年年报中将相关担保类
型披露为一般担保,信
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
项、第十四点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二)担保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对
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05亿元,披露
的担保类型均为一般责任担保,经查
阅相关担保条款,上述担保类型应为
连带担保责任而非一般责任担保。
发生原因:公司上市时间较短,工作
人员不熟悉信息披露系统,未注意到
公司董秘办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熟悉定期
报告申报软件或文档,防止出现类
似错误。经规范,截至2023年12
月31 日,公司后续定期报告未发
生此类错误,整改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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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
问题描述
该处有下拉选项,因操作失误导致披
露不准确。
财务会
计方面
你公司设备类产品以客
户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
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对
个别大客户的收入确认
缺少客户签字或盖章的
验收单。
个别大客户的收入确认缺少客户签字
或盖章的验收单。
发生原因:该客户自2019年起,不再
提供纸质验收单据,公司通过客户
ERP 系统查看付款申请单据,依据客
户付款,即验收款判断确认收入。而
公司2020年收入确认政策为:需安装
调试并验收的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取得
经买方确认的验收证明后确认收入,
公司实际操作情况与收入确认政策存
在部分差异。
公司组织财务部认真学习财务管
理制度,后续严格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14 号——收入》中关于收
入确认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控管
理,完善内控制度,保证会计处理
的准确性。
目前确认收入原则为:需安装调试
验收的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取得经
买方确认的验收证明后或经买方
确认并取得收款凭据的时间确认
收入,已保证公司对收入确认的要
求和实际执行情况一致。经规范
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
司收入确认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收
入确认政策一致,整改效果良好。
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
滞后情况。
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滞后情况。
发生原因:个别客户验收单签署日期
为12月份,由于验收单据流转需时,
未能在年底关账前将单据送达财务,
该收入确认在次年一季度,经统计,
该类情况数额较小。
公司已加强财务与各业务部门间
的沟通,对财务及业务相关人员进
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培训,严格
执行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加强内
控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财务部门
做好复核工作。经整改,公司已完
善收入确认的执行流程,后续公司
将严格按照收入确认政策严格执
行相应审批流程、单据确认,长期
持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此外,你公司对部分长
期挂账的逾期应收账款
未单独测算减值。
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的会计估计
为: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
损失的应收账款,如果有客观证据表
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则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应收账款计
提减值准备;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公司编制
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
表,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2020年公司对于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
风险的几笔应收账款,未识别出其信
用恶化迹象,未单项计提信用减值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现场检
查存在存款风险应收账款剩余未
回应收款已100%计提坏款准备。
公司财务部门已深刻分析上述问
题原因,并将持续监控应收账款特
别是逾期的应收账款,加强应收账
款催收,对有明确迹象显示不可收
回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信用减值。
经规范,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后续未发生此类错误,整改效
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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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警示函内容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
问题描述
备,即存在应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而未
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
发生原因:对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风
险的应收账款,未充分评估风险并单
项计提减值。
开立募
集资金
专户未
经董事
会审批
同意
你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未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不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的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未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发生原因: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制度学习不到位,未按照相关制
度实施。
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组织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认真学习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立募集资
金专户的议案》,董事会指定已开
立的账户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经规范,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后续未发生此类错误,整改效
果良好。
其他方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
范、部分制度规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
整等问题。
1、相关责任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及未在内幕信息
登记格式档案上签字确认。未及时按
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修订)》修
订公司相关制度。2、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未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关于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2021修订)》及时更新。3、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记录不规范,
未完整记录相关人员发言要点。
发生原因:公司当时处于上市初期,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登记管
理相关规则、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记录要求的理解仍处于不断学习的过
程中,对于监管部门下发的最新监管
要求理解不到位,在内幕信息登记管
理、内控制度修订、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记录相关事项上出现疏漏。
公司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
人员学习相关法规,并实施如下整
改政策:
1、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内幕知
情人登记档案根据制度要求完善。
2、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相
关制度的修订均是当时依据最新
法规更新,详见2021年8月31日
相关公告。3、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全体人员已认真学习《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规文件,今后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强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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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警示函内容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
问题描述
“三会”资料的各环节管理,确保
“三会”会议资料的规范性、完整
性。同时,公司将在今后工作中不
断强化内外培训,加强学习,提高
业务能力,促进相关人员勤勉尽
责;后续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范
履行职责,提高“三会”的规范化运
作水平。
经规范,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后续未发生此类错误,整改效
果良好。

(二)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截至 2021 年末,发行人已对上述监管函件完成整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相关问题,发行人积极制定了充分的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完善了相关内控 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了相关人员的培训规范,相关问题经整改规范后未再次发 生,整改效果良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或受到监管 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或处罚、处分等,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公告、说明,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 定及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函件的要求,逐项落实相关监管意见,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完成后,后续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或处罚、处分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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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1 号《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该报告鉴证结论为:“海目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与其实 际情况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在本所律师 专业所能判断的范围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健 全且有效执行。

【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 改,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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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晓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杨妍婧

经办律师: 张晓枫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层,邮 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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