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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pr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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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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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年4月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59.SH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B栋301
法定代表人 赵盛宇
实际控制人 赵盛宇
董事会秘书 罗筱溪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29日 下发《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号)同意注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5,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56元,募集 资金总额72,80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891.21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64,908.79万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海目星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负责对海目星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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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人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 情况如下:

三、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保荐人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 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 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 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 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进 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 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海目星未发生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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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 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 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 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 人、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 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 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 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 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查阅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 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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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 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 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人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 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尚未完成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 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对海目星进行持续督导。海目星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 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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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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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保荐代表人:彭立强 陈靖-----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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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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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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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法定代表人:-----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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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张佑君-----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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