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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Jul 1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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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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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 (再融资) 〔 202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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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0 亿元,用于“西 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 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三个募投项目;(2)“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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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基地项目(一期)”新增了动力电池前端装配线设备以及光伏 和 3C 相关的激光自动化设备,主要是公司的新产品及新技术的 应用及产业化;(3)“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 的建设内容整体较为一致,公司将前次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 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 2024 年 6 月;(4)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环评批复事项,部分募投项 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田亮于 2023 年 离职。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业务、 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2)在前募产能尚未释放、本募与 前募产品相似的情况下,实施“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一期)”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属于重复建设,是否 过度融资;(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发行人现有 研发人员数量、场地面积及研发项目情况,前募延期等,说明实 施“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4)核 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及募投项目的影响, 并结合公司在动力电池、光伏、3C 消费类电子行业等领域掌握 的人员、技术、专利储备、客户开拓、在手订单等,说明本次新 增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相关性及协同性,是否符合募集 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5)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 后的产能变化情况,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空间、前募 达产后的产能情况、下游需求趋势变动、行业竞争格局、客户验 证及在手订单,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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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消化风险;(6)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 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6)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 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 关于前次募投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包括激光及自动 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总额 64,908.79 万元;(2)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将两个激光及自 动化装备扩建项目结项,并将江苏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江门 项目用于支付工程尾款,并将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进行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延期;公司拟减少“激光及自动化装 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投入和工程建设费投 入,增加上述募投项目研发费用投入。

请发行人说明:(1)在江门项目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且存在 铺底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将前募江苏项目节余资金调整至江 门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节余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后续使用计 划,项目所处的市场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前次募集资 金编制计划是否谨慎、合理;(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结构调 整并延期的原因及具体金额调整情况,发行人前募研发中心项目 关于具体研发方向的披露是否准确;(3)前募资金调整前后发 行人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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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1)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公告拟出 资 3,500 万元,用于认购景德镇蜂巢铃轩新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的份额;(2)2023 年,公司对参股公司长荣海目星补 充实缴投资款 1,029.00 万元,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长 荣海目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924.09 万元;(3)公司首 发后新设部分参股公司,包括深圳市爱智时代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广州蓝海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等。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发行人新设部分参股公司的认缴 及实缴金额、股权架构情况、相关公司主营业务、投资标的(如 涉及)与发行人的联系及业务合作开展情况,说明发行人对相关 投资是否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 的产业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相关参股公司是否与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客户及供应商、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2)结合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主要科目情况,说明截 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自本次 发行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 关于融资规模与效益测算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0 亿元,用于“西部激光 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 “补充流动资金”三个募投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融资规模的具体构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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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依据,并结合现有的面积及设备、人员情况,说明本次募投 项目单位产能所需面积及单位产能设备投资额的合理性;(2)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的具体投向,说 明本次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超过募集 资金总额的 30%;(3)结合发行人现有资金及资金安排、资产 负债率、营运资金缺口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 合理性,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4)结合发行人现 有各类业务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各类产品单价和毛利率等参 数选择依据,相关测算的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5. 关于收入增长及毛利率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32,059.07 万元、198,433.07 万元、410,541.55 万元和 89,536.07 万元,公司 的收入与生产面积及员工数量匹配性较高;(2)报告期各期,中 创新航为发行人前二大客户,发行人对其销售占比分别为 10.04%、17.00%、52.52%、83.04%,客户集中度持续提升;(3) 公司综合毛利率报告期内分别为 29.94%、24.92%、30.50%和 30.83%,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下游需求变化情况、发行人的生产 及销售模式、订单签订及执行周期,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 务收入增长,尤其是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增长较快的 原因及可持续性,并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面积及相关员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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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波动情况,说明相关收入增长与生产面积、员工数量的匹配 性;(2)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及 主要单据、收入确认周期、各季度收入确认情况,说明发行人是 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的情形;(3)结合发行人与中创新 航的合作情况、合同签订及在手订单情况、向中创新航销售的具 体产品类型及下游应用情况、中创新航除采购发行人产品外的其 他同类型产品采购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对中创新航的销售额及占 比逐年上升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与中创新航是否一致(如有), 客户集中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说明发行人与中创新航合作的可 持续性及相关产品交易的定价公允性;(4)中创新航的市场地 位、市场占有率及主要经营数据,发行人与中创新航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对中创新航存在依赖;(5)除中创 新航外,发行人与其他同类型客户的合作、销售及订单情况,其 他主要客户收入占比下降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 获取业务的能力,未来是否存在因中创新航订单下降而导致收入 大幅下降的风险;(6)结合报告期内各类型业务的收入占比及 毛利率情况、下游新能源行业产业政策、未来行业变动趋势,量 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波动的具体原因及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6. 关于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 57,060.09 万元、75,690.25 万元、121,109.37 万元和 132,744.39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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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合同负债账面价值分别为 49,614.28 万元、147,217.85 万元、 251,693.09 万元和 293,510.57 万元;(2)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 为 5,644.18 万元、4,890.81 万元、11,610.50 万元和 21,884.90 万 元;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主要为比亚迪开具的“迪链”,报告期各 期末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 955.60 万元、2,263.95 万元、15.23 万元、77.63 万元,2022 年减少主要系公司将收取的供应链金融 票据重分类至应收账款;(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 损失分别为-4,164.16 万元、-1,414.93 万元、-6,763.59 万元、-210.48 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均为按组合计提坏账。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负债增 长的原因,应收账款及合同负债对应主要客户及业务类型情况, 并结合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及收款政策,说明应收账款、合同负债 金额与发行人收入规模的匹配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 款坏账损失的主要客户,坏账损失金额 2022 年增长的原因,在 2022 年坏账损失金额增长较快的情况下,发行人未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的合理性;(3)结合前述(2)的相关情况,以及报告期 内发行人应收账款的账龄、期后回款、逾期情况,长账龄应收账 款对应的主要客户及未单项计提的原因,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应收 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 异;(4)发行人将比亚迪的商业承兑汇票重分类至应收账款的 原因,相关账龄是否连续计算,是否存在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或无 法兑付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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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7. 关于存货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 为 90,474.01 万元、187,956.29 万元、343,414.17 万元和 416,287.89 万元。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以及发出商品等,公司库 存商品包括标准化产品和非标准化产品;(2)发行人发出商品 占存货余额比较高受公司非标程度较高影响,部分发出商品因客 户设计变更等原因尚未验收;(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同资产 已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账面价值分别为 4,558.97 万元、 9,877.30 万元、41,922.02 万元和 46,567.48 万元;(4)报告期各 期,发行人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分别为-788.23 万元、-1,572.70 万元、-8,036.80 万元、-2,618.86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及发出商品的基 本情况,包括存货整体及发出商品的库龄、对应业务类型、在手 订单覆盖情况、期后结转情况、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及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库存商品中标准产品及非标产品的构成及报 告期各期末非标产品及标准产品的收入情况,2022 年其他类型 存货金额增长,但库存商品金额下降的原因;发出商品的金额占 比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结合前述(1)的相关情况,以及报 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对应的主要客户、合同签订及发出时间、发 货时间至今间隔较长的原因、金额、截至目前的设备状态、存放 地是否为发行人处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 原因及相应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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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成本减值损失 2022 年增加的原因,对应的主要存货类型及 产品类型,发行人是否存在亏损合同,是否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8. 关于其他

8.1 关于负债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流动负债金额分 别为 177,699.36 万元、 365,852.96 万元、 650,412.31 万元、 737,133.94 万元,其中质押借款金额截至 2023 年 3 月末为 80,882.08 万元、应付账款 160,123.03 万元、应付票据 101,815.71 万元;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 95,653.83 万元; (2)公司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1.79%、72.50%、77.01% 和 77.95%,高于同行业平均资产负债率。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报告期内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前五 名供应商情况及采购内容,说明相关供应商信用政策和结算方式 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付现结算变更为票据结算的情形;(2) 公司资产负债率持续增长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是否存 在偿债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8.2 关于违法违规

根据公开资料: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 局下发的警示函,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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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 况。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 因,并说明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 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 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事项,说明 针对发行人相关违规事项整改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 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 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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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〇 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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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7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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