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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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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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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1-010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 年7 月29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 号),同意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 万股,每股面 值为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2,800.0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人民币7,891.2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4,908.79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 年9 月2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73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 情况详见2020 年9 月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 年2 月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地 点的议案》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调 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 实施地点,并使用15,000 万元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江门海目星”)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1 年2 月5 日披露的《海目星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和《海目星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1 年3 月29 日公司、江门海目星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帐号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
有限公司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门分行
8110901013701274857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江门海目星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 称为“甲方”)注:甲方二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账号为 【8110901013701274857】,截止2021 年3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二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 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杰裕、陈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 方。

7、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 款后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

  •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

  • 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 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3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