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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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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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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海目星 股票代码:68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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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 26 号 10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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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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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本公司”、 “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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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 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 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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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 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 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 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0,000 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数量为 4,550.3573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75%。公司上市初期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 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动力电池行业波动及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35.19%、32.23%、32.27%,该类产品毛利占公司毛利额的比重分别为 25.78%、 30.23%、27.11%。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为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是公司主营 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类设备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近年来,随着 新能源动力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产业成熟度的提升,政策也由资金扶持逐 渐调整为技术激励,补贴退坡较为明显,从而对动力电池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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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更高的要求。
受新能源汽车行业补贴退坡影响,短期内,新能源汽车企业存在向上游供应 商传导成本压力的诉求,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部件,动力电池厂商将 首当其冲受其影响。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系公司主要产品及重要收入来源, 若下游进一步控制产品价格,将影响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类收入。假 设其他条件不变,下游动力电池厂商压低产品价格,价格分别下降 5%、10%、 15%时,对公司 2019 年的收入影响分别为-1,663.14 万元、-3,326.28 万元、-4,989.42 万元,该部分金额占 2019 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61%、3.23%、4.84%;对公司 2019 年毛利的影响分别为-1,663.14 万元、-3,326.28 万元、-4,989.42 万元,该部 分金额占 2019 年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4.45%、8.90%、13.35%。
(二)应收账款回款速度较慢及未能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29,123.16 万元、47,286.74 万 元和 46,558.56 万元,其中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账龄为 1 年以上的应收 账款余额分别为 3,523.95 万元、8,050.47 万元和 15,074.01 万元,占应收账款账 面余额分别为 12.30%、17.19%和 32.83%,1 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规模及账面余 额占比呈持续增长,应收账款回款速度有所减缓。截至 2019 年末,账龄在 2 年 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4,384.39 万元,账面价值为 2,737.32 万元。若公司应收账 款无法回收,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应收票据金额较大及到期未能兑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 9,527.81 万元、5,339.14 万元 和 5,541.62 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分别为 9,057.02 万元、4,854.25 万元 及 1,569.71 万元,承兑商业承兑票余额为 470.79 万元、484.90 万元及 3,971.91 万 元。如公司上述票据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客户或承兑银行未能兑付,则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8 年 12 月,公司同格力智能签署《商谈备忘录》,约定 5,561.50 万元设 备款通过商业承兑汇票形式进行支付,格力智能在 24 个月内,按付款计划每季 度以承兑期 6 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置换已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截至本上市公告 书签署日,格力智能尚未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的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合同款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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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040.65 万元,若后续上述票据置换方案的执行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应收票据无 法偿还或延期兑付的情况,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江苏海目星获得 8,444.60 万元财政补贴的相关风险
江苏海目星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获得 8,444.6 万元的财政补贴,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常州市金坛区人 民政府分别出具的《确认函》确认该项补贴不属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 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形。
江苏海目星上述补贴不排除被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上级主管机关 认定为属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 22 条规定的“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 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情形,并被要求返还该项补贴款。
(五)江门海目星获得 4,900.00 万元财政补贴的相关风险
2017 年度,江门海目星获得工业扶持资金 4,900.00 万元,该笔政府补助系 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给予、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门投资公司”)支付发放。由于该笔政府补助系用于项目发展及 科技投入,江门海目星收到上述资金用于公司的研发投入及日常经营活动,因此 该补助款项系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017 年 3 月,发行人与江门投资公司签署《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 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协议对发行人江门海目星 项目的投资总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且约 定江门海目星若未能达到前述约定条件,则有义务按比例退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江门海目星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条件尚未达到《合作 协议》的约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该笔 4,900.00 万元政府补助计 入递延收益尚未开始摊销。江门海目星项目预计将于 2022 年 7 月完成建设,发 行人拟于江门海目星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条件时,一 次性将补助金额 4,900.00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并同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将增加确 认损益期间的利润总额及净利润,但不影响确认损益期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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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及融资环境等发生不利变化,影响江门海目星投 资计划的实施及产出效率目标的实现,导致未能满足该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 江门海目星该项财政补贴将存在返还风险。
(六)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9 年,公司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毛利率从 2018 年 32.25%降至 30.46%,显示及脆性材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毛利率从 2018 年的 43.77%降至 38.81%,分别下降 1.79 及 4.96 个百分点,主要系市场竞争激烈所致。随着下游 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格局不断变化,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因下游市场需求变化 和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假设公司上述两类产品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下降 2 个百分点、5 个百分点和 10 个百分点,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测算如下:1、若毛利率下降 2 个百分点, 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565.82 万元、-617.50 万元和-861.71 万元;2、 若毛利率下降 5 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润总额影响分别为-1,414.55 万元、 -1,543.75 万元和-2,154.27 万元;3、若毛利率下降 10 个百分点,则对报告期内利 润总额影响分别为-2,829.10 万元、-3,087.50 万元和-4,308.55 万元。
(七)政府补助不能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247.20 万元、4,695.85 万元 和 9,400.65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4.35%、48.52%和 53.12%。报告 期内,公司获得的金额较大的政府补助包括:2017 年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针 对海目星建设项目发放的 4,900 万元工业扶持资金,2018 年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向海目星发放的 8,444.6 万元经营活动补贴。虽然公司经营业绩对 政府补助不存在重大依赖,但未来收到政府补助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 司存在因政府补助下降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八)核心原材料外部依赖的风险
公司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激光器是公司主要设备的 核心原材料,报告期内,激光光学类原材料采购占比分别为 36.9%、33.32%及 25.07%,是占比最大的原材料类别。公司具备自主研发及生产激光器的能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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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告期内,使用公司自产激光器设备的销售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9.72%、 9.88%及 13.03%,总体占比相对较小,根据公司业务定位,公司生产的大部分激 光及自动化设备及产线使用的激光器均来自外购,且未来仍将主要依赖外部采购。 若激光器市场供不应求,或者激光器行业出现不利变动,将导致公司相关主要原 材料采购成本上升或出现短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九)持续获取中航锂电订单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1、公司报告期内与中航锂电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中航锂电(作为直接客户或终端用户,下同)的销售收入 分别为 1,847.86 万元、1,027.31 万元、17,929.12 万元。2019 年,公司对中航锂 电的销售收入增幅较大,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17.39%,占比较大,主要原因 为:2019 年 3 月,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中航锂电常州二期项目,并与常州 二期项目总承包方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合同,为中航锂 电提供全自动动力电池装配线及设备、高速激光制片机。2019 年,公司为中航锂 电提供多条全自动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生产线及设备于完成验收,且相关设备 金额较大。
根据高工产业研究院(GGII)公开数据披露,2018 年、2019 年,中航锂电 动力电池装机量分别为 0.72GWh、1.49GWh,增长超过 1 倍,从国内动力电池装 机量排名第九跃居第六。公司 2019 年对中航锂电收入金额较大,与中航锂电 2019 年业务规模相匹配。
2、公司 2019 年获得中航锂电的业务并非依靠当地政府
2017 年,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公司签署的《关于“海目星激光智能制造 项目”的合作协议》中提及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主要 系出于促成区域内锂电上下游企业集群发展、形成当地锂电池产业链聚集效应等 方面的考虑。
2019 年 3 月,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中航锂电常州二期项目,成为部分 锂电设备供应商,并与总承包方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签署订单。 2019 年 7 月以前,中航锂电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成飞集成,实际控制人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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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 年 7 月,中航锂电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常州市金坛 区人民政府。即:2019 年公司与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签署订单 后,中航锂电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即订单签署在前,而中 航锂电实际控制人变更在后。另外,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中航锂电不具备股 权投资关系。
2020 年 5 月 27 日,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确认函》确认,金坛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未使用行政权力干涉公司与中航锂电的交易,未将公司在金坛开发 区的投资作为促成战略合作的前提。2020 年 6 月 8 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出具《确认函》确认,区政府从未参与或干预中航锂电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亦从 未要求中航锂电优先选择海目星及其子公司相关产品或服务,未对中航锂电与海 目星及其子公司的任何交易进行干预,海目星与中航锂电的交易均为市场化的交 易行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2020 年 6 月 1 日,中航锂电、中航设计规划院分别出具 《确认函》确认,自 2016 年通过招投标方式同海目星建立合作关系,同海目星 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设备采购交易均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相关交易均为在自愿 平等基础上的市场化交易。海目星及其控股子公司具备独立、持续与本公司开展 业务的能力。
综上,公司与中航锂电交易均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及市场化的交易,未受到 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干预,双方合作亦不以发 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为前提,公司不存在依靠金坛经济开发区管 委会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等当地政府获得中航锂电订单的情形。根据中航锂 电公开信息,未来其仍有较大规模扩产计划,如若公司未来未能获取中航锂电订 单,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经营业绩分布不均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营产品分为通用 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和显示及脆性材料激光及自动化 设备,主营产品可分为标准化产品及非标准化产品,其中非标准化产品发货至客 户现场后需经安装、调试等过程,经客户验收合格并确认收入,此周期相对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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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非标准化产品收入分别为 34,327.52 万元、42,406.82 万元和 67,541.05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3.83%、52.96%和 65.52%,金额较 大且占比较高。受客户验收周期影响,公司存在全年收入及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受下游行业产销旺季、行业惯例等因素影响,公司下游动力电池领域及 3C 领域的主要客户的非标准化产品验收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乃至第四季度。报告期内, 公司下半年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69.33%、63.88%和 65.03%,第 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3.77%、47.69%和 46.02%,12 月份 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2.24%、17.21%和 30.61%。由于公司目前 业务规模较小且部分订单金额较大,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在完整的会计年度内,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公司存在经营业绩分布不均的 风险。
(十一)标准化产品价格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的钣金激光切割机产品平均售价分 别为 62.05 万元、59.94 万元和 54.71 万元,呈持续下降趋势,主要系市场竞争激 烈、主要零部件采购成本降低等因素所致。钣金激光切割机系公司主要产品之一, 报告期内钣金激光切割机销售收入分别为 19,917.53 万元、22,179.13 万元和 21,667.00 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32.80%、30.45%和 22.91%。若 未来钣金激光切割机平均售价持续下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中的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分别为 15.90 万元、19.37 万元、16.42 万元。2019 年激光打标机平均价格有所下降,主 要系纳秒紫外、纳秒绿光激光打标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故公司调整自产激光器 的业务布局,逐步转向研发及生产技术水平要求更高、精度更高的皮秒激光器, 从而导致 2019 年使用海目星自产激光器的激光打标机销量占比下降,平均售价 有所下降。报告期内,公司激光打标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6,485.23 万元、8,251.05 万元、5,384.28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10.17%、10.30%、5.22%。若未来 激光打标机平均售价持续下降,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十二)高资产负债率的经营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4.22%、67.53%及 69.77%,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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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率较高且持续上升。随着资产负债率上升,公司偿债压力逐步加大。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 12,013.15 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 额为 486 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 47,916.69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受 限的货币资金、可支配银行票据合计 24,338.86 万元,公司短期内不存在无法偿 还银行即将到期借款的风险。
如未来业务发展或者外部融资环境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可能出现融资成本上 升甚至无法及时获得资金支付到期债务等情形,从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业 绩。
(十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的经营风险
受 2020 年 1 月中下旬开始在全球范围陆续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 各行各业均受到了冲击,公司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采购方面, 受政府管控措施及疫情影响,公司主要供应商复工复产进度有所延迟,物流运输 能力有所下降;生产方面,为落实当地政府对新冠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复工复产有所延迟;销售方面,受疫情的影响,主要客户复工复产的时间有所延 后,短期内订单需求及设备验收进度有所延迟。
目前,随着国内疫情逐步缓解,公司及上下游生产经营活动已逐步恢复正常。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册员工 2,149 人,2,128 名员工处于正常工作状 态,公司复工率达到 99%。公司 2020 年 1-3 月新签订订单 40,320.56 万元,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手订单总额 112,829.73 万元。2020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 业收入 9,823.53 万元,同比增长 40.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净利润3,001.14 万元,同比增长 10.01%(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未来,若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加剧,可能对公司 2020 年生产经营和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四)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经营风险
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报告期内,公司向美国出口收入分别为 33.89 万元、303.96 万元和 404.94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0.05%、0.38%和 0.39%。2019 年 12 月与特斯拉签署订单合计 7,785.51 万元,所销售设备均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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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至美国。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直接向美国出口的金额及营业收入占比较低,但公司 在执行的对美出口合同金额较高,且公司部分下游客户的终端产品存在销往美国 的情形,贸易摩擦加剧可能沿产业链传导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因此,若未来中美 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包括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4-6 月和 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 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天健审〔2020〕3-405 号审阅报告,发表 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海目星公司 2020 年第 2 季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反映海目星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 268,690.02 万元,较 2019 年末 增长 24.12%;负债总额为 200,969.72 万元,较 2019 年末增长 33.06%;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67,720.30 万元,较 2019 年末增长 3.49%。2020 年 1-6 月,发 行人营业收入 45,824.2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7.1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2,276.91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61.7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58.42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116.39%。
2020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2020 上半年度经营情况较好,主要系实现对苹果、 赛尔康、伟创力、比路电子、亿纬锂能、宁德时代等大客户设备验收所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 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 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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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十六)2020 年 1-9 月业绩预告
公司合理预计 2020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 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同比变化 |
| 营业收入 | 74,155.38 | 55,947.96 | 32.54%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799.82 | 7,725.56 | -63.7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89.24 | 1,399.61 | 49.27% |
基于公司订单、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 2020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 入 74,155.38 万元,同比增长 32.5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99.82 万元,同比下降 63.76%;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89.24 万元,同比增长 49.27%。
公司预计 2020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 比增幅较高,主要原因包括:①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手订单充足,预计 2020 年 1-9 月业绩稳定增长,各类主要产品收入均实现同比增长,其中显示及脆性材 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规模增速较快,主要系 2020 年 1-9 月苹果等主要 客户销售规模增长较高所致;②2020 年 1-9 月公司综合毛利率整体保持稳定,受 收入规模增长带动,毛利润金额有所提高。
上述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 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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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7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 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630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00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海目 星”,证券代码“688559”。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0,000 万股,其中 4,550.3573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9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9 月 9 日
(三)股票简称:海目星
(四)股票扩位简称:海目星激光
(五)股票代码:688559
-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20,0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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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5,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550.3573 万股
-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449.6427 万股
-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50.00 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月) |
|---|---|---|---|---|
| 1 | 鞍山海康 | 3,909.56 | 26.06 |
36 |
| 2 | 招银一号 | 1,808.51 | 12.06 |
12 |
| 3 | 海目星投资 | 1,429.13 | 9.53 |
36 |
| 4 | 深海创投 | 1,223.40 | 8.16 |
36 |
| 5 | 国信蓝思 | 1,076.60 | 7.18 |
12 |
| 6 | 君联成业 | 531.92 | 3.55 |
12 |
| 7 | 同方汇金 | 489.36 | 3.26 |
12 |
| 8 | 聂水斌 | 420.21 | 2.80 |
12 |
| 9 | 慧悦成长 | 385.28 | 2.57 |
12 |
| 10 | 深创投 | 367.02 | 2.45 |
12 |
| 11 | 厦门润土 | 367.02 | 2.45 |
12 |
| 12 | 诸暨科地 | 367.02 | 2.45 |
12 |
| 13 | 赣州允公 | 319.16 | 2.13 |
12 |
| 14 | 东莞红土 | 244.68 | 1.63 |
12 |
| 15 | 中小基金 | 244.68 | 1.63 |
12 |
| 16 | 深圳润土 | 244.68 | 1.63 |
12 |
| 17 | 赵盛宇 | 240.05 | 1.60 |
36 |
| 18 | 周逸 | 233.40 | 1.56 |
12 |
| 19 | 江苏拓邦 | 150.00 | 1.00 |
12 |
| 20 | 刘明清 | 122.37 | 0.82 |
12 |
| 21 | 红土孔雀 | 122.34 | 0.82 |
12 |
| 22 | 重道永旭 | 112.50 | 0.75 |
12 |
| 23 | 张松岭 | 110.13 | 0.73 |
12 |
| 24 | 千里舟创投 | 106.38 | 0.71 |
12 |
| 25 | 周宇超 | 104.01 | 0.69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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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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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月) |
|---|---|---|---|---|
| 26 | 天慧成长 | 85.11 | 0.57 |
12 |
| 27 | 林国栋 | 46.17 | 0.31 |
12 |
| 28 | 欧瑞成长 | 42.56 | 0.28 |
12 |
| 29 | 重道扬帆 | 37.50 | 0.25 |
12 |
| 30 | 李营 | 20.81 | 0.14 |
12 |
| 31 | 蒋绍毅 | 20.54 | 0.14 |
12 |
| 32 | 高菁 | 17.96 | 0.12 |
12 |
| 合计 | 15,000 | 100.00 | - |
-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
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 中签账户共计 342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996,427 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 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 定,选取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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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 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630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 行条件。
2、市值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 14.56 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20,000 万股,发行 完成后市值为 29.12 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规定。
发行人 2018 年和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722.18 万元 和 7,744.8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 为准),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的规定。2019 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 103,092.39 万元,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 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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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 中文名称: |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Hymson Laser Intelligent Equipments Co.,Ltd. |
| 公司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26号101 |
| 法定代表人: | 赵盛宇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15,000.00万元 |
| 联系电话: | 0755-23325470 |
| 传真号码: | 0755-27985966 |
| 互联网网址: | www.hymson.com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经营范围: | 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 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设备租赁及上门 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 营项目是: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 件的生产 |
| 主营业务: | 消费电子、动力电池、钣金加工等行业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 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董事会秘书: | 高菁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赵盛 宇,其直接持有海目星 1.60%股权,并通过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合 计间接控制海目星 43.75%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45.35%股份。
赵盛宇,男,1972 年出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 210111197211**,毕业于法国尼斯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2015 年 入选中国科学技术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2016 年 08 月入 选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 划领军人才。1994 年 12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反光镜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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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2009 年 9 月起在公司任职,历任海目星有限执行董事,2017 年 10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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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具体提名情况如下:
| 姓名 | 在本公司的任职 | 提名人 | 任职期限 |
|---|---|---|---|
| 赵盛宇 | 董事长、总经理 | 鞍山海康 | 2017.10.24-2020.10.23 |
| 聂水斌 | 副董事长 | 海目星投资 | 2017.10.24-2020.10.23 |
| 张松岭 | 董事、副总经理、产 品与技术中心总经理 |
深海创投 | 2017.10.24-2020.10.23 |
| 高菁 | 董事、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鞍山海康 | 2019.3.29-2020.10.23 |
| 何斌辉 | 董事 | 招银一号 | 2017.10.24-2020.10.23 |
| 马楠 | 董事 | 深创投 | 2017.10.24-2020.10.23 |
| 杨文杰 | 独立董事 | 鞍山海康 | 2017.10.24-2020.10.23 |
| 章月洲 | 独立董事 | 海目星投资 | 2017.10.24-2020.10.23 |
| 庄任艳 | 独立董事 | 深海创投 | 2017.10.24-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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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 1 名,职工监事 1 名,监事的
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在本公司的任职 | 提名人 | 任职期限 |
|---|---|---|---|
| 刘明清 | 监事会主席、激光及 自动化中心总经理 |
全体股东 | 2017.10.24-2020.10.23 |
| 林国栋 | 监事 | 全体股东 | 2017.10.24-2020.10.23 |
| 王春雨 | 职工代表监事、品牌 部经理 |
职工代表 | 2017.10.24-2020.10.23 |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5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在本公司的任职 | 任职期限 |
|---|---|---|
| 赵盛宇 | 董事长、总经理 | 2017.10.24-2020.10.23 |
| 张松岭 | 董事、副总经理、产品与技术 中心总经理 |
2017.10.24-2020.10.23 |
| 高菁 |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
2019.1.3-2020.10.23 |
| 李营 | 副总经理、营销中心市场部负 责人 |
2017.10.24-2020.10.23 |
| 周宇超 | 副总经理、激光研发中心总经 理 |
2017.10.24-2020.10.23 |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7 名,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 公司核心技术人 | 员7名,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
|---|---|
| 姓名 | 在本公司的任职 |
| 赵盛宇 | 董事长、总经理 |
| 张松岭 | 董事、副总经理、产品与技术中心总经理 |
| 周宇超 | 副总经理、激光研发中心总经理 |
| 林国栋 | 监事 |
| 田亮 | 激光及自动化事业部总工程师 |
| 彭信翰 | 精密激光事业部总工程师 |
| 温燕修 | 战略项目孵化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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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
| 序 号 |
姓名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情况 | 直接持股 数(万 股) |
间接持股 数(万 股) |
直接加 间接持 股比例 |
限售期 (月) |
|---|---|---|---|---|---|---|---|
| 1 | 赵盛宇 | 董事长、总经 理 |
直接持有1.60% | 240.05 | 5,558.67 | 38.66% | 36 |
| 通过鞍山海康间 接持股20.92% |
|||||||
| 通过海目星投资 间接持股8.80% |
|||||||
| 通过深海创投间 接持股7.34% |
|||||||
| 2 | 聂水斌 | 副董事长 | 直接持有2.80% | 420.21 | 771.75 | 7.95% | 12 |
| 通过鞍山海康间 接持有5.15% |
36 | ||||||
| 3 | 刘明清 | 监事会主席 | 直接持有0.82% | 122.37 | - | 0.82% | 12 |
| 4 | 张松岭 | 董事、副总经 理、产品与技 术中心总经理 |
直接持有0.73% | 110.13 | - | 0.73% | 12 |
| 5 | 周宇超 | 副总经理、激 光研发中心总 经理 |
直接持有0.69% | 104.01 | - | 0.69% | 12 |
| 6 | 林国栋 | 监事 | 直接持有0.31% | 46.17 | - | 0.31% | 12 |
| 7 | 李营 | 副总经理、营 销中心市场部 负责人 |
直接持有0.14% | 20.81 | - | 0.14% | 12 |
| 8 | 高菁 | 董事、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 秘书 |
直接持有0.12% | 17.96 | - | 0.12% | 12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未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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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本 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 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5)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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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 责任。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盛宇、聂水斌、张松岭、高菁、刘明清、 林国栋、周宇超和李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 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 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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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将继 续履行上述承诺。
(8)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 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 15,000.00 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占 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 (月) |
|---|---|---|---|---|---|---|
| 数量(股) | 占比 (%) |
数量(股) | 占比 (%)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1 | 鞍山海康 | 39,095,550 | 26.06 | 39,095,550 | 19.55 | 36 |
| 2 | 招银一号 | 18,085,050 | 12.06 | 18,085,050 | 9.04 | 12 |
| 3 | 海目星投资 | 14,291,250 | 9.53 | 14,291,250 | 7.15 | 36 |
| 4 | 深海创投 | 12,234,000 | 8.16 | 12,234,000 | 6.12 | 36 |
| 5 | 国信蓝思 | 10,765,950 | 7.18 | 10,765,950 | 5.38 | 12 |
| 6 | 君联成业 | 5,319,150 | 3.55 | 5,319,150 | 2.66 | 12 |
| 7 | 同方汇金 | 4,893,600 | 3.26 | 4,893,600 | 2.45 | 12 |
| 8 | 聂水斌 | 4,202,100 | 2.80 | 4,202,100 | 2.10 | 12 |
| 9 | 慧悦成长 | 3,852,750 | 2.57 | 3,852,750 | 1.93 | 12 |
| 10 | 深创投 | 3,670,200 | 2.45 | 3,670,200 | 1.84 | 12 |
| 11 | 厦门润土 | 3,670,200 | 2.45 | 3,670,200 | 1.84 | 12 |
| 12 | 诸暨科地 | 3,670,200 | 2.45 | 3,670,200 | 1.84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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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 (月) |
|---|---|---|---|---|---|---|
| 数量(股) | 占比 (%) |
数量(股) | 占比 (%) |
|||
| 13 | 赣州允公 | 3,191,550 | 2.13 | 3,191,550 | 1.60 | 12 |
| 14 | 东莞红土 | 2,446,800 | 1.63 | 2,446,800 | 1.22 | 12 |
| 15 | 中小基金 | 2,446,800 | 1.63 | 2,446,800 | 1.22 | 12 |
| 16 | 深圳润土 | 2,446,800 | 1.63 | 2,446,800 | 1.22 | 12 |
| 17 | 赵盛宇 | 2,400,450 | 1.60 | 2,400,450 | 1.20 | 36 |
| 18 | 周逸 | 2,334,000 | 1.56 | 2,334,000 | 1.17 | 12 |
| 19 | 江苏拓邦 | 1,500,000 | 1.00 | 1,500,000 | 0.75 | 12 |
| 20 | 刘明清 | 1,223,700 | 0.82 | 1,223,700 | 0.61 | 12 |
| 21 | 红土孔雀 | 1,223,400 | 0.82 | 1,223,400 | 0.61 | 12 |
| 22 | 重道永旭 | 1,125,000 | 0.75 | 1,125,000 | 0.56 | 12 |
| 23 | 张松岭 | 1,101,300 | 0.73 | 1,101,300 | 0.55 | 12 |
| 24 | 千里舟创投 | 1,063,800 | 0.71 | 1,063,800 | 0.53 | 12 |
| 25 | 周宇超 | 1,040,100 | 0.69 | 1,040,100 | 0.52 | 12 |
| 26 | 天慧成长 | 851,100 | 0.57 | 851,100 | 0.43 | 12 |
| 27 | 林国栋 | 461,700 | 0.31 | 461,700 | 0.23 | 12 |
| 28 | 欧瑞成长 | 425,550 | 0.28 | 425,550 | 0.21 | 12 |
| 29 | 重道扬帆 | 375,000 | 0.25 | 375,000 | 0.19 | 12 |
| 30 | 李营 | 208,050 | 0.14 | 208,050 | 0.10 | 12 |
| 31 | 蒋绍毅 | 205,350 | 0.14 | 205,350 | 0.10 | 12 |
| 32 | 高菁 | 179,550 | 0.12 | 179,550 | 0.09 | 12 |
| 33 | 中信证券投资有 限公司参与配售 |
- | - | 2,500,000 | 1.25 | 24 |
| 34 | 网下摇号抽签限 售股份 |
- | - | 1,996,427 | 1.00 | 6 |
| 小计 | 150,000,000 | 100.00 | 154,496,427 | 77.25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35 | 无限售流通股 | - | - | 45,503,573 | 22.75 | - |
| 合计 | 150,000,000 | 100.00 | 200,000,000 | 100.00 | -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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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月) |
|---|---|---|---|---|
| 1 | 鞍山海康 | 3,909.56 | 19.55 | 36 |
| 2 | 招银一号 | 1,808.51 | 9.04 | 12 |
| 3 | 海目星投资 | 1,429.13 | 7.15 | 36 |
| 4 | 深海创投 | 1,223.40 | 6.12 | 36 |
| 5 | 国信蓝思 | 1,076.60 | 5.38 | 12 |
| 6 | 君联成业 | 531.92 | 2.66 | 12 |
| 7 | 同方汇金 | 489.36 | 2.45 | 12 |
| 8 | 聂水斌 | 420.21 | 2.10 | 12 |
| 9 | 慧悦成长 | 385.28 | 1.93 | 12 |
| 10 | 深创投 | 367.02 | 1.84 | 12 |
| 合计 | 11,640.99 | 58.22 | - |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跟投,中信证券投资获配 250.00 万股,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 日起开始计算。
保荐机构安排本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 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 4,000.00 万元, 本次获配股数 250.00 万股,获配金额为 3,640.00 万元,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的比例为 5%,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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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5,0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4.56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37.6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23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9 元(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52 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 2019 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72,800.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73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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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0 年 9 月 1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50,000,000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72,800.0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7,891.2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4,908.79 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7,891.21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 根据“天健验〔2020〕3-73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内容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5,660.38 |
| 审计和验资费用 | 1,145.00 |
| 律师费用 | 465.00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66.04 |
|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及其他费用 | 54.80 |
| 合计 | 7,891.21 |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64,908.79 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42,608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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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3-26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 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包括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4-6 月和 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 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天健审〔2020〕3-405 号审阅报告。投资 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相关财务数 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 年 1-9 月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合理预计 2020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 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同比变化 |
| 营业收入 | 74,155.38 | 55,947.96 | 32.54%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799.82 | 7,725.56 | -63.7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89.24 | 1,399.61 | 49.27% |
基于公司订单、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 2020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 入 74,155.38 万元,同比增长 32.5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99.82 万元,同比下降 63.76%;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89.24 万元,同比增长 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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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 2020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 比增幅较高,主要原因包括:①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手订单充足,预计 2020 年 1-9 月业绩稳定增长,各类主要产品收入均实现同比增长,其中显示及脆性材 料精密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规模增速较快,主要系 2020 年 1-9 月苹果等主要 客户销售规模增长较高所致;②2020 年 1-9 月公司综合毛利率整体保持稳定,受 收入规模增长带动,毛利润金额有所提高。
上述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 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 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 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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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 44250100000809217888 |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 79040078801300001088 |
| 3 |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755919473110505 |
| 4 | 上海银行深圳滨海支行 | 0039032503004227588 |
| 5 | 交通银行深圳天安支行 | 443066144013002219923 |
| 6 |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15811168686888 |
| 7 | 中信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 | 8110301011900541085 |
| 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 632284863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 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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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
-
东大会和监事会。
-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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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 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 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 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 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 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 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 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 : 010-6083 7546 传真号码 : 010-6083 6960 保荐代表人 : 陈杰裕、陈靖 联系人 : 程铖、彭立强、谢博维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陈杰裕,男,保荐代表人,高级副总裁,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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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的项目包括今天国际、英维克、宝丰能源等首发上市项目,及盛屯矿业、瀚 蓝环境等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陈杰裕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 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靖,男,保荐代表人,总监,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具备中国法 律执业资格,曾先后负责或参与维力医疗、北京君正、兆易创新、建科院、宏柏 新材、芯海科技等多个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以及大族激光、沧州明珠、明阳智 能等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项目。陈靖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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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承 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 /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 /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 /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 本 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 )本人 / 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 本企业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 3 )本人 /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 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 4 )本人 /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 5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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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本人 /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 / 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 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盛宇、聂水斌、张松岭、高菁、刘明清、 林国栋、周宇超和李营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3 )自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4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 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 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 5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 6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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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将继 续履行上述承诺。
( 8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 9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其他股东重道扬帆、重道永旭、江苏拓邦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 /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 /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 /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 /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 本公司 / 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 )本公司 /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 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 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 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 3 )本公司 /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 4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 5 )如本公司 /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 / 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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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其他股东招银一号、国信蓝思、君联成业、慧悦成长、科地优茂、厦门 润土、赣州允公、深圳润土、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千里舟创投、天慧成长、欧瑞 成长、深创投、东莞红土创投、同方汇金、红土孔雀、蒋绍毅、周逸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 / 本企业 /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 / 本企业 / 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 本企业 /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 本企业 / 本公司持有的公 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 / 本企业 / 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 )本人 / 本企业 /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 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 3 )本人 / 本企业 /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 4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 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 5 )如本人 / 本企业 /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 / 本企业 / 本公司应承担因 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就持股及减持意向重新出具的承诺如下:
(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 创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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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人 /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将严 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 / 本企 业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 )本人 / 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 )本人 / 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 人 / 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 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 /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相应调整。
4 )本人 / 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 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在股票锁定 期满后逐步减持。
5 )本人 /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6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不一致的, 则本人 / 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 )如本人 /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 / 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 任。
( 2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招银一号、国信蓝思承诺:
1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将严格遵 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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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公司上市前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 )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 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将相应调整。
4 )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逐步减持。
5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6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不一致的, 则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3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聂水斌承诺:
1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将严格遵守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每年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若因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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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将相应调整。
4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逐步减持。
5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6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不一致的, 则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安排及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承诺
(1)启动及终止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 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 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 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允许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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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 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 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 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主管部 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 1)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 净额的80%;
- 3)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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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1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
当上述(3)、(4)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5)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 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3)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 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 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 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 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2%;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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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述1)、3)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 司股份方案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 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 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 (如有)合计金额的2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 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 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5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100%。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 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 诺。
(5)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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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 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 则发行人可延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 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50%,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 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2、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关 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情形时,本人/本企业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 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本企业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 规定,在公司就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实 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本企业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 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 票。
(3)本人/本企业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 规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在内的相关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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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稳定股份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人/本企业未采取或未同意相 应股价稳定措施的,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不可撤销地授 权公司以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与增持股份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公司现金分红 或工资薪酬代本人/本企业履行股份增持义务;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人/本企业未 履行上述承诺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情形时,本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期间,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相关决 议投赞成票。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 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照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包括但不限 于增持公司股份在内的相关各项义务。
在启动稳定股份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人未采取或未同意相应股价稳 定措施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以本人应获 得的与增持股份所支付对价金额相等的公司现金分红或工资薪酬代本人履行股 份增持义务;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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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函》,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二、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 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三、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发行人承诺按照《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 一切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出 具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函》,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前述企业 承诺:
“一、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二、本人/本企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致使公司所报送的 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 指使、协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 注册的行为。
三、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本企业承诺按 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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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 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
1、公司《公司章程》已依法定程序取得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通过,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认可《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内容。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公司章程》经由董事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补充有关注册资本、发行股 票数、上市时间等内容后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后立即生效和适用;如基于前述 原因需要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 会提出任何异议,并将投赞成票。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五、关于业绩摊薄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1、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较发行前将出现较大增长。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较高收益,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但 是,若未来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提醒投 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 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 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制定的主要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 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前以自有资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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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 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 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全 球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在不放松拓展国内客户的同时,加大国际知名客户 的开拓力度。公司将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完善服务体系,扩大业务覆盖面,凭借 先进、可靠的产品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 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 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 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 经营和管控风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 未来回报能力。
2、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的承诺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 - 及其控制的企业 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承诺:
- (1)任何情形下,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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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职责之 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7)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 赞成票。
(10)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 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1)若本人/本企业违背上述承诺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 有效落实,从而损害了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有权采 取一切合法手段向本人/本企业就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3、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赵盛宇、聂水斌、张松岭、高菁、何斌辉、马楠、杨文杰、章月洲、庄任艳、 周宇超、李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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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职责之 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 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背上述承诺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从而损害了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有权采取一切合法 手段向本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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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相关承诺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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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承 诺:
(1)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 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 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其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
-
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除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盛宇及其控制的企业-鞍山海康、海目星投资及深海创投 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1)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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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 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其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
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 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
-
承诺的具体原因;
-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
-
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4)同意公司就本人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本人实施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对公司或其投资者进行赔偿。
-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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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 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 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八、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 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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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因本所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机构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5、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6、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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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 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 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后认为,上述主体作 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 规定,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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