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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Aug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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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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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蜻
之
法律意见书
■■ 君泽君珒师事务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28 层、29 层, 邮编: 518035 28&29 Floor, Landmark, No.4028 Jin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5, P.R.C. Tel: 0755-33988188 Fax: 0755-33988199 Http://www.junzejun.com
| 释义……………………………………………………………………………………………… |
|---|
| 一、本次价格调整、归属及作废相关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
|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
|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的具体情况 |
|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具体情况 |
| 五、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基本情况 |
| 六、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归属事项的信息披露 |
| 七、结论性意见 |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海目星、公司、上 市公司 |
指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系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
|---|---|---|
| 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计划》 |
指 |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
| 《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
指 |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限制性股票、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 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
| 董事会 | 指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股东大会 | 指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
| 《4号指南》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
| 《公司章程》 | 指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北京市君泽君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的委 托,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4 号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海目星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以下简称"本次 归属")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海目星如下承诺,即其应如实向本所披露对 员工股权激励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本所提供咨询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向本所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对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布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 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的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 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激励计划价格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之目的使 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 目星实施激励计划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送或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题述事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价格调整、归属及作废相关事官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1年6月24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 2021 年 6 月 24 日,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 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5
(三) 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4日, 在公司内部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日,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21年7月6日, 公司披露了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四) 2021年7月12日, 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并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独立 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五) 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监事会同意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2021年7月16日,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深圳市海目 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六) 2022年4月13日,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七) 2022年4月13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授予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八) 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
6
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 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 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
(九) 2023年8月29日,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 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4.56 元/股调整为 14.36 元/股; 同意本 次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50 万股由公司进行作废处理: 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3.55 万股, 同意公 司为符合条件的 438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官。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二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十) 2023年8月29日,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4.56 元/股调整为 14.36 元/股; 同意本次 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50万股由公司讲行作废处理:同意按照《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438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可归属限 制性股票 223.55 万股。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
$\overline{\mathcal{I}}$
条件已经成就。
(九) 2024年8月30日,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议案》。
同日,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 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由 14.36 元/股调整为 14.26 元/股; 同意本次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15.69 万股由公司进行作废处理; 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4.26 万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414 名激 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十) 2024年8月30日,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 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4.36 元/股调整为 14.26 元/股: 同意本次未 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69 万股由公司进行作废处理; 同意按照《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414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可归属限 制性股票 264.26 万股。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 归属期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 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24年5月6日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向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0 元, 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201,130,480 股。本次利润分配的 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现金红利发 放日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根据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派息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 = P_0 - 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 =14.36-0.10=14.26 元/股, 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14.36 元/股调整为 14.26 元/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 授予价格由 14.36 元/股调整为 14.26 元/股, 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首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 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4年7月16日至2025年7月15日。
(二)归属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市海目 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344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0号)、公司公告等文件, 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 归属条件 | 符合归属条件情况 | ||
|---|---|---|---|
|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 |||
|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 |||
|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归属 条件。 |
||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 |||
|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归属条件。 |
||
| 当人选: | |||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
|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
|---|---|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员情形的; | |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 须满足12 |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 |
|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职期限要求。 |
| (四)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
| 目标值: 2021、2022 及 2023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71.82 | 2021、2022及2023年累计营业 |
| 亿元, 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100%; | 收入108.94亿元,符合归属条件, |
| 触发值: 2021、2022 及 2023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67.83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
| 亿元,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80%。 | |
| 1、在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
| (五) 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合格(B)、 不合格(C)三个档次, 优秀(A)对应归属比例为100%、 合格 (B) 对应归属比例为 80%、不合格 (C) 对应归 属比例为0%。 若考核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 则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按如下方式计算: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 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的 297 名激励对象中, 12 名激励 对象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资格, 其获授的 8.32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作废。 |
| 2、274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 价为优秀(A), 个人层面归属 |
|
| 比例为 100%。11 名激励对象的 个人考核评价为合格(B), 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其获授 的1.36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 |
|
| 废。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 个归属期, 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2年4月13日,因此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1日。
(二)归属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市海目 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344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0号)、公司公告等文件, 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 归属条件 | 符合归属条件情况 | ||
|---|---|---|---|
|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 |||
|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归属 条件。 |
||
|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 |||
|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 | ||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 归属条件。 | ||
| 当人选; |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 |
|---|---|
|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员情形的; | |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三) 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 |
|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 须满足12 | 职期限要求。 |
|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
| (四)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2021、2022及2023年累计营业 |
| 目标值: 2021、2022及2023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71.82 | 收入108.94亿元,符合归属条件, |
| 亿元, 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100%;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
| 触发值: 2021、2022及2023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67.83 | |
| 亿元, 公司层面归属系数 80%。 | |
| 1、在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
| 的 143 名激励对象中, 11 名激励 | |
| 对象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资格, | |
| (五) 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 其获授的 5.35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 |
|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 (A)、合格 (B)、 公司作废。 | |
| 不合格(C)三个档次,优秀(A)对应归属比例为100%、 | 2、119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 |
| 合格(B)对应归属比例为 80%、不合格(C)对应归 | 价为优秀 (A), 个人层面归属 |
| 属比例为0%。 | 比例为100%。11名激励对象的 |
| 若考核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 则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 | 个人考核评价为合格(B),个 |
|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按如下方式计算: | 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其获授 |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 | 的 0.36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 |
| 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废。2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 |
| 价为不合格 (C) ,个人层面归 | |
| 属比例为 0, 其获授的 0.30 万股 | |
|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 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基本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 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12 名激励对象离职,预留授予部分有 11 名激励对 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作废处理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 13.67 万股。
根据《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合格(B)、 不合格 (C) 三个档次, ......合格 (B)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80% 不合格 (C) 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 0%"、"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 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评级中, 有11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为合格(B),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其获授的1.3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预留授予第二个归 属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中, 有 11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为合格(B),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其获授的 0.3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 废。在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中, 2 名激励对象评级为 "不合格(C)",上述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 0.3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5.69 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 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归属事项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及时公告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等与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 公司还应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北京市君泽君(深 圳)律师事务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 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 见书》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王相军
彭美英 经办律师:
彭美英
$2024$ 年 8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