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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Jan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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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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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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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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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码用于证明该审计报告是否由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进行查验。
报告编码: 沪25SD02RBHR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 目 | 录 | 码 |
|---|---|---|
| 专项鉴证报告 | $1 - 4$ | |
| 专项说明 | $1 - 2$ | |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三、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001号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 对后附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或"海目星")编制的截止日为2024年12月16日的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 (2023年12月修订) 》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 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 其他证据,并确保《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 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 以对《关于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 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相 关规定编制,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 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等 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 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意见
经鉴证,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 (2023年12 月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4年12 月16日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 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 务所无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 专项鉴证报告》之签章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5年1月2日

专项鉴证报告 第4页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白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16日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目星")现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墓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804号)同意海目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0,000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发行价格为25.49元/股,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1,019,600,000.00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076,976.62元(不含增值税)后, 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523,023.3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 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2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 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overline{\phantom{a}}$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拟将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
| 序号 | $\sim$ 项目名称 |
调整前投资金 额(万元) |
调整后投资金 额(万元) |
调整前募集资金拟 投入金额(万元) |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 投入金额 (万元) |
||
|---|---|---|---|---|---|---|---|
|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 地项目(一期) |
120,000.00 | 53,020.14 | 90,000.00 | 40,000.00 | |||
|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 70,000.00 | 39,000.85 | 55,000.00 | 31,052.30 | |||
| 合计 | 190,000.00 | 92,020.99 | 145,000.00 | 71,052.30 |

白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三、
截至2024年12月16日止,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 额为 38,449.88万元, 需置换自筹资金 38,449.8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募集资金 拟投入金额(万元) |
自筹资金实际 投入金额(万元) 11.522.40 26,927.48 |
||
|---|---|---|---|---|---|
|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 40,000.00 | ||||
| 2 |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 31,052.30 | |||
| 合计 | 71,052.30 | 38,449.88 |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共计9,076,976.62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承 销费用5,098,000.00元(不含增值税), 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使用自筹资金 已支付3,726,415.09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审计及验资费用为1,500,000.00元、 律师费用为849,056.60元、信息披露费用为1,169,811.32元、发行手续费用为 207,547.17元。截至2024年12月16日止, 公司将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3,726,415.09元 (不含增值税), 一并置换。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五、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海目星 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尚须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


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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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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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i gun 部门依法审批, 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 |
凭证。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mathcal{L}^{\prime}$ |
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 丑 涂改、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 က် |
转让。 出借、 租 |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执业许可注销的,应当向财 4, |
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证机关: | $\Box$ 年 $50-7$ |
$\sqrt{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 $\begin{array}{l} \frac{1}{2} \left( \begin{array}{cc} 1 & 0 \ 0 & 0 \end{array} \right) & \mbox{if} \quad \frac{1}{2} \left( \begin{array}{cc} 0 & 0 \ 0 & 0 \end{array} \right) & \mbox{if} \quad \frac{1}{2} \left( \begin{array}{cc} 0 & 0 \ 0 & 0 \end{array} \right) & \mbox{if} \quad \frac{1}{2} \left( \begin{array}{cc} 0 & 0 \ 0 & 0 \end{array} \right) & \mbox{if} \quad \frac{1}{2} \left( \begin{array}{cc} 0 & 0 \ 0 & 0 \end{array}$ $\sim$ $\sim$ Ģ $\sum_{i=1}^{k} \frac{1}{i}$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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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ac{1}{\sqrt{2}}\frac{1}{\sqrt{2}}\frac{1}{\sqrt{2}}$ $\left{ \begin{array}{c} \mathcal{N}^{\pm}(\theta) \ \mathcal{N}^{\pm}(\theta) \end{array} \right}$ |
所 务 会计师事 |
BUBLAS 执业基 |
$\phi_{3}$ | (特殊望通合伙) 称: 立信会科喔事务 名 |
NTS 特殊普通合伙) |
首席合伙人:朱建 | 主任会计师: | 场 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抑 经 |
特殊普通合伙制 $\ddot{\tilde{\mathbf{K}}}$ 锉 场 组 |
执业证书编号: 31000006 | )[82号) (转制批文 沪财会[2010 护财会 [2000] 26号 批准执业文号: |
(转制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批准执业日期: 2900年6月13日 |
「所い章」 " " " " " " " 所)章 Mara |
A stranged the strange of the strange of the str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