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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C —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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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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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2498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15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股東會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上午9時
股東會地點:靚點飯店(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19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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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目錄
頁次
開會程序 1
開會議程 2
報告事項 3
承認事項 5
討論事項 6
臨時動議 6
附件
附件一:114年度營業報告書 7
附件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13
附件三:114年度盈餘分配表 14
附件四:會計師查核報告暨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15
附件五:會計師查核報告暨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25
附件六:「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35
附錄
附錄一:公司章程 37
附錄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正前) 43
附錄三:股東會議事規則 58
附錄四:董事持股情形及最低應持有股數 62
-1-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就位
三、主席致詞
四、報告事項
五、承認事項
六、討論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星期四) 上午9時整
地點:靚點飯店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19號2樓)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一、主席致詞
二、報告事項:
第一案:114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第二案: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第三案:114年度員工(含基層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第四案:114年度現金股利分配情形報告
三、承認事項:
第一案: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第二案:114年度盈餘分配案
四、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承認事項、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投票表決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
-2-
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 由:114年度營業狀況報告,敬請 鑒察。(董事會提)
說明:(一) 114 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7 頁附件一。
(二) 敬請 鑒察。
第二案
案 由: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敬請 鑒察。(董事會提)
說明:(一)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請參閱本手冊第 13 頁附件二。
(二) 敬請 鑒察。
第三案
案 由:114 年度員工(含基層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敬請 鑒察。
(董事會提)
說明:(一) 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四為員工酬勞(本項員工酬勞數額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基層員工分配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千分之二點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二) 本公司 114 年度未扣除員工酬勞之稅前淨利為新台幣 8,294,154,434 元,於彌補累積虧損後,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條規定,擬提撥 4% 為員工酬勞,計新台幣 168,003,750 元;其中提撥 1% 分配予基層員工,計新台幣 1,680,038 元,並全數以現金方式發放;另本年度董事酬勞不予分派。
(三) 敬請 鑒察。
-3-
第四案
案 由:114年度現金股利分配情形報告,敬請 鑒察。(董事會提)
說明:(一) 本公司 114 年度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為 883,275,334 元,擬發放現金股利 418,032,543 元。截至股東會停止過戶日 115 年 4 月 20 日止,流通在外股數 836,065,086 股計算,每股配發現金股利 0.50 元。本公司 114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14 頁附件三。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本公司其他收入項下。
(二) 本案之現金股利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以及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而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三) 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四) 敬請 鑒察。
-4-
承認事項
第一案
案 由: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董事會提)
說明:(一) 本公司 114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業經編竣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其中財務報表經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攀發、洪國田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經呈送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茲提請本常會承認。
(二) 114 年度營業報告書、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7 頁附件一、第 15 頁附件四及第 25 頁附件五。
(三) 敬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
案 由:114年度盈餘分配案。(董事會提)
說明:(一) 本公司 114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14 頁附件三,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董事會通過。
(二) 敬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 由: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董事會提)
說明:(一) 為配合公司營運彈性及實務作業需要,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35 頁附件六。
(二) 敬請 決議。
決議:
承認事項、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投票表決
臨時動議
散會
-6-
附件一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願您平安喜樂!面對瞬息萬變的產業環境,HTC 始終秉持「科技、人文、想像力」的核心願景,致力結合科技的力量與人文精神、釋放人類無限的想像力。在近 29 年的發展歷程中,我們推動兩次關鍵轉型,每次皆開創嶄新的市場版圖。憑藉卓越的技術與設計實力,我們敏銳掌握新興科技契機,不僅重塑了創作者的創作方式,更深化了創作者與人們之間的連結。
目前 HTC 正邁入第三階段策略方針,聚焦於引領沉浸式內容的未來發展。透過整合直覺易用的創作工具、世界級內容探索平台以及新一代智慧裝置,我們致力打造具高度擴展性的生態系,使創作者能在數位浪潮中釋放潛能,並在永續成長的平台上開創嶄新的互動模式。
為落實策略布局,HTC 已於 2025 年初完成部分 VR 研發團隊移轉至 Google,進一步強化了我們在 XR 生態系統的發展優勢,透過精簡產品組合與提升財務彈性,將資源集中於優先成長領域。這將有效加速沉浸式技術的普及,並為 VIVE 品牌在全球市場的長期深耕奠定堅實基礎。
業務營運
VIVERSE
2025 年,VIVERSE 持續推進「創作·體驗·分享」之核心策略,進一步發展為以網路為核心的沉浸式內容生態系,加速內容的創作、發佈與探索。VIVERSE Worlds 作為跨裝置託管與探索平台,支援多元同引擎的 WebXR 開發;同時推出 VIVERSE Studio,廣泛支援 Unity WebGL 和 Three.js 等工具。透過 AI 工具、Polygon Streaming 技術升級同時強化商務虛擬功能,使創作工作流程的格局進一步擴大。VIVERSE 目前月活躍使用者已突破百萬,累積超過 23,000 個 Worlds 內容,並支援超過 140 項創作者計畫,反映出可擴展性且持續成長的創作者經濟。
-7-
HTC於2025年正式推出VIVE AI平台,整合大型語言模型(LLMs)與AI代理的核心中樞,更先進的語意理解與視覺智慧功能。透過隱私優先設計(Privacy-by-Design)架構及最佳化軸體技術HTC持續實現硬體與軟體之間的高度整合。在VIVE Eagle完成初步導入後,HTC亦將於2026年進一步擴大VIVE AI平台的應用版圖,延伸至VIVERSE生態系,並以VIVERSE Persona與其他AI創新計畫為發展核心。
此外,VIVERSE 持續深化其與文化、遊戲及教育等領域的策略合作,推出以創作者優先的分潤機制,玩家可擴展為訂閱和一次性購買模式。在實景娛樂領域,VIVERSE透過GEM技術實現大規模多人同步XR體驗之落地應用,其中以《小王子:Call to Adventure》作為代表。展望未來,VIVERSE將持續深化AI驅動之創作與擴展多元變現模式,並以開放且跨裝置的沉浸式生態系統為核心,推動其於文化、教育和商業領域中的應用與長期發展。
G REIGNS
G REIGNS 憑藉自主研發的 O-RAN 架構,在全球 5G 專網市場持續穩健成長,為企業及政府客戶提供高效能、靈活且具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在積極拓展國際市場的同時,亦持續深化核心技術能力,並聚焦於歐洲與北美的國防及策略應用領域。G REIGNS 在歐洲通過嚴格認證標準後,成為德國製造商之授權供應商,成功部署 5G 專網系統。在北美,則攜手全球國防工業巨擘,共同開發「5G Pixel Streaming Kit」解決方案,實現超低延遲之遠端即時操控,拓展 5G 應用場景。
隨著5G技術趨動智慧工廠、港口、遠端控制和AR/VR應用快速成長,企業專網市場也隨之步入快速擴張階段。GREIGNS將持續以技術創新為核心,深化O-RAN生態系統之關鍵角色,並專注於高價值垂直市場。奠基於長期累積之技術實績及策略夥伴關係,將進一步拓展國防及工業領域之應用,並以推動數位轉型與實現永續發展。
VIVE Intelligent Systems
VIVE Intelligent Systems 推出首款 AI 智慧眼鏡 VIVE Eagle,為 HTC 邁向空間運算的最新里程碑。VIVE Eagle 重量約 49 克,整合 Qualcomm 處理器、
邊緣 AI 架構、蔡司光學鏡片、沉浸式開放立體聲耳機,以及支援多語言大型語言模型(LLM),包括 Google Gemini 與 OpenAI GPT。產品採用隱私保護之安全性設計和模組化擴展性,還兼顧高效能運算及日常配戴舒適性。象徵 HTC 正從沉浸式頭戴裝置邁向 AI 原生穿戴裝置的重要轉型,為整體智慧裝置生態系統奠定長期發展基礎。
以 VIVE AI 平台為核心,VIVE Eagle 搭載多重大型語言模型(LLMs),具備深度語意理解、即時視覺分析及多語言翻譯等能力。透過模組化軟體架構,VIVE Eagle 建立高度延展性的智慧穿戴技術基礎,可靈活支援多元應用情境,涵蓋日常生活、專業及工業領域。
此外,HTC 持續優化 VIVE VR 產品線,使系列更臻成熟,透過持續的硬體與軟體更新,並在專業與企業應用領域中維持核心地位。HTC 與 Axon 合作,為執法和公共安全單位提供沉浸式 VR 訓練解決方案,透過高精度六自由度(6DoF)追蹤、擬真控制器與情境模擬提升訓練。VIVE VR 以訂閱模式在北美地區廣泛部署,持續創造穩定的 B2B 營收,亦鞏固 HTC 在專業 XR 解決方案領域的領先地位。
VIVE Arts
HTC 於 2017 年推出 VIVE Arts,透過最新技術科技來提升文化藝術創作和體驗。2025 年是版圖重大擴張的一年,合作對象多達全球 75 多家博物館和文化機構,合作計畫的數量與 2024 年相比增加一倍以上,於巴黎推出了三項大型線下沉浸式體驗計畫:《凡爾賽:太陽王的失落花園》位於法國凡爾賽宮首度亮相;《歌劇魅影魔力》在加尼葉歌劇院登場,以慶祝這座巴黎標誌性歌劇院落成 150 週年;《與火共舞:王羽佳鋼琴藝術沉浸展》邀請國際知名鋼琴家王羽佳擔綱演出,引領觀眾體驗混合實境的虛擬音樂會。
除了在巴黎,VIVE Arts 還透過授權和巡迴展演呈現多項沉浸式作品,業務版圖擴及全球。例如在中國亮相的《兵馬俑:秦始皇陵秘境》,採用 VR 技術重現秦始皇的傳奇陵寢;其他幾個重大體驗創作如《消失的法老》、《永恆聖母院》、《巴黎舞會》、《高第:神之建築師》。展望 2026 年,VIVE Arts 將持續深耕 XR 技術、區塊鏈和 Web 3.0 等領域的探索,攜手全球最具影響力的藝術家和文化機構,形塑全球沉浸式數位藝術的未來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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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E ORIGINALS
VIVE ORIGINALS 運用容積攝影、區塊鏈及沈浸式等核心技術,致力於 XR 原創內容和虛擬娛樂 IP 的製作與發行。自 2016 年以來,VIVE ORIGINALS 創作了 11 部 XR 作品屢獲獎項肯定,並於多個重量級國際影展上映;透過廣播授權和數位藝術開創多元營收模式,並積極與博物館和影展建立合作關係。其打造的 BEATDAY 音樂元宇宙平台提供音樂和戲劇等各種沉浸式娛樂內容,利用 6DoF 全角度捕捉表演者每一個精彩瞬間,打造新型態娛樂體驗。
BEATDAY 透過互動演唱會帶動虛擬偶像娛樂發展,並於 2025 年升級為 WebGL 版,降低體驗門檻,同時攜手文化內容策進院(TAICCA),擴大商業演出計畫。展望 2026 年,VIVE ORIGINALS 將透過首檔虛擬偶像電視選秀節目《V-POP ASIA》,深化虛擬偶像 IP 開發、藝人管理和音樂發行。同時,亦擴展 VR 實景娛樂應用,包括推出全球首部由 VTuber 演出的 LBE 作品,以及與法國 VR 製作公司 Atlas V 合作,打造針對不同文化市場調整的《咕噜米的眼睛》VR LBE 版本,創造深度文化內容。
DeepQ
DeepQ 與疾管署合作開發的「疾管家」在公共衛生技術領域持續推進關鍵創新。系統進一步強化醫療衛教與防疫宣導功能,透過主題式問答機制,涵蓋麻疹、流感、COVID-19 和肺炎鏈球菌疫苗等重要議題,提升大眾對傳染病預防的公眾意識。其中一項重大技術里程碑為導入以嵌入模型為基礎的新一代語意檢索引擎,建構向量化知識庫,能夠更準確地進行語意分析和意圖辨識。此次技術升級使平台內容可與全球疫情資料來源即時同步,提升整體公共應對的速度和精準度。截至 2025 年底,疾管家用戶數已達 1,056 萬,顯示其在公共衛生資訊傳播與國家衛生政策宣導上發揮關鍵作用。
整體而言,2025 年的發展展現 DeepQ 將人工智慧解決方案整合至醫療照護系統,持續保持領先地位。DeepQ 透過整合 AI 平台、醫療照護對話機器人與醫療技術生態系統,持續提升公共衛生服務對民眾的可及性、即時性和信任度,藉此鞏固其作為數位醫療領域關鍵創新者的市場地位,並提供可擴展的智慧解決方案,進一步提高醫療照護效率、患者參與度和整體公共衛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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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表現
2025 年營業收入為新台幣 29 億元,與 2024 年之新台幣 30.8 億元相比大致持平。儘管經營環境充滿挑戰,我們的產品組合持續優化,核心業務仍展現穩健韌性,全年營業毛利率維持在 35.9%,營業虧損為新台幣 34.5 億元,營業利益率為 -119.0%。
2025 年,HTC 透過移轉部分 VR 研發團隊至 Google 及處分桃園部分廠房,有效精簡了營運架構並強化財務結構,在業外收益挹注下,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淨利達新台幣 60.3 億元,每股盈餘為新台幣 7.21 元。
在營運管理層面,HTC 持續透過流程優化與嚴謹的財務紀律,建構出精實且具彈性的營運模式。我們藉由優化產品組合與資源配置,確保每項資源投入均,符合長期策略方針,為未來奠定更具韌性且可持續成長的發展基礎。
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
HTC 在氣候策略、價值鏈責任和 ESG 透明度方面持續進步,2025 年上半年榮獲重要的全球認證,鞏固了其在永續發展領域的領導地位。公司連年獲得 CDP 供應鏈議合領袖榜「A 級」殊榮,也多次獲得 EcoVadis 評核榮譽,更連續獲選為台灣永續指數系列成分股等領先的 ESG 指數。HTC 依循 TCFD 提出符合標準的氣候相關財務揭露,也利用微軟永續雲(Microsoft Cloud for Sustainability)完成了經查證的溫室氣體盤查和產品碳足跡,強化整體資料導向且盡責的環境管理方法。
HTC 榮獲的多項殊榮展現公司更深化其 ESG 承諾,包括四項台灣企業永續獎(TCSA),以及在《天下雜誌》企業減碳溫度計(TRIPs)的 1.5°C 評估中獲得的 Excellent 等級評價。此外,HTC 通過 ISS STOXX 評等取得「Prime」評級,並榮獲三項「ESG for Culture 影響力獎」,由此可見 HTC 的沉浸式文化倡議備受肯定。本公司還全面導入「內部碳定價」制度,將氣候責任納入策略和財務決策中,劃下另一發展里程碑。這些成就彰顯出 HTC 在永續發展上的整合式策略,結合治理、創新、文化影響力與可衡量的氣候行動,積極實踐長期淨零排放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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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未來,我們將持續鞏固核心實力基礎,並以穩健的腳步實現永續獲利的目標。在轉型過程中所凝聚的動能與策略思維,使我們能精準掌握未來發展契機。
誠摯感謝各位股東對 VIVE Reality 願景的堅定信任與支持。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王雪紅
經理人:王雪紅
會計主管:饒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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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 114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表,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攀發、洪國田會計師查核,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表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爰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兩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繕具報告,敬請鑑核。
此致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5 年股東常會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林振國
林振國
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5 日
-13-
附件三
有電玄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4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項目 | 金額 |
|---|---|
| 期初待彌補虧損 | (4,000,000,000) |
| 加:本期稅後淨利 | 6,025,405,845 |
| 加: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 63,951,669 |
| 減: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115,400,313) |
| 減: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 | (197,395,720) |
| 減: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 (893,286,147)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883,275,334 |
| 減:現金股利(每股0.5元) | (418,032,543)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465,242,791 |
註:股東股利計算之股數係按115年4月20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836,065,086股計算。
董事長:王雪紅 經理人:王雪紅 會計主管:饒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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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Deloitte.
勤業眾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421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421, Taiwan
Tel: +886 (2) 2725-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15-
茲對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收入認列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收入來源為虛擬實境產品之銷貨收入,114 年度管理階層因應總體經濟變化與虛擬實境生態圈之發展,進行部分產品銷售策略調整,因該等產品之銷貨收入對個體財務報告影響尚屬重大,故將該等產品銷貨收入認列之真實性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針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主要執行之查核程序如下:
- 就上述對該等銷售產品之訂單及出貨作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進行評估,並執行有效性之測試;
- 由該等產品銷貨收入明細中抽樣測試其訂單、出貨單、發票及收款記錄等,以確認其收入真實發生;
- 查核該等銷售產品期後是否有重大異常銷貨退回之情事。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16-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17-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王攀發


王攀發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100356048 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 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18-
青雲堂
宏觀發展有限公司
民國11月15日
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資產 | 114年12月31日 | 113年12月31日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 $ 1,050,270 | 3 | $ 3,818,748 | 8 |
| 1110 | 透過銀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七及三十) | 40,729 | - | 47,620 | - |
| 1170 | 應收票據及帳款(附註十) | 79,982 | - | 194,510 | 1 |
| 1180 |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十及三一) | 259,434 | 1 | 33,814 |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附註十及三一) | 42,175 | - | 26,092 |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附註二六) | 22,879 | - | 19,843 | - |
| 130X | 存貨(附註十一) | 304,251 | 1 | 623,628 | 1 |
| 1410 | 預付款項(附註十二及三一) | 102,005 | - | 305,910 | 1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九及三二) | - | - | 688,590 | 2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 | 35,324 | - | 29,128 | - |
| 11XX | 流動資產總計 | 1,937,049 | 5 | 5,787,883 | 13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0 | 透過銀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七及三十) | 26,516 | - | 13,667 |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銀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八及三十) | 78,231 | - | 101,410 |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十三) | 26,643,418 | 70 | 28,125,116 | 61 |
| 1600 | 不動產、販房及設備(附註十四、三一及三二) | 5,932,704 | 16 | 6,178,732 | 14 |
| 1755 | 使用權資產(附註十五) | - | - | 295 |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十六) | 948,134 | 2 | 1,906,095 | 4 |
| 1780 | 無形資產(附註十七) | 323,601 | 1 | 190,512 |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二六) | 1,001,885 | 3 | 2,613,292 | 6 |
| 1920 | 存出保證金(附註三三) | 337,522 | 1 | 350,887 | 1 |
| 1975 | 淨權定編列資產-非流動(附註二二) | 640,113 | 2 | 560,229 | 1 |
| 1980 |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九及三二) | 53,429 | - | 81,975 |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二) | 589 | - | 720 |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總計 | 35,986,142 | 95 | 40,122,930 | 87 |
| 1XXX | 資產總計 | $ 37,923,191 | 100 | $ 45,910,813 | 100 |
| 代碼負債及權益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附註十八) | $ 1,000,000 | 2 | $ 3,400,000 | 7 |
| 2120 | 透過銀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附註七及三十) | 9,441 | - | 91,224 | - |
| 2170 | 應付票據及帳款(附註十九及三一) | 4,810,087 | 13 | 5,189,271 | 11 |
| 2200 | 其他應付款(附註二十及三一) | 2,612,305 | 7 | 3,106,054 | 7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二六) | 4,950 | - | 5,452 | - |
| 2250 |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二一) | 257,538 | 1 | 349,548 | 1 |
| 2280 |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十五) | - | - | 301 |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二十及二四) | 294,045 | 1 | 340,210 | 1 |
| 21XX | 流動負債總計 | 8,988,366 | 24 | 12,482,060 | 27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附註十八及三二) | 2,200,000 | 6 | 11,800,000 | 26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二六) | 92,033 | - | 67,634 |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附註三十) | 46,101 | - | 132,850 |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總計 | 2,338,134 | 6 | 12,000,484 | 26 |
| 2XXX | 負債總計 | 11,326,500 | 30 | 24,482,544 | 53 |
| 權益(附註二三) | |||||
| 股本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8,360,211 | 22 | 8,335,340 | 18 |
| 3200 | 資本公積 | 16,340,444 | 43 | 16,277,565 | 36 |
| 保留盈餘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815,365 | 2 | 2,490,682 | 5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2,390,621 | 7 | 3,080,480 | 7 |
| 3350 | 未分配盈餘(累積虧損) | 1,973,957 | 5 | ( 6,365,177 ) | ( 14 ) |
| 3300 | 保留盈餘總計 | 5,179,943 | 14 | ( 794,015 ) | ( 2 ) |
| 3400 | 其他權益 | ( 3,283,907 ) | ( 9 ) | ( 2,390,621 ) | ( 5 ) |
| 3XXX | 權益總計 | 26,596,691 | 70 | 21,428,269 | 47 |
| 負債與權益總計 | $ 37,923,191 | 100 | $ 45,910,813 |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王雪紅
經理人:王雪紅
會計主管:楊佩珍
-19-
宏達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4年及123年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
盈餘(虧損)為元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代碼 | 金額 | % | 金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附註二四及三一) | $ 1,908,507 | 100 | $ 1,915,513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附註十一、二五及三一) | 1,580,595 | 83 | 1,548,553 | 81 |
| 5900 | 營業毛利 | 327,912 | 17 | 366,960 | 19 |
| 5910 | 未實現銷貨損益 | ( 24,211) | ( 1) | ( 50,588) | ( 3) |
| 5920 | 已實現銷貨損益 | 50,588 | 3 | 70,517 | 4 |
| 5950 | 已實現營業毛利 | 354,289 | 19 | 386,889 | 20 |
| 營業費用(附註二五及三一) | |||||
| 6100 | 推銷費用 | 1,033,716 | 54 | 1,130,377 | 59 |
| 6200 | 管理費用 | 857,771 | 45 | 874,006 | 45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1,546,905 | 81 | 2,354,069 | 123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3,438,392 | 180 | 4,358,452 | 227 |
| 6900 | 營業淨損 | ( 3,084,103) | ( 161) | ( 3,971,563) | ( 207)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入(附註二五) | 132,820 | 7 | 119,623 | 6 |
| 7010 | 其他收入(附註二五及三一) | 666,154 | 35 | 1,247,663 | 65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二五) | 11,390,698 | 597 | ( 451,643) | ( 23) |
| 7050 | 財務成本(附註二五) | ( 204,016) | ( 11) | ( 335,523) | ( 17)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份額 | ( 775,402) | ( 41) | ( 183,745) | ( 10)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1,210,254 | 587 | 396,375 | 21 |
| 7900 | 稅前淨利(損) | 8,126,151 | 426 | ( 3,575,188) | ( 186) |
| 7950 | 所得稅(費用)利益(附註二六) | ( 2,100,745) | ( 110) | 156,900 | 8 |
| 8200 | 本年度淨利(損) | 6,025,406 | 316 | ( 3,418,288) | ( 178)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其他綜合損益 | 金額 | % | 金額 | %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二二) | $ 72,673 | 4 | $ 47,593 | 2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失 | ( 57,149) | ( 3) | ( 833) | - | |
| 833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 ( 600,934) | ( 32) | 490,916 | 26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二六) | ( 8,721) | - | ( 5,711) | - | |
| 8310 | ( 594,131) | ( 31) | 531,965 | 28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 350,603) | ( 19) | 1,487,575 | 77 | |
| 8300 |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 944,734) | ( 50) | 2,019,540 | 105 | |
| 8500 |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5,080,672 | 266 | ($ 1,398,748) | ( 73) | |
| 每股盈餘(虧損)(附註二七) | ||||||
| 9750 | 基 本 | $ 7.21 | ($ 4.11) | |||
| 9850 | 豬 釋 | $ 7.15 | ($ 4.11)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王雪紅
經理人:王雪紅
會計主管:饒佩珍
-21-
-22-

单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股本 | 结转 | 其他 | 结转 | |||||||
|---|---|---|---|---|---|---|---|---|---|---|---|
| 有 | 债期 | 资本公 | 债 | 法定盈助公 | 结转期盈 | 债期 | (类债券) | (类债券) | 退借其他综合 | 退借其他综合 | |
| A1 113年1月1日物额 | $ 8,520,380 | $ 16,270,636 | $ 5,828,987 | $ 3,080,480 | $ 7,338,305 | $ 2,408,195 | 结转期盈 | 结转期盈 | |||
| B13 法定盈助公储债械款额 | - | - | - | ( 3,338,305 ) | - | - | 3,338,305 | - | - | - | - |
| C7 其他资本公储管制: | - | - | - | - | - | - | - | - | - | ( 30,881 ) | |
| D1 113年度净额 | - | - | - | - | - | - | ( 3,418,288 ) | - | - | ( 3,418,288 ) | |
| D3 113年度税及其他综合额益 | - | - | - | - | - | - | 43,545 | 1,487,575 | 488,420 | 2,019,540 | |
| D5 113年度综合额益增额 | - | - | - | - | - | - | ( 3,374,743 ) | 1,487,575 | 488,420 | ( 1,398,748 ) | |
| G1 员工迟报额行使 | 14,960 | 37,778 | - | - | - | - | - | - | - | 52,738 | |
| N1 现份募赠价付交易 | - | 32 | - | - | - | - | - | - | - | 32 | |
| Q1 成立违约其他综合额益按公允债值衡量之额益工具 | - | - | - | - | - | - | 1,009,566 | - | ( 1,009,566 ) | - | |
| Z1 113年12月31日物额 | 8,335,340 | 16,277,565 | 2,490,682 | 3,080,480 | ( 6,365,177 ) | ( 920,620 ) | ( 1,470,001 ) | 21,428,269 | |||
| B13 法定盈助公储债械款额 | - | - | ( 1,675,317 ) | - | - | 1,675,317 | - | - | - | - | |
| B17 罚用盈助公储周转 | - | - | - | - | ( 689,859 ) | 689,859 | - | - | - | - | |
| D1 114年度净利 | - | - | - | - | - | 6,025,406 | - | - | 6,025,406 | - | |
| D3 114年度税及其他综合额益 | - | - | - | - | - | 63,952 | ( 350,603 ) | ( 658,083 ) | ( 944,734 ) | ||
| D5 114年度综合额益增额 | - | - | - | - | - | 6,089,358 | ( 350,603 ) | ( 658,083 ) | 5,080,672 | ||
| G1 员工迟报额行使 | 24,871 | 62,958 | - | - | - | - | - | - | 87,829 | ||
| N1 现份募赠价付交易 | - | ( 79 ) | - | - | - | - | - | - | ( 79 ) | ||
| Q1 成立违约其他综合额益按公允债值衡量之额益工具 | - | - | - | - | - | ( 115,400 ) | - | 115,400 | - | ||
| Z1 114年12月31日物额 | $ 8,360,211 | $ 16,340,444 | $ 815,365 | $ 2,390,621 | $ 1,973,957 | ($ 1,271,223 ) | ($ 2,012,684 ) | $ 26,596,691 |
复事先:王雪松
逾期之附註係本報繳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經理人:王雪松
會計主管:鍾佩珍
宏達國東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保益貿易法
民國114年及115年分別於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年度稅前淨利(損) | $ 8,126,151 | ($ 3,575,188)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144,413 | 158,274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2,028 | 1,921 |
| A2030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 632 | ( 17,778)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 | 2,967 | 1,465 |
| A20900 | 財務成本 | 204,016 | 335,523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 132,820) | ( 119,623) |
| A21300 | 股利收入 | ( 382) | - |
| A21900 |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 ( 79) | 32 |
| A2240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份額 | 775,402 | 183,745 |
| A227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淨(利益)損失 | ( 4,164,743) | 163 |
| A22800 | 處分無形資產利益 | - | ( 155,492) |
| A22900 | 處分資產利益及授權收入(附註二五) | ( 7,512,927) | - |
| A23700 |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394,928 | 132,190 |
| A23900 | 未實現銷貨利益 | 24,211 | 50,588 |
| A24000 | 已實現銷貨利益 | ( 50,588) | ( 70,517) |
| A24100 | 租約修改利益 | ( 1) | ( 14) |
| A30000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A31110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增加 | ( 74,892) | ( 2,346) |
| A31150 | 應收票據及帳款減少 | 113,896 | 110,335 |
| A31160 | 應收帳款-關係人(增加)減少 | ( 225,620) | 97,080 |
| A31180 | 其他應收款(增加)減少 | ( 26,457) | 4,325 |
| A31200 | 存貨增加 | ( 75,551) | ( 12,752) |
| A31230 | 預付款項減少 | 203,905 | 8,256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 ( 6,196) | 19,075 |
| A3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 7,211) | ( 3,862) |
| A32150 | 應付票據及帳款減少 | ( 480,395) | ( 641,713)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項減少 | ( 465,189) | ( 514,739) |
| A32200 | 負債準備減少 | ( 92,010) | ( 198,667)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減少)增加 | ( 46,165) | 73,257 |
| A33000 | 營運流出之現金 | ( 3,368,677) | ( 4,136,462)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143,194 | 111,997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 223,137) | ( 331,419)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 375,987) | ($ 14,659)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3,824,607) | ( 4,370,543)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0010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33,970) | - |
| B00100 |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15,816) | ( 15,132)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309,114) | ( 36,676)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價款 | 5,524,359 | 1,146 |
| B03700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 | ( 344,341) |
| B038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13,365 | - |
| B04500 | 購置無形資產 | ( 135,117) | - |
| B04600 | 處分無形資產價款 | - | 733 |
| B06500 |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 | - | ( 107,098) |
| B06600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 717,136 | - |
| B07600 | 收取之股利 | 4,387,701 | 1,104 |
| B09900 | 處分資產利益及授權收入價款(附註二五) | 7,512,927 | -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17,661,471 | ( 500,264)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200 | 短期借款減少 | ( 2,400,000) | ( 300,000) |
| C01600 | 舉借長期借款 | - | 2,800,000 |
| C01700 | 償還長期借款 | ( 9,600,000) | - |
| C03100 | 存入保證金減少 | ( 86,749) | ( 80) |
| C04020 | 租賃本金償還 | ( 239) | ( 2,735) |
| C04800 | 員工執行認股權 | 87,829 | 52,738 |
| C05400 | 取得子公司股權 | ( 5,696,119) | - |
| C05500 | 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款 | - | 5,000 |
| C09900 | 子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 1,089,936 | 3,285,250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 16,605,342) | 5,840,173 |
| EEEE | 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 2,768,478) | 969,366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818,748 | 2,849,382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1,050,270 | $ 3,818,748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王雪紅
經理人:王雪紅
會計主管:饒佩珍
-24-
附件五
Deloitte.
勤業眾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421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421, Taiwan
Tel: +886 (2) 2725-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25-
茲對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收入認列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營業收入來源為虛擬實境產品之銷貨收入,民國 114 年度管理階層因應總體經濟變化與虛擬實境生態圈之發展,進行部分產品銷售策略調整,因該等產品之銷貨收入對合併財務報告影響尚屬重大,故將該等產品銷貨收入認列之真實性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針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主要執行之查核程序如下:
- 就上述銷售產品之訂單及出貨作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進行評估,並執行有效性之測試;
- 由該等產品銷貨收入明細中抽樣測試其訂單、出貨單、發票及收款記錄等,以確認其收入真實發生;
- 查核該等銷售產品期後是否有重大異常銷貨退回之情事。
其他事項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14 及 113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26-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27-
- 對於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動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王攀發

2 學 及
會計師 洪國田

洪國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100356048 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 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28-
宏達國際會展 科技發展委員會 2018年1月31日
民國11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資產 | 114年12月31日 | 113年12月31日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 $ 2,909,535 | 8 | $ 14,239,209 | 31 |
| 1110 | 透過揚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七及三一) | 7,105,995 | 18 | 47,620 | - |
| 1120 | 透過其他綜合揚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八及三一) | 206,397 | 1 | 327,194 | 1 |
| 1170 | 應收票據及帳款(附註十及三二) | 506,730 | 1 | 497,008 | 1 |
| 1200 | 其他應收款(附註十) | 2,604,460 | 7 | 115,617 |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附註二七) | 309,661 | 1 | 198,952 | - |
| 130X | 存貨(附註十一) | 450,243 | 1 | 870,049 | 2 |
| 1410 | 預付款項(附註十二) | 193,044 | 1 | 405,868 | 1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九及三三) | 113,036 | - | 10,265,324 | 22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 | 30,371 | - | 29,908 | - |
| 11XX | 流動資產總計 | 14,429,472 | 38 | 26,996,749 | 58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0 | 透過揚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七及三一) | 7,936,746 | 21 | 346,342 | 1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揚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八及三一) | 4,731,637 | 12 | 4,425,214 | 10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十四) | 862,292 | 2 | 998,315 | 2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十五、三二及三三) | 6,326,356 | 16 | 6,609,865 | 14 |
| 1755 | 使用權資產(附註十六) | 38,545 | - | 67,012 |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十七及三三) | 1,539,993 | 4 | 2,725,278 | 6 |
| 1780 | 無形資產(附註十八) | 414,134 | 1 | 326,394 | 1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二七) | 1,067,262 | 3 | 2,684,316 | 6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345,162 | 1 | 365,625 | 1 |
| 1975 | 淨權定編列資產-非流動(附註二三) | 640,113 | 2 | 560,464 | 1 |
| 1980 |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九及三三) | 121,338 | - | 124,473 |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二) | 1,659 | - | 1,423 |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總計 | 24,025,237 | 62 | 19,234,721 | 42 |
| 1XXX | 資產總計 | $ 38,454,709 | 100 | $ 46,231,470 | 100 |
| 代碼 | |||||
| 負債及權益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附註十九) | $ 1,000,000 | 3 | $ 3,400,000 | 8 |
| 2120 | 透過揚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附註七及三一) | 9,441 | - | 91,224 | - |
| 2170 | 應付票據及帳款(附註二十及三二) | 4,783,207 | 12 | 5,188,610 | 11 |
| 2200 | 其他應付款(附註二一及三二) | 2,716,734 | 7 | 3,087,289 | 7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二七) | 172,777 | 1 | 110,189 | - |
| 2250 |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二二) | 285,207 | 1 | 383,925 | 1 |
| 2280 |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十六及三二) | 15,930 | - | 27,928 |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二一及二五) | 480,261 | 1 | 450,191 | 1 |
| 21XX | 流動負債總計 | 9,463,557 | 25 | 12,739,356 | 28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附註十九及三三) | 2,200,000 | 6 | 11,800,000 | 26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二七) | 104,435 | - | 69,907 | - |
| 2580 |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十六及三二) | 26,000 | - | 41,820 |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64,026 | - | 152,118 |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總計 | 2,394,461 | 6 | 12,063,845 | 26 |
| 2XXX | 負債總計 | 11,858,018 | 31 | 24,803,201 | 54 |
| 權益(附註二四) | |||||
| 現本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8,360,211 | 22 | 8,335,340 | 18 |
| 3200 | 資本公積 | 16,340,444 | 43 | 16,277,565 | 35 |
| 保留盈餘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815,365 | 2 | 2,490,682 | 5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2,390,621 | 6 | 3,080,480 | 7 |
| 3350 | 未分配盈餘(累積虧損) | 1,973,957 | 5 | ( 6,365,177) | ( 14) |
| 3300 | 保留盈餘總計 | 5,179,943 | 13 | ( 794,015) | ( 2) |
| 3400 | 其他權益 | ( 3,283,907) | ( 9) | ( 2,390,621) | ( 5) |
| 3XXX | 權益總計 | 26,596,691 | 69 | 21,428,269 | 46 |
| 負債與權益總計 | $ 38,454,709 | 100 | $ 46,231,470 | 100 |
國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王雪紅
經理人:王雪紅
會計主管:楊佩玲
1
宏達國際電子商業及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部為權益法
民國114年及115年公布,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
盈餘(虧損)為元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代碼 | 金額 | % | 金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附註二五及三二) | $ 2,900,662 | 100 | $ 3,080,984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附註十一、二六及三二) | 1,859,721 | 64 | 1,827,140 | 60 |
| 5900 | 營業毛利 | 1,040,941 | 36 | 1,253,844 | 40 |
| 營業費用(附註二六及三二) | |||||
| 6100 | 推銷費用 | 1,671,109 | 58 | 2,031,182 | 66 |
| 6200 | 管理費用 | 1,169,580 | 40 | 1,213,489 | 39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1,652,458 | 57 | 2,648,510 | 86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4,493,147 | 155 | 5,893,181 | 191 |
| 6900 | 營業淨損 | ( 3,452,206 ) | ( 119 ) | ( 4,639,337 ) | ( 151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入(附註二六) | 439,178 | 15 | 893,172 | 29 |
| 7010 | 其他收入(附註二六及三二) | 790,581 | 27 | 1,318,277 | 43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二六) | 11,231,430 | 387 | ( 474,525 ) | ( 15 ) |
| 7050 | 財務成本(附註二六及三二) | ( 206,294 ) | ( 7 ) | ( 339,004 ) | ( 11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份額(附註十四) | ( 360,711 ) | ( 12 ) | ( 175,368 ) | ( 6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1,894,184 | 410 | 1,222,552 | 40 |
(接次頁)
(承前頁)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代碼 | 金額 | % | 金額 | % | |
| 7900 | 稅前淨利(損) | $ 8,441,978 | 291 | ($ 3,416,785) | ( 111) |
| 7950 | 所得稅費用(附註二七) | ( 2,416,572 ) | ( 83 ) | ( 1,503 ) | - |
| 8200 | 本年度淨利(損) | 6,025,406 | 208 | ( 3,418,288 ) | ( 111 ) |
| 8311 | 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 |||||
| 衡量數(附註二三) | 72,673 | 2 | 49,256 | 1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 ||||
| 按公允價值衡量 | |||||
| 之權益工具投資 | |||||
| 未實現評價(損失)利益 | ( 658,083 ) | ( 23 ) | 488,420 | 16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 | ||||
| 相關之所得稅 | |||||
| (附註二七) | ( 8,721 ) | - | ( 5,711 ) | - | |
| 8310 | ( 594,131 ) | ( 21 ) | 531,965 | 17 | |
| 8361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 ||||
| 之項目 | |||||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 |||||
| 報表換算之兌換 | |||||
| 差額 | ( 350,603 ) | ( 12 ) | 1,487,575 | 49 | |
| 8300 |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 | ||||
| 益(稅後淨額) | ( 944,734 ) | ( 33 ) | 2,019,540 | 66 | |
| 8500 |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5,080,672 | 175 | ($ 1,398,748) | ( 45 ) |
| 每股盈餘(虧損)(附註二八) | |||||
| 9750 | 基 本 | $ 7.21 | ($ 4.11) | ||
| 9850 | 稀 釋 | $ 7.15 | ($ 4.11)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王雪紅
經理人:王雪紅
會計主管:饒佩珍
-31-
变速图
2月31日
变速图
2月31日
单位:新台幣仟元
| 代码 | 有效值 | 变速 | 变速 | 变速 | 变速 | 单位 | 值 | 转 | 调 | 转 | 调 | 转 | ||
|---|---|---|---|---|---|---|---|---|---|---|---|---|---|---|
| 节省 | 调整 | 调用 | 调用 | |||||||||||
| A1 | 113年1月1日除额 | $ 8,320,380 | $ 16,270,636 | $ 5,828,987 | $ 3,080,480 | ( $ 7,338,305 ) | ( $ 2,408,195 ) | ( $ 948,855 ) | $ 22,805,128 | |||||
| B13 | 112年度勘损期间 | |||||||||||||
| 法定盈除公错缴械勘损 | - | - | ( 3,338,305 ) | - | 3,338,305 | - | - | - | ||||||
| C7 | 其他资本公错管制: | |||||||||||||
| 持用保证法的列之国联合事及合资之管制数 | - | ( 30,881 ) | - | - | - | - | - | ( 30,881 ) | ||||||
| D1 | 113年度净损 | - | - | - | - | ( 3,418,288 ) | - | - | ( 3,418,288 ) | |||||
| D3 | 113年度税收其他综合损益 | - | - | - | - | 43,545 | 1,487,575 | 488,420 | 2,019,540 | |||||
| D5 | 113年度综合损益绝额 | - | - | - | - | ( 3,374,743 ) | 1,487,575 | 488,420 | ( 1,398,748 ) | |||||
| G1 | 员工回收履行使 | 14,960 | 37,778 | - | - | - | - | - | 52,738 | |||||
| N1 | 股份基础给付交易 | - | 32 | - | - | - | - | - | 32 | |||||
| Q1 | 或分选消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债值衡量之增益工具 | - | - | - | - | 1,009,566 | - | ( 1,009,566 ) | - | |||||
| Z1 | 113年12月31日除额 | 8,335,340 | 16,277,565 | 2,490,682 | 3,080,480 | ( 6,365,177 ) | ( 920,620 ) | ( 1,470,001 ) | 21,428,269 | |||||
| B13 | 113年度勘损期间 | |||||||||||||
| 法定盈除公错缴械勘损 | - | - | ( 1,675,317 ) | - | 1,675,317 | - | - | - | ||||||
| B17 | 转用盈除公错回账 | - | - | - | ( 689,859 ) | 689,859 | - | - | - | |||||
| D1 | 114年度净利 | - | - | - | - | 6,025,406 | - | - | 6,025,406 | |||||
| D3 | 114年度税收其他综合损益 | - | - | - | - | 63,952 | ( 350,603 ) | ( 658,083 ) | ( 944,734 ) | |||||
| D5 | 114年度综合损益绝额 | - | - | - | - | 6,089,358 | ( 350,603 ) | ( 658,083 ) | 5,080,672 | |||||
| G1 | 员工回收履行使 | 24,871 | 62,958 | - | - | - | - | - | 87,829 | |||||
| N1 | 股份基础给付交易 | - | ( 79 ) | - | - | - | - | - | ( 79 ) | |||||
| Q1 | 或分选消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债值衡量之增益工具 | - | - | - | - | ( 115,400 ) | - | 115,400 | - | |||||
| Z1 | 114年12月31日除额 | $ 8,360,211 | $ 16,340,444 | $ 815,365 | $ 2,390,621 | $ 1,973,957 | ($ 1,271,223 ) | ($ 2,012,684 ) | $ 26,596,691 |
复事表:王雪松
经理人:王雪松
會计主管:杨佩玲
1
宏達國際電子報
民國114年及
國際上期日
2019年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A10000 | 本年度稅前淨利(損) | $ 8,441,978 | ($ 3,416,785)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207,627 | 233,346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17,349 | 20,781 |
| A20300 | 預期信用損失(迴轉利益) | 908 | ( 8,021)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利益)損失 | ( 236,094) | 120,372 |
| A20900 | 財務成本 | 206,294 | 339,004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 439,178) | ( 893,172) |
| A21300 | 股利收入 | ( 53,468) | ( 5,440) |
| A21900 |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 ( 79) | 32 |
| A2230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360,711 | 175,368 |
| A227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淨(利益)損失 | ( 4,160,767) | 695 |
| A22800 | 處分無形資產利益 | - | ( 155,492) |
| A22900 | 處分資產利益及授權收入(附註二六) | ( 8,045,926) | - |
| A23700 |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564,681 | 188,690 |
| A29900 | 租約修改利益 | ( 53) | ( 17) |
| A30000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A31115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增加 | ( 74,892) | ( 2,346) |
| A31150 | 應收票據及帳款(增加)減少 | ( 10,630) | 301,856 |
| A31180 | 其他應收款(增加)減少 | ( 29,504) | 12,428 |
| A31200 | 存貨減少 | 99,090 | 112,755 |
| A31230 | 預付款項減少(增加) | 213,280 | ( 2,055)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 | ( 463) | ( 26,943) |
| A3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 ( 7,795) | 1,512 |
| A32150 | 應付票據及帳款(減少)增加 | ( 506,101) | 251,875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項減少 | ( 341,995) | ( 242,194) |
| A32200 | 負債準備減少 | ( 98,718) | ( 206,642)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 30,070 | 105,012 |
| A33000 | 營運流出之現金 | ( 3,863,675) | ( 3,095,381)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540,808 | 913,063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 225,415) | ( 334,900)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 724,318) | ( 20,715)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4,272,600) | ( 2,537,933)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碼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B00010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909,879) | ($ 160,445) |
| B00020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4,728 | 1,113,373 |
| B0003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 | 7,018 |
| B00100 |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35,798,294) | ( 164,278) |
| B00200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9,347,172 | - |
| B01800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 134,658) | ( 186,842)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304,505) | ( 55,113)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價款 | 5,525,648 | 23 |
| B03700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 | ( 345,606) |
| B038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20,463 | - |
| B04500 | 購置無形資產 | ( 135,305) | ( 11,939) |
| B04600 | 處分無形資產價款 | - | 733 |
| B05400 |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 833) | ( 5,987) |
| B06600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 10,155,423 | 556,194 |
| B07600 | 收取之股利 | 53,468 | 5,440 |
| B09900 | 處分資產及授權收入價款(附註二六) | 8,045,926 | -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5,869,354 | 752,571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200 | 短期借款減少 | ( 2,400,000) | ( 300,000) |
| C01600 | 舉借長期借款 | - | 2,800,000 |
| C01700 | 償還長期借款 | ( 9,600,000) | - |
| C03000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 | 2,052 |
| C03100 | 存入保證金減少 | ( 88,092) | - |
| C04020 | 租賃本金償還 | ( 24,708) | ( 29,589) |
| C04800 | 員工執行認股權 | 87,829 | 52,738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 12,024,971) | 2,525,201 |
| DDDD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 901,457) | 1,060,007 |
| EEEE | 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 11,329,674) | 1,799,846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4,239,209 | 12,439,363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2,909,535 | $ 14,239,209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王雪紅
經理人:王雪紅
會計主管:饒佩珍
-34-
附件六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
| 第四條 | 作業程序 | ||
| (略) | |||
| 二、額度 | |||
| (一)本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高於各子公司之淨值。 | |||
| (二)除經股東會同意外,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高於淨值;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高於各子公司之淨值。 | |||
| (三)除經股東會同意外,本公司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且不得高於各子公司之淨值。 | |||
| (四)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對於係為短期資金調撥而取得之有價證券,或三、執行單位係依國內外相關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等併購行為而取得之有價證券,不受上列(二)及(三)之限額規定。 | |||
| 三、執行單位 | 作業程序 | ||
| (略) | |||
| 二、額度 | |||
| (一)本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高於各子公司之淨值。 | |||
| (二)除經股東會同意外,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高於淨值之百分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高於各子公司之淨值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 | 為配合公司營運彈性及實務作業需要。 |
附件六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
| (一)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財務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 | |||
| (二)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總管理單位、財務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 | |||
| 四、交易流程 | |||
| 有關資產取得或處分之交易流程與作業,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內部之有關規定辦理。 | (一)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財務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 | ||
| (二)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總管理單位、財務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 | |||
| 四、交易流程 | |||
| 有關資產取得或處分之交易流程與作業,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內部之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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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HTC Corporation)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二、CC0110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三、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四、C805050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五、CC0112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六、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七、E701040 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
八、E701020 衛星電視 KU 頻道、C 頻道器材安裝業。
九、E70103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十、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十一、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十二、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十三、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十四、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十五、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十六、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十七、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十八、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十九、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二十、F401010 國際貿易業。
二十一、G801010 倉儲業。
二十二、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二十三、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二十四、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二十五、F399040 無店面零售業。
二十六、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
二十七、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二十八、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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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JE01010租賃業。
三十、JI01010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
三十一、I301050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
三十二、J305010有聲出版業。
三十三、J401010 電影片製作業。
三十四、J402010 電影片發行業。
三十五、J403010 電影片映演業。
三十六、J404010動畫影片製作業。
三十七、J503020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十八、J503030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
三十九、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得為對外保證及轉投資,其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桃園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 刪除。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壹佰億元,分為壹拾億股,均為普通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其中捌仟萬股保留供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
第五條之一 本公司股份遇有依法得由公司自行購回情形時,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為之。
第六條 本公司依公司法收買之庫藏股,轉讓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承購股份之員工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前四項符合一定條件之員工授權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七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38-
第八條 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有關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席次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本公司設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證券交易所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前項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每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39-
第十四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分配酬勞。本公司得於全體董事任期内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董事因違法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七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十八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各項表冊,並依法定程序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四為員工酬勞(本項員工酬勞數額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基層員工分配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千分之二點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 提繳稅捐。
- 彌補虧損。
- 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 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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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5.其餘就 1.至 4.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並得加計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報股東會。
本公司係屬技術及資本密集之科技事業,正值產業成長期,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時,或依公司法第 241 條第一項所定之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如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規定,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八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
-41-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〇〇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三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二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王雪紅

附錄二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資產管理及落實資訊公開之目的,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二條 資產範圍、用詞定義及適用主體
一、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 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憑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 會員證。
(四)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 使用權資產。
(六)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 衍生性商品。
(八)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 其他重要資產。
二、本程序所稱用詞定義如下:
(一)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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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係人及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之大陸投資。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司。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三、適用主體: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
第二章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第三條 評估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依據應依下列規定:
一、有價證券投資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或標的有價證券之相關投資說明、公開說明書、財務資訊等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並依下列方式決定交易價格:
(一)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交易價格決定之。
(二)取得或處分非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及參考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或參考當時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後議定之。
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44-
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釋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條但書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事先收集相關價格資訊,並以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三、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事先收集相關價格資訊,並以比價或議價方式擇一為之;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亦應事先收集相關價格資訊,並經審慎評估相關法令及合約內容,以決定交易價格。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交易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四、其他重要資產
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衍生性商品、依法律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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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資產或其他重要資產,應視交易資產標的事先收集相關價格資訊,並經審慎評估相關法令及合約內容,以決定交易價格。
五、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四條 作業程序
一、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向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承辦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款條件、價格參考依據等資訊彙整,依交易資產項目呈請權責單位裁決。
- 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
1.1 取得或處分之目的係屬業務需要或策略性投資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1.1 每筆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含)以上者,提報董事會核准後進行交易。
1.1.2 每筆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含)以上,未達新台幣十五億元者,提報經董事長與三位董事審議核決,且其中至少一席為獨立董事,並於事後將執行情形報告董事會。
1.1.3 每筆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六億元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准後進行交易,並於事後將執行情形報告董事會。
1.2 取得或處分之目的係屬財務性投資者,依財務單位提報經董事長核准之「財務性投資核決權限」訂定之額度及核決程序規定,逐級呈請權責主管核准後進行交易。
-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2.1 取得或處分屬供營業使用者:
2.1.1 每筆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含)以上者,提報董事會核准後進行交易。
2.1.2 每筆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含)以上,未達新台幣十五億元者,提報經董事長與三位董事審議核決,且其中至少一席為獨立董事,並於事後將執行情形報告董事會。
2.1.3 每筆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六億元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准後進行交易,並於事後將執行情形報告董事會。
2.2 取得或處分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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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條第二項所定之額度內,提報董事會核准後進行交易。
-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3.1 取得或處分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3.1.1 每筆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含)以上者,提報董事會核准後進行交易。
3.1.2 每筆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含)以上,未達新台幣十五億元者,提報經董事長與三位董事審議核決,且其中至少一席為獨立董事,並於事後將執行情形報告董事會。
3.1.3 每筆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六億元者,依「公司內部核決權限」規定逐級呈請權責主管核准後進行交易。
3.2 取得或處分非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提報董事會核准後進行交易。
-
會員證之取得或處分,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准後進行交易,並於事後將執行情形報告董事會。
-
無形資產及其他重要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5.1 每筆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含)以上者,提報董事會核准後進行交易。
5.2 每筆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十五億元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准後進行交易,並於事後將執行情形報告董事會。
-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由執行單位評估後,依法令及本處理程序第四章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承辦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款條件、價格參考依據等資訊彙整,依交易資產項目呈請權責單位裁決。
-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須依本處理程序第三章相關規定,將相關資料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交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如有適用)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
2.1 屬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者,依財務單位提報經董事長核准之「財務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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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決權限」訂定之額度及核決程序規定,逐級呈請權責主管核准後進行交易。
2.2 屬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每筆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2.3 除以上 2.1 及 2.2 外之交易,依下列規定辦理:
2.3.1 取得或處分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須依本處理程序第三章相關規定,將相關資料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交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如有適用)通過,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2.3.2 取得或處分交易金額未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交易對象如屬子公司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准後進行交易,並於事後將執行情形報告董事會;交易對象非屬子公司者,須將相關資料提交兩位不具利害關係之董事簽核,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並於事後將執行情形報告董事會。
(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二、額度
(一) 本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高於各子公司之淨值。
(二) 除經股東會同意外,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高於淨值;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高於各子公司之淨值。
(三) 除經股東會同意外,本公司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且不得高於各子公司之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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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對於係為短期資金調撥而取得之有價證券,或三、執行單位係依國內外相關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等併購行為而取得之有價證券,不受上列(二)及(三)之限額規定。
三、執行單位
(一) 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財務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
(二) 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總管理單位、財務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
四、交易流程
有關資產取得或處分之交易流程與作業,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內部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之一
前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五條
其他重要事項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第三章
關係人交易
第六條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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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章及本章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章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第七條 決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司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如有適用)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長得於董事會依本處理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二小目之授權範圍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本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本處理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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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但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第八條 評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九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四、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第九條 評估交易價格較低時之處理程序(一)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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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三)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第十條 評估交易價格較低時之處理程序(二)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本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或承租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四章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第十一條 決議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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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二、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三、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保密承諾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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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變更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第十四條 契約應載明事項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違約之處理。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參與對象變更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第十六條 參與對象非屬公開發行公司之處理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資訊公開
第十七條 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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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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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本公司非屬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罰則
相關人員如違反本處理程序或其規定,依本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二十條
本公司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二、本公司之全部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亦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三、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四、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五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廿一條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依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並應注意風險管理及稽核之事項,以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第廿二條 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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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程序之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或適用上發生疑議時,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有規定者,依本公司有關規定辦理或由董事會討論裁決之。
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廿三條 修訂程序
本處理程序依法令規定訂定,修訂時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再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本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審計委員會成員之意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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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事,依本規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一之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及其他證券法規載明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但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二、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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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三、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四、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但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該次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二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本項假決議之執行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權已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做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如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得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六、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七、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股東會之議程由董事會訂定,編印議事手冊分發出席股東或代理人,開會應依照議程所排之程序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八、出席之股東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維護議場秩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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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以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出席號碼(或股東戶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每人發言以不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為限,但經主席許可者不在此限。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發言。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本條前項規定。
十、討論議案時,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佈終結討論,必要時並得宣告中止討論發言。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十一、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備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十二、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十三、公司應將股東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十四、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之特別決議,應從其規定外,以出席股東投票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十五、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若有不可抗拒之事情發生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或經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十六、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十七、(刪除)
十八、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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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發生前述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前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一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一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二十、本規則經董事會決議,並提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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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情形及最低應持有股數
一、本公司現任董事法定應持有股數如下:
本公司普通股發行股數 836,065,086 股
全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數 26,754,082 股
二、截至 115 年 4 月 20 日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止,本公司全體董事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數如下表:
| 職稱 | 姓 名 | 持 有 股 數 | 持 股 比 例 |
|---|---|---|---|
| 董事長 | 王雪紅 | 32,272,427 | 3.86% |
| 董事 | 陳文琦 | 22,391,389 | 2.68% |
| 董事 | 卓火土 | 96,530 | 0.01% |
| 董事 | David Bruce Yoffie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林振國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Michael Chunchi Lu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Vincent Thuan Thanh Thai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謝宏忠 | 0 | 0.00% |
| 全體董事(不含獨立董事)持有股數及比例合計 | 54,760,346 | 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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