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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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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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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6 年6 月7 日(星期三)上午九時
地點:桃園市龜山區楓樹村宏洲街29 號
出席:出席及委託出席所代表之股份計81,357,911 股,佔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132,112,454 股之61.58%。
出席董事及監察人:董事長詹正田、董事程鈺竧、董事林金鈴、
董事張恒嘉、董事陳玉明、董事陳德峰、
監察人陳林德、監察人陳冠如。
主席:詹正田 紀錄:詹正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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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開會:出席及委託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總數已達法定股數,本會依
法成立,主席宣佈開會。
主席致詞:略。
一、報告事項
-
一、本公司105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敬請 鑒核。 營業報告書、請參閱後列附件。
-
二、監察人審查105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鑒核。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後列附件。
二、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105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1
-
說 明:(一) 本公司105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淑 瑩會計師及連淑凌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 告書。
-
(二) 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後列附件。 (三)敬請 承認。
-
決 議:表決結果,本案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為81,357,911 權(含電子投票數 7,402,304 權),贊成權數為81,074,209 權(含電子投票表7,118,602 權), 反對權數為28,488 權(含電子投票28,488 權),棄權/未投票之權數為 255,214 權(含電子投票255,214 權),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 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105 年度盈虧撥補案,敬請 承認。
說 明:(一)本公司105 年度盈虧撥補表擬訂如后:
| 案 董事會 提 由:105 年度盈虧撥補案,敬請 承認。 明:(一)本公司105 年度盈虧撥補表擬訂如后: |
案 董事會 提 由:105 年度盈虧撥補案,敬請 承認。 明:(一)本公司105 年度盈虧撥補表擬訂如后: |
|---|---|
|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虧撥補表 中華民國105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目 | 金額 |
| 期初待彌補虧損 | (479,879,119) |
| 本期淨損 | (62,605,420)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49,061) |
| 期末待彌補虧損 | (542,533,600) |
(二)敬請 承認。
- 決 議:表決結果,本案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為81,357,911 權(含電子投票數 7,402,304 權),贊成權數為81,074,209 權(含電子投票表7,118,602 權), 反對權數為28,488 權(含電子投票28,488 權),棄權/未投票之權數為 255,214 權(含電子投票255,214 權),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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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討論事項
董事會 提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 本公司因業務所需,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修正理由 |
|---|---|---|
| 貳、內容: 五、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1、 公司間與行號間有業務 往來者:資金貸與他人之 期限為五年,延長時須經 董事會通過。 |
貳、內容: 五、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1、公司間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 者:資金貸與他人之期限為 五年,且不得延長。 |
因應法規修 改 |
| 貳、內容: 五、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2、公司間與行號間有短期融 通資金之必要者:資金貸 與他人之期限為一年,延 長時須經董事會通過。 |
貳、內容: 五、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2、公司間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者:資金貸與他 人之期限為一年,且不得延 長。 |
因應法規修 改 |
- 決 議:表決結果,本案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為81,357,911 權(含電子投票數 7,402,304 權),贊成權數為81,069,409 權(含電子投票表7,113,802 權), 反對權數為33,288 權(含電子投票33,288 權),棄權/未投票之權數為 255,214 權(含電子投票255,214 權),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 通過。
第二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謹提請 討論。
-
說 明:(一)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修 訂本程序。
-
(二)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 閱後列附件。
-
決 議:表決結果,本案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為81,357,911 權(含電子投票數 7,402,304 權),贊成權數為81,069,409 權(含電子投票表7,113,802 權), 反對權數為33,288 權(含電子投票33,288 權),棄權/未投票之權數為 255,214 權(含電子投票255,214 權),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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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臨時動議:無
七、散會(同日上午九時十四分,主席宣佈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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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五年度營業報告書
105 年度化纖產業面對歐美國家去庫存化、中國訂單減緩、加上產業陸續前往東南亞投資,使 得當地人造纖維產業規模日益完備,致使我國外銷部分表現不如104 年度,故105 年度我國人造纖 維產銷值較104 年度衰退。然而化纖產業下游如不織布等供應鏈對於用於汽車、衛生醫療等非紡織 用途上的纖維產品具備一定需求,也使得本產業接單獲得部分支撐,故跌幅較104 年度縮減。
因應產業目前趨勢,本公司為加強競爭優勢,著手檢討現階段既有的產品線,並予以重新規劃, 以發展少量多樣化的生產模式,同時投入差異化新產品開發。因此,本公司由較具市場規模的產品 切入,調整生產線,以減少新產品行銷風險,並可建立適當之生產規模,進一步降低產品成本。另 外,為使公司能永續經營發展,購入環保酯粒進行環保紗之生產,亦購入聚酯色母粒進行色紗之生 產研發,使紗線富多樣性及色彩豐富,更能符合客戶需求,並豐富產品線。逐步使利基型產品比例 提高,朝向產品用途廣,增加客戶群,並使得淡旺季影響變小,進而能提升獲利能力。 本公司仍將持續專注本業發展,藉由集團聯合採購壓低採購成本,以生產優勢來創造產品之最 大利益。並加強活化資產,出租空閒之廠房、土地等,以獲取持續穩定之收入。
(一)營業計畫實施結果
[本公司105 年度營業收入為2,192,734 仟元,營業成本為2,188,940 仟元,營業毛利為3,794] 仟元,營業費用為55,589 仟元,營業淨損為51,795 仟元,本年度綜合損益為損失62,655 仟元。 本公司105 年度合併綜合損益表與個體綜合損益表相同。
(二)預算執行情形:無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項目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財務 收支 |
營業收入 | 2 , 1 9 2 , 7 3 4 |
2 , 5 3 4 , 9 5 7 |
| 營業成本 | 2 , 1 8 8 , 9 4 0 |
2 , 6 3 1 , 0 4 5 |
|
| 稅前淨利(損) | ( 5 8 , 3 8 1 ) |
1 8 , 9 3 5 |
|
| 稅後淨利(損) | ( 6 2 , 6 0 6 ) |
3 , 3 5 9 |
|
| 獲利 能力 |
資產報酬率(%) | ( 2 . 1 7 ) |
0 . 7 3 |
| 權益報酬率(%) | ( 7 . 7 3 ) |
0 . 4 4 |
|
| 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 | ( 4 . 4 2 ) |
1 . 4 3 |
|
| 純益率(%) |
( 2 . 8 6 ) |
0 . 1 3 |
|
| 每股盈餘(元) | ( 0 . 4 7 ) |
0 . 0 3 |
|
(四)研究發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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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紗種 | 成分 | 用途 | 特性 |
|---|---|---|---|
| 環保紗 | 使用回收之聚 酯類之化纖產 品,再次循環利 用。 |
用於各類成衣布料(如男 女服飾與褲用類)與工業 用布(如箱包布、戶外遮 陽布、鞋材用布) |
資源再利用 |
| 鞋用專用紗 | 針織運動鞋鞋面編織用 |
二、本度營業計畫概要:
(一)經營方針
公司今年為確保生存與發展之契機,已著手調整公司之營運規模並予以活化資產, 加上生產線整合規劃降低用電成本,使生產更具效率,降低生產成本。並計畫持續朝向 產品精緻化及功能性發展。綜合上述,今年公司應有機會轉虧為盈。
(二)預計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依據本公司之機台產能及市場之需求狀況,預估106 年度銷售數量約為聚酯粒 6,000 噸、聚酯絲71,500 噸、聚酯加工絲1,300 噸。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
(一)由於近年來,台灣紡織產業結構,已逐漸由勞力密集產業轉為資本與技術密集產業,而 人造纖維在台灣紡織產業產值比重逐漸增加,在整體紡織產業中創造高附加價值上佔有 重要角色。
-
(二)在一般規格品的價格已難與中國、印度等新興發展中國家競爭,除致力提升產品品質, 強化產業整體優勢,並以高品質、穩定性佳,產品差異化以及快速反應等優勢提升產品 附加價值。
-
(三)本公司產品生產、銷售並無受到法規環境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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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業已決議本公司民國105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營業報告 書及盈虧撥補表之議案。其中本公司民國105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嗣 經董事會委任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
本監察人等負有監督本公司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簽證會計師簽證本公司民國 105 年度財務報表,與本監察人等溝通下列事項:
-
1、簽證會計師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於查核過程中尚無重大查核發現。
-
2、簽證會計師向本監察人等提供該等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 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尚未發現其他有 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
3、簽證會計師從與本監察人等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本公司民國105年度財 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收入認列、資產減損、存貨評價)。
董事會已決議之本公司105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及 盈虧撥補表議案,經本監察人等查核,認為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爰依公司法第 219條之規定報告如上。
敬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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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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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 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 製,足以允當表達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及 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與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本會 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 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 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 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六)收入認列;收入明細之說明,請 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六)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聚酯絲產品收入為營運之 主要收入來源,而風險在於收入認列之真實性,因營運收入受到景氣波動之高度影響,因此, 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之相關人工 及系統控制,並針對銷售系統資料與總帳分錄進行核對及調節,及評估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認列政策是否依相關公報規定辦理。 二、資產減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有關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三)非金融資產減損;不動產、廠房 及設備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七)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為 營運之重要資產,其金額佔整體合併資產總額之50%以上;因經濟環境不景氣、市場供過於求 及行業競爭激烈,為其面臨之主要挑戰,且財務報表呈現虧損之情形而產生減損之跡象。因此, 資產減損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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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根據集團管理階層委由第三方出具之獨立評估報告確定的可回收金額,本會計師 檢視了相關假設之合理性,並評估該鑑價師之資格及獨立性。
本會計師考量該集團對資產減損之相關資訊之揭露是否適切。
三、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評價評估之說明,請詳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四)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存貨可能因國際原物料價 格之波動及市場供需情況可能會使產品的售價及銷售量有劇烈波動,故導致存貨之成本可能超 過其淨變現價值之風險。因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 變化情形,評估集團會計政策之合理性並檢視其執行情形,進行存貨呆滯品處理之趨勢,並瞭 解存貨價格評價之基礎與方式,及將相關變動差異數進行比較,以確認有無重大異常。 其他事項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五年及一○四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 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 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 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 階層意圖清算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 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 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 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 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 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 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 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 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 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宏 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宏洲纖維工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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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 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 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 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 可能導致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 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 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 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 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 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 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 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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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1007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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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資 產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11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三)及八) 1160 應收票據-關係人淨額(附註六(三)及七)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三))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六(三)及七)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三))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六(三)及七) 130X 存貨(附註六(四)) 1410 預付款項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八) 非流動資產: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五)及(六))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七)、七及八)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八)、七及八)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三))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三)) 資產總計 |
105.12.31 金額 % $ 30,673 1 3 - 108,444 4 71,433 3 58,930 3 14,284 1 10,869 - 17,045 1 510,606 22 1,409 - 8,173 - |
104.12.31 金額 % 26,163 1 3 - 104,495 4 28,000 1 79,804 3 2,203 - 23,008 2 7,993 - 503,443 23 2,750 - 8,000 - |
|---|---|---|
831,869 35 |
785,862 34 |
|
11,850 1 - - 1,195,864 53 258,818 11 - - 2,170 - |
11,850 1 8,194 - 1,229,847 54 262,567 11 4,225 - 742 - |
|
1,468,702 65 |
1,517,425 66 |
|
$ 2,300,571 100 |
2,303,287 100 |
11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續)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九)) 2150 應付票據 2160 應付票據-關係人(附註七) 2170 應付帳款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2219 其他應付款 2250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六(十二)) 2310 預收款項 2320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附註六(十))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十))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三)) 2612 長期應付款(附註六(十)及七)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二)) 負債總計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六(十四)): 3100 股本 3350 待彌補虧損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
105.12.31 金額 % $ 183,000 8 17,924 1 8,553 - 245,055 11 13,682 1 48,781 2 1,363 - 82,944 3 10,800 - 1,427 - |
104.12.31 金 額 % 225,513 10 9,046 - - - 158,578 8 21,708 1 51,926 2 1,363 - 201,560 9 10,800 - 1,306 - |
|---|---|---|
613,529 26 |
681,800 30 |
|
519,003 23 224,155 10 163,500 7 1,794 - |
369,703 16 224,155 10 183,500 8 2,884 - |
|
908,452 40 |
780,242 34 |
|
1,521,981 66 |
1,462,042 64 |
|
1,321,124 58 (542,534) (24) |
1,321,124 57 (479,879) (21) |
|
778,590 34 |
841,245 36 |
|
$ 2,300,571 100 |
2,303,287 100 |
==> picture [47 x 4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詹正田
(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林金鈴 會計主管:林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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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4110 銷貨收入(附註六(十六)及七) 4170 減:銷貨退回 4190 銷貨折讓 營業收入淨額 5110 銷貨成本(附註六(四)、(十二)及七) 營業毛利(損)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六(十二)及七) 營業淨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五)、(十八)及七): 701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 財務成本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損)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三)) 本期淨(損)利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淨(損)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8620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8720 非控制權益 基本每股(虧損)盈餘(元)(附註六(十五)) 9750 基本每股(虧損)盈餘 |
105年度 金額 % $ 2,215,892 101 14,278 1 8,880 - |
105年度 金額 % $ 2,215,892 101 14,278 1 8,880 - |
104年度 金額 % 2,558,491 101 10,380 - 13,154 1 |
104年度 金額 % 2,558,491 101 10,380 - 13,154 1 |
|---|---|---|---|---|
| 金額 $ 2,215,892 14,278 8,880 |
金額 2,558,491 10,380 13,154 |
|||
2,192,734 2,188,940 |
100 100 |
2,534,957 2,631,045 |
100 104 |
|
3,794 55,589 |
- 3 |
(96,088) 87,476 |
(4) 3 |
|
(51,795) |
(3) |
(183,564) |
(7) |
|
10,434 (151) (16,869) - |
- - (1) - |
7,853 215,015 (20,292) (77) |
- 9 (1) - |
|
| (6,586) | (1) |
202,499 |
8 |
|
(58,381) 4,225 |
(4) - |
18,935 15,576 |
1 1 |
|
(62,606) |
(4) |
3,359 |
- |
|
(49) |
- |
(1,932) |
- |
|
(49) |
- |
(1,932) |
- |
|
- |
- |
(11) |
- |
|
| - | - | (11) |
- |
|
| (49) | - |
(1,943) |
- |
|
$ (62,655) |
(4) |
1,416 |
||
$ (62,606) - |
(4) - |
3,585 (226) |
- |
|
| $ (62,606) |
(4) |
3,359 |
||
$ (62,655) - |
(4) - |
1,642 (226) |
- - |
|
| $ (62,655) |
(4) |
1,416 |
- |
|
$ (0.47) |
0.03 |
(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詹正田 經理人:林金鈴 會計主管:林勝欽
==> picture [28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非控制 | 權 益 權益總計 |
42,909 683,256 |
(226) 3,359 |
- (1,943) |
(226) 1,416 |
- 195,000 4,397 8,653 |
(47,080) (47,080) |
- 841,245 |
- (62,606) |
- (49) |
- (62,655) |
- 778,590 |
|||||||
|---|---|---|---|---|---|---|---|---|---|---|---|---|---|---|---|---|---|---|---|---|
|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合併權益變動表 |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備供出售金 歸屬於母 |
普通股 待彌補 融商品未實 公司業主 |
股 本 虧 損 現(損)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
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餘額 $ 1,021,124 (365,748) 11 (15,040) 640,347 |
本期淨利(損) - 3,585 - - 3,585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1,932) (11) - (1,943)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653 (11) - 1,642 |
現金增資 300,000 (105,000) - - 195,000 子公司處分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交易 - (10,784) - 15,040 4,256 |
非控制權益增減 - - - - - |
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1,321,124 (479,879) - - 841,245 |
本期淨利 - (62,606) - - (62,606)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49) - - (49)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62,655) - - (62,655) |
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1,321,124 (542,534) - - 778,590 |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詹正田 經理人:林金鈴 會計主管:林勝欽 |
14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損)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處分投資損失(利益)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應收票據-關係人 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存貨 預付款項 其他金融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票據 應付票據-關係人 應付帳款 應付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負債準備 預收款項 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負債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05年度 $ (58,381) 47,674 16,869 (46) - 359 - 95 |
104年度 18,935 90,500 20,292 (165) 77 (206,086) (11,244) (32) |
|---|---|---|
| 64,951 | (106,658) |
|
(3,949) (43,433) 20,874 (12,081) (10,861) (9,052) (7,163) 1,341 (173) |
(2,014) (7,810) (35,521) (2,032) (22,951) (7,993) 253,638 (796) 12,278 |
|
(64,497) |
186,799 |
|
8,878 8,553 86,477 (8,026) (3,129) - (118,616) 121 (1,139) |
(56,595) (4,788) (5,135) 7,586 (4,462) (4,183) (125,341) (231) (125,181) |
|
(26,881) |
(318,330) |
|
(91,378) |
(131,531) |
|
(26,427) |
(238,189) |
|
(84,808) 46 6,033 (16,885) - |
(219,254) 165 - (16,896) (26,309) |
|
| (95,614) | (262,294) |
15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續)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處分子公司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存出保證金增加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減少 現金增資 庫藏股票處分 非控制權益變動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5年度 - - - 2,066 (8,946) 23,564 - (3,347) |
104年度 24 715 (14,082) - (28,657) 354,101 (270) 36,806 |
|---|---|---|
| 13,337 | 348,637 |
|
1,327,247 (1,369,760) 1,005,917 (856,617) (20,000) - - - |
1,508,272 (1,846,811) 190,000 (142,676) (31,500) 195,000 8,653 (38,536) |
|
| 86,787 | (157,598) |
|
4,510 26,163 |
(71,255) 97,418 |
|
| $ 30,673 |
2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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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詹正田
(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林金鈴 會計主管:林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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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附件四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 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 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 製,足以允當表達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及 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與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 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本會 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 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 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 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六)收入認列;收入明細之說明,請 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六)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聚酯絲產品收入為營運之 主要收入來源,而風險在於收入認列之真實性,因營運收入受到景氣波動之高度影響,因此, 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之相關人工 及系統控制,並針對銷售系統資料與總帳分錄進行核對及調節,及評估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認列政策是否依相關公報規定辦理。 二、資產減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有關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三)非金融資產減損;不動產、廠房 及設備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七)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為 營運之重要資產,其金額佔整體合併資產總額之50%以上;因經濟環境不景氣、市場供過於求 及行業競爭激烈,為其面臨之主要挑戰,且財務報表呈現虧損之情形而產生減損之跡象。因此, 資產減損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17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根據集團管理階層委由第三方出具之獨立評估報告確定的可回收金額,本會計師 檢視了相關假設之合理性,並評估該鑑價師之資格及獨立性。 本會計師考量該集團對資產減損之相關資訊之揭露是否適切。
三、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七)存貨;存貨評價評估之說明,請詳 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四)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存貨可能因國際原物料價 格之波動及市場供需情況可能會使產品的售價及銷售量有劇烈波動,故導致存貨之成本可能超 過其淨變現價值之風險。因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 變化情形,評估集團會計政策之合理性並檢視其執行情形,進行存貨呆滯品處理之趨勢,並瞭 解存貨價格評價之基礎與方式,及將相關變動差異數進行比較,以確認有無重大異常。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 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 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 階層意圖清算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 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 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 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 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 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 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 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 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 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宏 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宏洲纖維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 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 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 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
18
可能導致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 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 見。本會計師負責對該等被投資公司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個體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
-
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 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 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 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 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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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1007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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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資 產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11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三)及八) 1160 應收票據-關係人淨額(附註六(三)及七)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三))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六(三)及七)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三))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六(三)及七) 130X 存貨(附註六(四)) 1410 預付款項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八) 非流動資產: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五)及(六))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七)、七及八)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八)、七及八)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三))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三)) 資產總計 |
105.12.31 金額 % $ 30,673 1 3 - 108,444 4 71,433 3 58,930 3 14,284 1 10,869 - 17,045 1 510,606 22 1,409 - 8,173 - |
104.12.31 金額 % 26,163 1 3 - 104,495 4 28,000 1 79,804 3 2,203 - 23,008 2 7,993 - 503,443 23 2,750 - 8,000 - |
|---|---|---|
831,869 35 |
785,862 34 |
|
11,850 1 - - 1,195,864 53 258,818 11 - - 2,170 - |
11,850 1 8,194 - 1,229,847 54 262,567 11 4,225 - 742 - |
|
1,468,702 65 |
1,517,425 66 |
|
$ 2,300,571 100 |
2,303,287 100 |
20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續)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九)) 2150 應付票據 2160 應付票據-關係人(附註七) 2170 應付帳款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2219 其他應付款 2250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六(十二)) 2310 預收款項 2320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附註六(十))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十))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三)) 2612 長期應付款(附註六(十)及七)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二)) 負債總計 權益(附註六(十四)): 3100 股本 3350 待彌補虧損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
105.12.31 金額 % $ 183,000 8 17,924 1 8,553 - 245,055 11 13,682 1 48,781 2 1,363 - 82,944 3 10,800 - 1,427 - |
104.12.31 金 額 % 225,513 10 9,046 - - - 158,578 8 21,708 1 51,926 2 1,363 - 201,560 9 10,800 - 1,306 - |
|---|---|---|
613,529 26 |
681,800 30 |
|
519,003 23 224,155 10 163,500 7 1,794 - |
369,703 16 224,155 10 183,500 8 2,884 - |
|
908,452 40 |
780,242 34 |
|
1,521,981 66 |
1,462,042 64 |
|
1,321,124 58 (542,534) (24) |
1,321,124 57 (479,879) (21) |
|
778,590 34 |
841,245 36 |
|
$ 2,300,571 100 |
2,303,287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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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詹正田
( 請詳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林金鈴 會計主管:林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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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4110 銷貨收入(附註六(十六)及七) 4170 減:銷貨退回 4190 銷貨折讓 營業收入淨額 5110 銷貨成本(附註六(四)、(十二)及七) 營業毛利(損)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六(十二)及七) 營業淨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五)、(十八)及七): 701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 財務成本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損)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三)) 本期淨(損)利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基本每股(虧損)盈餘(元)(附註六(十五)) 9750 基本每股(虧損)盈餘 |
105年度 金額 % $ 2,215,892 101 14,278 1 8,880 - |
105年度 金額 % $ 2,215,892 101 14,278 1 8,880 - |
104年度 金額 % 2,558,491 101 10,380 - 13,154 1 |
104年度 金額 % 2,558,491 101 10,380 - 13,154 1 |
|---|---|---|---|---|
| 金額 $ 2,215,892 14,278 8,880 |
金額 2,558,491 10,380 13,154 |
|||
2,192,734 2,188,940 |
100 100 |
2,534,957 2,631,045 |
100 104 |
|
3,794 55,589 |
- 3 |
(96,088) 86,774 |
(4) 3 |
|
(51,795) |
(3) |
(182,862) |
(7) |
|
10,434 (151) (16,869) - |
- - (1) - |
7,715 215,015 (20,292) (415) |
- 9 (1) - |
|
| (6,586) | (1) |
202,023 |
8 |
|
(58,381) 4,225 |
(4) - |
19,161 15,576 |
1 1 |
|
(62,606) |
(4) |
3,585 |
- |
|
(49) |
- |
(1,932) |
- |
|
(49) |
- |
(1,932) |
- |
|
- |
- |
(11) |
- |
|
| - | - | (11) |
- |
|
| (49) | - |
(1,943) |
- |
|
$ (62,655) |
(4) |
1,642 |
||
$ (0.47)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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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詹正田
( 請詳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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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林金鈴 會計主管:林勝欽
22
|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權益變動表 |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備供出售金 | 普通股 待彌補 融商品未實現 |
股 本 虧 損 (損)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
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餘額 $ 1,021,124 (365,748) 11 (15,040) 640,347 |
本期淨利 - 3,585 - - 3,585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1,932) (11) - (1,943)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653 (11) - 1,642 |
現金增資 300,000 (105,000) - - 195,000 |
子公司處分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交易 - (10,784) - 15,040 4,256 |
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1,321,124 (479,879) - - 841,245 |
本期淨損 - (62,606) - - (62,606)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49) - - (49)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62,655) - - (62,655) |
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1,321,124 (542,534) - - 778,590 |
註:本公司截至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皆為累積虧損,故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皆 | 為零元。 | (請詳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詹正田 經理人:林金鈴 會計主管:林勝欽 |
|---|---|---|---|---|---|---|---|---|---|---|---|---|---|---|---|---|---|---|---|---|---|
23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損)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處分投資損失(利益)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應收票據-關係人 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存貨 預付款項 其他金融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票據 應付票據-關係人 應付帳款 應付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負債準備 預收款項 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負債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入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105年度 $ (58,381) 47,674 16,869 (46) - 359 - 95 |
104年度 19,161 90,500 20,292 (33) 415 (206,086) (11,244) (11) |
|---|---|---|
| 64,951 | (106,167) |
|
(3,949) (43,433) 20,874 (12,081) (10,861) (9,052) (7,163) 1,341 (173) |
(2,014) (7,791) (32,709) (2,032) (22,995) (7,993) 253,638 (794) 12,279 |
|
| (64,497) | 189,589 | |
| 8,878 8,553 86,477 (8,026) (3,129) - - (118,616) 121 (1,139) |
(56,595) (4,788) (5,134) 7,586 (4,213) (3,135) (4,183) (125,341) (251) (125,181) |
|
(26,881) |
(321,235) |
|
(91,378) |
(131,646) |
|
(26,427) |
(237,813) |
|
(84,808) 46 6,033 (16,885) - |
(218,652) 33 18,594 (16,896) (26,309) |
|
| (95,614) | (243,230) |
24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續)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存出保證金增加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減少 現金增資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5年度 - 2,066 (8,946) 23,564 - - (3,347) |
104年度 24 18,594 (28,657) 354,101 (270) 36,806 - |
|---|---|---|
13,337 |
380,598 |
|
1,327,247 (1,369,760) 1,005,917 (856,617) (20,000) - |
1,508,272 (1,846,811) 190,000 (142,676) (71,500) 195,000 |
|
| 86,787 | (167,715) |
|
4,510 26,163 |
(30,347) 56,510 |
|
| $ 30,673 |
2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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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詹正田
( 請詳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林金鈴 會計主管:林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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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附件五
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現行 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 明 |
|---|---|---|
|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 |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 |
文字修正 |
| 第三條:定義 一、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 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 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 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 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二、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 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 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 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 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 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 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 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貨合約。 三、本處理程序所稱之「依法律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 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 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 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第三條:定義 一、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 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 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 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 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 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 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二、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 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 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 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 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 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 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 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貨合約。 三、本處理程序所稱之「依法律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 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 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 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
一、將土 地、房屋及 建築、投資 性 不 動 產、土地使 用權納入 二、 配合公司 法第一百 五十六條 項次之修 正酌作文 字調整及 配合國際 財務報導 準則修正 文字 |
26
| 現行 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 明 | ||
|---|---|---|---|---|
| 四、本處理程序所稱之「關係人」,指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 所規定者。 五、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子公司」,指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 六、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專業估價者」, 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 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者。 七、本處理程序所稱之「事實發生日」, 原則上以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 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 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 為準(以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 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八、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大陸地區投資」, 指從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 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 定之大陸投資。 |
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 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四、本處理程序所稱之「關係人」、「子 公司」,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五、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專業估價者」, 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 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六、本處理程序所稱之「事實發生日」, 依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 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 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 日期。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 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 之日孰前者為準。 七、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大陸地區投資」, 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 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規定之大陸投資。 |
|||
| 第四條:關係人之排除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其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 本公司不得為關係人。 |
第四條:關係人之排除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 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文字修正 | ||
|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評估及作 業程序 一、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一)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 當時之市場價格決定之。 (二)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 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 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 率、債務人債信及參考當時交易價 格議定之。 二、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其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評估及作 業程序 一、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 之參考: (一)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 券,依當時之市場價格決定之。 (二)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 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 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 券票面利率、債務人債信及參考當 時交易價格議定之。 二、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其交易金額達公 |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 十條修訂 |
27
| 現行 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 明 | ||
|---|---|---|---|---|
| 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 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 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一)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交 易金額在新臺幣伍仟萬元(含)以 下者,須經公司內部簽呈,送呈董 事長核准;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伍 仟萬元者,須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須 經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但董事會 得授權董事長在新臺幣伍仟萬元內 決行,事後再報董事會追認。 四、執行單位本公司有關有價證券投資之 取得及處分作業,其執行單位為財務部 門。 五、交易流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交易流 程,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 相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六、其他 本公司未來各年度若放棄對子公司增 資須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另若各年度 放棄對子公司增資金額達美金五百萬 元(含)以上須報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始可為之。 |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會計 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 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 場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 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易金額在新 臺幣伍仟萬元(含)以下者,須經公 司內部簽呈,送呈董事長核准;交易 金額超過新臺幣伍仟萬元者,須經董 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四、執行單位本公司有關有價證券投資之 取得及處分作業,其執行單位為財務部 門。 五、交易流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交易流 程,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 相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六、其他 本公司未來各年度若放棄對子公司增 資須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另若各年 度放棄對子公司增資金額達美金五百 萬元(含)以上須報經股東會決議通 過,始可為之。 |
|||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 產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應由 原使用單位或相關權責單位簽報說明,由 資產管理單位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 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類似資產近期 交易價格等,以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 一為之。 二、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 ,除與 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之處理 程序 一、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 ,應由原使用單 位或相關權責單位簽報說明,由資產管理 單位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 產實際交易價格、類似資產近期交易價格 等,以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二、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除與政府機關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 九條修訂 |
28
| 現行 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 明 |
|---|---|---|
| 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 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 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 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 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 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 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 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 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 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 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 報告。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依其 內部控制制度中固定資產循環及核決權 限管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交易金額超過 新台幣伍仟萬元者,須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四、執行單位 本公司有關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取 得及處分作業,其執行單位為使用部門及 相關權責單位。 五、交易流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 產之交易流程,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固定資產循環相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 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 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 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 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 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 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 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 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 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 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 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 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 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依其內部控制 制度中固定資產循環及核決權限管理程 序相關規定辦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伍 仟萬元者,須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四、執行單位 本公司有關不動產或設備之取得及處分 作業,其執行單位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 單位。 五、交易流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或設備之交 易流程,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 產循環相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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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 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 明 |
|---|---|---|
| 第八條: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一、向關係人購買或交換而取得不動產, 應依前條及本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 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 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將下列資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為之: (一)取得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依第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評估 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 及其與公司及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 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 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 定事項。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 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合併購買同 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 房屋分別按下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 成本):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 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 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 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 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 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 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 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 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 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四、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除依前項規定 評估不動產成本外,並應洽請會計師 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五、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免適用第三項規定,但仍應依 |
第八條: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一、向關係人購買或交換而取得不動產, 應依前條及本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 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 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將下列資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為之: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不動產之目的、必要 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依第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評估 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 及其與公司及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 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 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 定事項。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 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合併購買同 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 房屋分別按下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 成本):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 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 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 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 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 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 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 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 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 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四、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除依前項規定 評估不動產成本外,並應洽請會計師 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一、配合國 際財務報 導準則修 正 二、自地委 建或租地 委建等委 請關係人 興建不動 產,性質與 合建契約 類似,不需 評估交易 成本合理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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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 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 明 | |
|---|---|---|---|
| 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 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 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 產。 (以下略) |
五、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免適用第三項規定,但仍應依 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 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 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 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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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 |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 |
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 十一條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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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 受讓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 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二、(以下略) |
第十一條: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 受讓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 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 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直接或 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 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 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二、(以下略) |
依公開發 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 準則第22 條修訂。 。 |
|
| 第十二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 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資訊申報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二)從事 大陸地區投資。 (三)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四)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 |
第十二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 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資訊申報網 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二)從事 大陸地區投資。 (三)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四)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 |
依公開發 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 準則第30 條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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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 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 明 | |
|---|---|---|---|
|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五)除(一)~(四)以外之資產交易或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其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 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 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 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4.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 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 元以上。(以公司預計投入之 金額為計算基準) 二、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 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三、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 再計入。 四、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 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 五、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上月 底止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依規定格 式,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 六、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 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 重行公告申報。 |
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 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五)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 列規定之一: 1.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2.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 億元以上時,交易金額達新臺 幣十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 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以公司預計投入之金額為 計算基準) (七)除(一)~(六)以外之資產交易 或金融機構處分債權,其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 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 二、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 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 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三、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 再計入。 四、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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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 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 明 | |
|---|---|---|---|
| 七、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 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 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 保存五年。 八、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若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會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 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 約預定日程完成。 |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 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五、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上月 底止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依規定格 式,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 六、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 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 報。 七、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 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 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 少保存五年。 八、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若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 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 約預定日程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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