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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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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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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 民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八届董事会召集, 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2、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7号), 公告载 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八届二次监事会审 议通过,详见公司 2021 年 12 月 1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1-065 号、临 2021-068 号): 公司 亦对股东会议材料进行了公告。
-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12月30 日 15 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 8#301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陈笠宝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年12月29日15:00至2021年12月
1
30日15:00时
本所认为, 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通知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 1、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 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8,022,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1%。其中:
- (1) 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 共计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623,8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2%。
- (2) 经公司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 2名, 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98.700 股, 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9%。
- 2、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 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了表决。
-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委派的律师、监事进行清 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分别以累积投票和非累积投票的方式 进行表决,并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国长 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审议及表决下列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关于增加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二)》(非累积投票方式, 关联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overline{2}$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非累积投票方式)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方式)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东安动力 2021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主任律师: 李德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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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李德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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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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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