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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Aug 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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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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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 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其中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八条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 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以财务部、党群工作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财务部负责 提供公司财务及重大关联交易资料,党群工作部负责提供内控相关材料,证券部 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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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审计;

  •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

  •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

  • 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 第十七条 财务部、党群工作部、证券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进行内部审计

  •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审计报告;

    • (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重大关联交易、内控建设发表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在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 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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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建议董事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

  •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党群工作部人员视需要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财务顾问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 董事会。

  •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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