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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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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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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8 股票简称:东安动力 编号:临2012-038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 2012 ] 37 号)及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 < 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 的通知》(黑证监上市 字[ 2012 ] 7 号)要求,同时,为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经公司五届二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具体修订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二、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
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
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五、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六、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
的资金需求,实施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制度。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并且可以中期现金分
红。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
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告中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意见。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公司会综合分析公司
的盈利情况、未来的经营发展规划、股
东回报等情况,平衡股东合理的投资回
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并充分考量公司当
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等因素,
制订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
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积极
实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净现
金流量为正值,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
润为正值。
(四)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 持同步时,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或现金与股票分红相结合的方式。 (五)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当年 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时, 公司董事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 配预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董事会在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中小股东 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 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况以及决策 程序监督。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前提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2、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公司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10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