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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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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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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防范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 务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由 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 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 具体操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四条 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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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 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有关事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事 务的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 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 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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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以及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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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

  • 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 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 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 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该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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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 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附件2)。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制作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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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 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黑龙江证 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各项目组的有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向证券部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 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同时也成为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六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的报送要求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各项目组依据法 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 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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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提供未公开信息之前,应以保密协议或其它书面形式确认相关知情 人员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 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 密预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意向、拟 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 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公司应与参与筹划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交易对 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 约责任。上述各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公司 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 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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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 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即行废止。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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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
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 工作单位 职 务 知悉时间 信息所处阶
段(注2)
获取渠道(注3) 信息披露
情况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 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3: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 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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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登记表

序号 报送内容 接收单位 报送时间 报送方式 报送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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