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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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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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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25 年9 月29 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 说明辞职原因,除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职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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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 离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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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 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 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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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离职时间。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辞职生效后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工作交接,并依规接受离任审计,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 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 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 件,交接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 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 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 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 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 诺。

第四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 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机密信息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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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 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 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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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 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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