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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0
Apr 1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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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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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统称“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相关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公司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高管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 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 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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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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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高管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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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高管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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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高管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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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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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自原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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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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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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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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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高管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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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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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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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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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公司现任高管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高管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高管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高管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高管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 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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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高管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高管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高管人员所持公 司股票数量变化的,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间,依法享有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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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高管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 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 解锁。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书 面并由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及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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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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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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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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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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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高管人员出现本制度禁止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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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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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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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高管人员及本制度第 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管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管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 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 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高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 后,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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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 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 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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