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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6

Mar 2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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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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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中 国 北 京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5 8 号

远 洋 大 厦 F 4 0 8, 1 0 0 0 3 1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邮政编码:100031 E-MAIL:[email protected]

� :(8610) 66413377 传真:(8610) 66412855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 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委托,为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安 动力”)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东安动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事项 和文件进行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东安动力非流 通股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关于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的动议书、承诺和声明等法律文件,改革方案说明书、保荐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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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独立董事意见函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东安动力及其非流通股股东的相关资料,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获得公司作出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 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 精神,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 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安动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使用,未经本所许可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安动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申 报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法律责任。

一、 东安动力的主体资格和股权结构

东安动力为一家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13 栋,法定代表人刘涛,持有注册号为 230100100446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 46,208 万元。公司主营 业务范围为:汽车发动机、变速器及其零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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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东安动力是经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以航空资[1998]526 号文批准,由哈尔滨 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1998 年改制为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安集团”)作为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字[1998]160 号文批准,东安动力于 1998 年 9 月首 次向合格境内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200 万股,所发行股份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600178,其上市时的总股本为 32,500 万股,其中, 国有法人股 24,300 万股,社会公众股 8,200 万股,已经陕西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以陕岳会验字(1998)第 029 号《验资报告》验证。

1999 年 4 月 17 日,东安动力 199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1998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以 199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2,500 万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送 1 股红股,计 3,250 万股;以 1998 年 12 月 31 日股本 32,5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每 10 股转增 2 股,计 6,500 万 股。此次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2,250 万股。

2001 年 2 月 28 日,东安动力 200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配股议案。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63 号文批准,公司于 2001 年 8 月实施配股,国有 法人股股东东安集团经财政部财企[2001]103 号文批准,以现金认购 760 万股, 其剩余配股权放弃;社会公众股股东配股 3,198 万股,由承销团余额包销。此 次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46,208 万股,已经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 司以岳总验字(2001)第 A033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原为东安集团,持有公司非流通股 32,350 万股。根据中 航二集团航空筹[2002]644 号文决定,东安集团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通过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方式划转给中航二集团,再由中航二集团作为出资投入中航科工, 于 2003 年 7 月 4 日完成股权过户手续。此次划转经财政部财企[2003]88 号文和 财企[2003]130 号文批准,并于 2003 年 6 月 3 日获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函[2003]092 号文批准豁免中航科工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止,东安动力共发行股份 46,208 万股,其中 非流通股 32,350 万股全部由中航科工持有,流通股 13,858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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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审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 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而被立案调查、公司 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而被立案调查、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 有、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而被立案调查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影响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异常情况。

本所认为:

1、东安动力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东安动力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2、东安动力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影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 风险。

3、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东安动力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属争 议,也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参与方的主体资格

(一)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东安动力非流通股股东

中航科工为依《公司法》设立及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100378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 02357。

(二)东安动力流通股股东

根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安排,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流通股股东为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流通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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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

1、东安动力非流通股股东均为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法人实体,具有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合法持有东安动力发行的非流通股,具备参与本 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 资格。

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

东安动力非流通股股东中航科工已签署《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书》,提出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意向性方案,作为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中与东安动力流通股股东进行协商的改革方案。

根据《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书》作出的特 别约定,中航科工在《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书》 中提出的向东安动力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和作出的承诺尚待获得中航科工股 东大会最终批准后方可生效。

本所认为: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是通过东安动力非流通股股东和流 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东安动力流通股和非流通的差异,符 合《若干意见》关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 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 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要 求,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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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向东安动力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符合

  • 《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东安动力非流通股股东自愿承担给予东安动 力流通股股东的对价,系对其财产的合法处置行为,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上 述处置行为已经有管理权限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意向性批复。

4、东安动力非流通股股东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后其所持有东安动力股份出 售事宜所作出的承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程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履行如下程序:

  • 1、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东安动力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提出动议,并委托 东安动力董事会召集东安动力的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 2、 东安动力董事会已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 保荐机构、聘请本所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专项法律顾问、符合《管理 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 3、 东安动力、东安动力非流通股股东、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及参与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人员已签署书面的保密协议,符合《管理办法》 第七条的规定。

  • 4、 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东安动力非流通股股东已出具承诺函,对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后其所持有东安动力股份的出售事宜作出承诺,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和《操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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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 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作出意向 性批复,符合《操作指引》第六条、《通知》第七条的规定。

  • 6、 东安动力董事会起草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改革方案说明书,东安动力独 立董事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意见书,本所出具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的法律意见书,拟于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出时一并公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安排,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待履行如下的授权和 批准程序:

  • 1、 通过和东安动力流通股股东的沟通协商程序,保证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 泛的股东基础。

  • 2、 中航科工股东大会最终批准其在《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动议书》中提出的向东安动力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和作出的承 诺。

  • 3、 改革方案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 4、 改革方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确定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

  • 5、 比照股东大会的程序,由东安动力董事会召集相关股东会议,经出席会议 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6、 相关股东会议将采取会议催告、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网络投票等措施,确 保流通股股东的参与和表决。

  • 7、 东安动力将根据《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 安排公司股票的停牌与复牌,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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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相关规 定,且在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待通过与东安动力流通股股东的沟通协商程序 进行协商,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航科工股东大会最终批准、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东安动力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根据《管 理办法》、《操作指引》、《通知》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五、相关股东会议投票权的征集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东安动力董事会。本次征集投票权采取无偿的 方式进行,并通过投票委托征集函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征集人、 征集对象、征集时间、征集方式、征集程序、授权委托内容等情况进行披露。

本所认为:

东安动力董事会具有征集投票权的合法资格,征集行为合法有效,投票委 托征集函及其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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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东安动力具备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条件;同意参加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东安动力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制订和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安动力全体流通股股东具备参与本次股权 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 指引》的有关要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 引》、《通知》的相关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但改革 方案尚待通过与东安动力流通股股东的沟通协商程序进行协商,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中航科工股东大会最终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和东安动力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根据《管理办法》、《操作指引》、 《通知》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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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办律师:贺伟平 杨映川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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