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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4

Jun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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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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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 民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5 月31 日公司八届三十二次 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 2、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4 年6 月1 日在《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9 号),公告 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八届三十次董事会及八届二十次监 事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 年4 月23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0 号、临2024-024 号)。

  •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 年6 月21 日14 时,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公司新基地304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笠宝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 年6 月20 日15:00 至6 月21 日 15:00 时

东安动力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及通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 1、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2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4,257,1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9%。其中:

    • (1)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共计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69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1%。

    • (2)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 149 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559,359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38%。

  • 2、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了表决。

  •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委派的律师、监事进行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3、会议审议的下列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其中议案 4、议案 6、议案 7 对中小股

  • 东进行单独计票,议案 7 关联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通过
2 《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通过
3 《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通过

东安动力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4 《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通过
5 《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通过
6 《关于公司董监事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通过
7.00 《关于预计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通过
7.01 关联采购——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通过
7.02 关联采购——东安动力参股公司哈尔滨东安华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通过
7.03 关联销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通过
7.04 关联销售——东安动力参股公司哈尔滨东安华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通过
8 《关于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 通过
9 《公司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东安动力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杨春光

见证律师:李德钧

刘景忠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